什麼是逕行搜索?警察無令狀搜索的條件 想像一下:深夜,你正在家裡看電視,突然一群警察衝進來,說要搜索你的房子。你嚇了一跳,問:「你們有搜索票嗎?」警察回答:「情況緊急,我們逕行搜索!」這到底是怎麼回事?警察可以沒有搜索票就闖入你家嗎?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逕行搜索」的規定,讓你知道在什麼情況下警察可以無票搜索,以及這些搜索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 一、逕行搜索是什麼? 逕行搜索,簡單說就是「沒有搜索票的搜索」。原則上,警察要搜索人民的住宅、處所或身體,必須先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取得法官的許可(這就是「令狀原則」)。但是,如果遇到緊急狀況,來不及聲請搜索票,法律也允許例外——這時候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就可以「逕行搜索」,不用搜索票。 這個例外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31條,而且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為了抓人(對人緊急搜索),另一種是為了保全證據(對物緊急搜索)。以下我們詳細說明。 --- 二、逕行搜索的兩大類型與條件 (一)對人緊急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 當警察要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者執行拘提、羈押,甚至追捕現行犯、脫逃人時,如果符合以下三種情況之一,就可以無票進入住宅或其他處所搜索: 1. 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例如:警察知道通緝犯躲在他女友家,而且有可靠線報指出他正在裡面,就可以直接進去抓人。 2. 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例如:小偷剛搶完超商,警察一路追到他家門口,看到他跑進去,就可以直接衝進去逮捕。 3. 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例如:警察巡邏時聽到民宅內傳出槍聲或求救聲,合理懷疑裡面正在發生犯罪,而且情況緊急,來不及聲請搜索票,就可以進去制止犯罪並搜索。 要注意的是,這些情況都必須「有事實足認」或「明顯事實足信」,不能只是猜測或直覺。而且必須是「情形急迫」,也就是如果等拿到搜索票,人可能就跑掉或犯罪後果會擴大。 判決見解參考 參照110年度台上字第5776號判決所述:「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2項分別定有兩種無票搜索之法定事由:第131條第1項係限於保全『人』之證據,因而通稱為『對人緊急搜索』;第131條第2項則限於保全『物』之證據,亦即限於搜索『物』,因而通稱『對物緊急搜索』。」 (二)對物緊急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 這一種是專為保全證據而設的,但發動權限主要在檢察官。當檢察官在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如果不馬上搜索,證據可能在24小時內被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這時候檢察官可以自己逕行搜索,或者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去搜索。不過,這種搜索只能針對「物」,不能為了抓人而發動。 例如:檢察官接獲線報,某毒販正準備將毒品沖進馬桶銷毀,時間緊迫,來不及聲請搜索票,就可以下令警察直接進入毒販住處搜索並扣押毒品。 要注意的是,第131條第2項的逕行搜索只能由檢察官發動(或指揮),司法警察不能自己決定;而且事後必須「層報檢察長」,並在三日內向法院陳報。 判決見解參考 參照110年度台上字第5776號判決所述:「第131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本條項所規範之主體雖指『檢察官』,惟解釋上應包括『受檢察官指揮之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在內。」 --- 三、逕行搜索的程序要求:事後陳報法院 為了避免執法人員濫用逕行搜索,法律設計了「事後審查」機制。不管是哪一種逕行搜索,執行後都必須在三日內向法院陳報。如果是檢察官自己執行的,直接陳報法院;如果是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執行的,要先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再陳報法院。法院收到陳報後,會審查這次搜索是否合法,如果認為不應准許,就會在五日內撤銷,而且搜索扣得的東西,審判時法院可以宣告不得作為證據。 判決見解參考 參照110年度台上字第5776號判決所述:「第131條第3項、第4項明定,關於第1、2項的無票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如此項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這個「三日內」的期限非常重要,如果逾期陳報,法院可能會認定程序違法,進而影響證據能力。但也不是絕對,如果逾期不是出於惡意,而且搜索本身符合緊急要件,法院仍有可能權衡後承認證據(參照98年度台上字第3607號判決)。不過,實務上還是嚴格要求遵守期限。 --- 四、法院怎麼看逕行搜索?真實判決見解 案例1:逾期陳報,搜索違法(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度急搜字第 4 號 刑事裁定判決) 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對其住處進行逕行搜索,但卻在搜索後第14天才向法院陳報,遠遠超過三天的期限。法院認為,逾期陳報已經違反法定程序,這次搜索屬於違法搜索,所扣得的物品不得作為證據。 參照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度急搜字第 4 號 刑事裁定判決所述:「搜索人主張其搜索係基於逮捕犯罪嫌疑人之急迫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惟法院認為搜索人未於三日內依法陳報,已違反法定程序,應認為違法搜索。」 案例2:不符合「明顯事實足信有人在內犯罪」要件,搜索被撤銷(111年度急搜字第54號、111年度急搜字第54號判決)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接獲報案,稱某處有人聚賭。警察到場後,未聲請搜索票就直接進入民宅搜索,並查扣賭具等物品。事後警察主張符合第131條第1項第3款「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的逕行搜索要件。但法院審查後認為,警察僅憑報案電話,未進一步確認是否有明顯犯罪事實,而且情況是否急迫也有疑問,因此認定這次搜索不符合法定要件,予以撤銷。 參照111年度急搜字第54號判決:「法院就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3款之逕行搜索,應符合『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且『情形急迫』者,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逕行搜索,即難認為適法,依法應由法院撤銷之。」 案例3:警察誤以為是同意搜索,但法院認定為逕行搜索(110年度台上字第5776號判決) 判決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刑事案件完整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某案中,警察逮捕毒品犯罪嫌疑人後,未聲請搜索票就搜索其住處,事後警察主張是得到被告同意(同意搜索),所以沒有依第131條陳報。但法院調查發現,被告當時人身自由已被控制,所謂的「同意」可能不是出於自願,因此認定這次搜索其實是逕行搜索。不過,因為警察主觀上認為是同意搜索,所以沒有陳報,並非惡意違反程序,最後法院權衡後仍認為搜索合法,扣得毒品可以作為證據。 參照110年度台上字第5776號判決:「員警雖無警察執行搜索後3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之陳報書,惟係警察主觀上認知上訴人有同意搜索情事,因認本件屬同意搜索,而無須亦無從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規定,向檢察官及法院陳報,既非蓄意、惡意違反緊急搜索後應陳報之規定,應認所執行的緊急搜索,以及查扣毒品等相關證物,均屬合法。」 從這些判決可以看出,法院對於逕行搜索的審查相當嚴格,不僅要看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也要看事後有沒有依法陳報。但如果警察是出於善意或誤解,而且搜索本身有合理根據,法院有時也會寬容對待,讓證據不被排除。 --- 五、常見問題 Q&A Q1:警察說有急迫情況就可以無搜索票進我家嗎? A:不一定。警察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而且要有具體事實足以相信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現行犯在裡面,或者有明顯事實足信有人在內犯罪且情況急迫。如果警察只是空口說「情況緊急」,卻提不出合理依據,你可以拒絕,並要求他們出示搜索票。如果警察強行進入,你可以事後向法院聲請撤銷搜索,並主張證據無效。 Q2:逕行搜索後一定要陳報嗎?如果沒陳報會怎樣? A:一定要陳報。法律明文規定逕行搜索後三日內必須陳報法院。如果沒陳報,或者逾期陳報,這次搜索就會被認為程序違法,法院可以撤銷搜索,並且在審判時可能排除扣得的證據(也就是不能拿來證明被告有罪)。但法院有裁量權,如果逾期不是故意的,而且搜索本身合法,有時仍會承認證據(參照98年度台上字第3607號判決)。 Q3:如果逕行搜索違法,搜到的東西還能用嗎? A:不一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違法搜索所取得的證據,法院要權衡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決定是否採用。如果違法情節重大(例如警察惡意違法、嚴重侵害隱私),證據很可能被排除;如果違法情節輕微,而且證據對發現真實很重要,法院可能會允許使用。但無論如何,當事人可以聲請法院宣告證據無效。 Q4:逕行搜索和附帶搜索、同意搜索有什麼不同? A:這三種都是無令狀搜索,但條件不同: - 附帶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警察合法逮捕、拘提或羈押時,可以當場搜索被逮捕人的身體、隨身物品、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目的是為了保護警察安全和防止證據滅失。 - 同意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受搜索人自願同意警察搜索,不需要搜索票,但同意必須出於真摯、自願,不能是受到脅迫或欺騙。 - 逕行搜索(第131條):是為了抓人或保全證據,在急迫情況下,不用搜索票直接進入住宅或其他處所搜索。它跟附帶搜索最大的差別是,逕行搜索可以進入「住宅」,附帶搜索只能限於被逮捕人「立即可觸及」的範圍。 Q5:如果警察逕行搜索後,法院撤銷了搜索,我可以求償嗎? A:如果搜索被法院撤銷,表示這次搜索不合法,你可以依《刑事補償法》或《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不過,必須證明你的權利受損(例如財產被損壞、名譽受損等),而且警察有故意或過失。實務上這類請求並不容易,建議諮詢律師。 --- 關於警方搜索的合法性,法律有嚴格的程序要求。 此外,關於搜索的相關規定也值得留意。 六、結論 逕行搜索是法律賦予執法人員在緊急狀況下的特殊權力,但為了保障人民的隱私權和居住自由,它的條件和程序都受到嚴格限制。警察不能隨便用「急迫」當藉口就闖入民宅,事後也必須向法院陳報,接受審查。如果你遇到警察無票搜索,記得保持冷靜,可以詢問搜索理由,並記下警察的單位和姓名,事後若認為搜索違法,可以向法院聲請救濟。 了解這些法律知識,不僅可以保護自己,也能監督公權力不被濫用。希望這篇文章能讓你對「逕行搜索」有更清楚的認識! 參考判決片段: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19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19 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77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77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776號98年度台上字第3607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776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2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3 號111年度急搜字第5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77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77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776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度急搜字第 4 號 刑事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5776號111年度急搜字第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