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字案與他字案是什麼?地檢署案件編號完整解讀 「他字案」是檢察官還沒鎖定特定犯罪嫌疑人時所分的偵查案號,「偵字案」則是已有特定對象、正式列為被告偵辦的案號。兩者都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28條所稱的「偵查」,真正的差別在結案方式:他字案以「簽結」終結,不製作處分書,告訴人不能聲請再議;偵字案則必須以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等方式作結,告訴人有明確的救濟途徑。收到地檢署通知時,先看案號中間那個字,就大致知道案件走到哪一步、自己還有哪些權利。 一、案號怎麼讀?「114年度偵字第12345號」拆給你看 台灣的司法案號一律由三段組成:「114年度」是分案的民國年度(不是案發年度),「偵」是字別、也就是案件種類代碼,「第12345號」則是該機關當年度該字別的流水號。全篇的重點就在中間那個字。 檢察機關的字別,依法務部訂定的「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編訂(最新修正為114年9月11日,字別已擴增至八十餘種);法院則依司法院「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5點附件「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編訂。兩套系統各自獨立,所以同一件事在地檢署叫「偵字」,起訴到法院後改稱「訴字」,並不是換了案子。 二、他字案跟偵字案到底差在哪?一張表看懂 | 比較項目 | 他字案 | 偵字案 | |---|---|---| | 典型情境 | 告訴、告發內容尚不明瞭是否涉及特定人犯罪 | 已有特定對象且有犯罪嫌疑 | | 到庭身分 | 多以關係人或證人身分被通知 | 通常已具被告(犯罪嫌疑人)身分 | | 結案方式 | 簽結存查,或簽請改分偵字案 | 起訴、不起訴、緩起訴,或通緝、移轉管轄、簽請併辦等 | | 有無處分書 | 無,僅函知法律上原因 | 有,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送達 | | 能否聲請再議 | 不能 | 可以,10日內(刑事訴訟法第256條) | | 後續救濟 | 向承辦檢察署聲明異議、陳情 | 再議遭駁回後可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 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關於報結的規定,他字案件係「經檢察官簽結存查或簽請改分偵字案者」報結——這句話正是他字案的全部性格:它不是一種結論,而是一個過渡狀態。 舉個常見情境:鄰居因噪音向地檢署告發,檢方收案時還看不出是否有特定人涉犯何罪,先分「他」字案,通知相關人到署說明;若調查後認定確有特定對象涉嫌犯罪,就改分「偵」字案,被指的人才正式成為被告。整個過程當事人與案由都沒變,變的只是程序位置——但可行使的權利差很多,往下看第五節就知道差在哪。 三、為什麼同一件事會先分「他」字、再改分「偵」字? 因為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但實務上很多陳情、檢舉在收案當下根本看不出對象是誰、有沒有犯罪,先用「他」字收案、再視調查結果決定是否改分「偵」字,是管考上的必要安排。 法務部在法檢決字第 0930802855 號函中就講得很清楚:各級檢察署案件的冠號係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辦理,同一案件依偵查中之不同階段,可能先分為「發查」字案或「他」字案,後再分為「偵」字案,雖字號不同,當事人及案由同一者,原則為同一案件,請於核稅時予以衡酌。 換句話說,案號變了不代表你多了一條罪、也不代表案情變嚴重,它反映的是程序位置,而不是罪責評分。 四、「他」字案什麼時候必須改分「偵」字案? 這是他字案最關鍵、也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點。臺灣高等檢察署訂有「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113年6月3日最新修正),其中第二點列舉得分「他」案辦理的各款情形(例如告訴、告發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機關團體移送案件性質不明確、報章雜誌報導之案件等);第四點則規定「他」案進行中有特定情形時,應即改分「偵」案辦理,包括案件經調查後發現有特定人可能涉嫌犯罪、告訴人已明確特定犯罪之人與犯罪事實並表明告訴意旨、上級檢察長命令實施偵查,以及對犯罪嫌疑人命具保、責付等強制處分。 也就是說,只要調查後已經指向特定人,檢察官原則上就不能繼續把案子放在「他」字案裡、更不能直接以他案簽結。至於他案的辦案期限管考,依該注意事項第七點,是回歸「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113年5月2日最新修正)辦理。 五、他字案「簽結」和不起訴處分差在哪?失權效果一定要知道 這是實務上最傷人的落差。 偵字案若獲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檢察官應製作處分書並送達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告訴人不服,得依同法第256條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聲請再議。再議如遭上級檢察署駁回,告訴人還能依同法第258條之1,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此即112年6月21日修正施行後,取代舊制「交付審判」的制度;受委任律師並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 他字案簽結則完全沒有這條救濟鏈。沒有處分書,就沒有再議,也就接不上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依前述「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一點,檢察官辦理他案簽結後,應即將法律上之原因通知告訴人、告發人等,不得只回覆「本案簽結」了事;告訴人、告發人如有異議,應就異議部分詳為審酌,決定是否再行調查。這幾乎是他字案當事人唯一的正式著力點。 還有兩個容易踩雷的時間問題: - 告訴期間會繼續跑。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為自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案件擱在他字案裡拖久了簽結,期間可能已經過去。 - 簽結不等於不起訴確定。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的「非有新事實新證據不得再行起訴」限制,是給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緩起訴期滿未撤銷的案件;他字案簽結不生此效力,檢察官日後仍可另分偵字案續辦,被調查人也拿不到那層保障。 至於法院能不能命令檢察官改分偵字案?最高法院在107年度台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中表示,依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意旨,偵查、訴追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檢察官就經告訴之刑事案件如何偵查、處理,屬其居於偵查主體地位行使廣義司法權之決定,非職司民事審判之普通法院所得命其為一定之行為;當事人如有不服,應循刑事程序法的相關規定救濟。該案並認為,對有追訴職務之公務員請求國家賠償,須符合國家賠償法第13條「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的特別要件。 六、分「他」字案就代表檢察官還沒開始偵查嗎? 不是。這一點法院講得非常明確。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654號刑事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屬高度被引用的指標見解)指出:開始偵查與否,應就其實質行為而定,不因行政上之所謂「偵字案」或「他字案」而有異;偵查結果究屬提起公訴或為不起訴處分,甚或行政簽結,概屬檢察官開始偵查後所得之狀態,即便檢察官係以簽結之便宜方式暫時終結其偵查,亦不能使已經開始偵查之事實溯及消滅。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17號刑事判決(主文亦為上訴駁回)採同一見解。 這個見解有很實際的後果:依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228條開始偵查者,原則上不得再行自訴。所以案子只是被分成「他」字案、甚至已經簽結,被害人通常也不能再改走自訴(告訴乃論之罪由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等但書情形除外)。想靠自訴繞過檢方,多半會被諭知不受理。 七、他字案被通知到庭,我是被告還是證人? 這一題決定你在偵查庭裡的權利,務必問清楚。 - 以被告(犯罪嫌疑人)身分受訊問: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依同法第27條,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的犯罪嫌疑人亦同。 - 以證人身分受傳喚:傳喚證人應用傳票,記載待證事由、應到日時處所,並載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處罰鍰及命拘提(刑事訴訟法第175條)。證人原則上有具結及據實陳述義務,與被告的緘默權完全不同。 - 警方通知書不是傳票: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通知證人到場詢問則依同法第196條之1。 偵查不公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但辯護人得於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筆記並陳述意見,僅在有妨害國家機密、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等法定事由時得予限制或禁止(同條第2項)。所以「他字案不是被告就不用帶律師」是危險的誤解——身分隨時可能翻轉。 八、地檢署還有哪些常見字別? 除了「偵」與「他」,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偵查階段常見的還有: | 字別 | 代表案件 | |---|---| | 相 | 相驗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18條,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速相驗) | | 發查 | 發交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之案件 | | 核退 | 審查司法警察機關所移送或報告之案件 | | 調偵 | 送調解委員會後,經回覆繼續偵辦之案件 | | 選偵、選他 | 選舉類偵查案件 | | 醫偵、醫他 | 醫療糾紛類偵查案件 | | 速偵 | 速偵案件 | | 緩、撤緩 | 緩起訴處分確定、撤銷緩起訴之案件 | 看到「相」字不必驚慌,那是相驗程序,不等於有人被列為被告;看到「發查」「核退」,則多半代表卷證正在檢警之間往返。 九、法院的字別為什麼會一直增修?三個官方實例 (一)更審次數要用中文數字。 司法院秘台廳行三字第 1060029194 號函要求,發回或發交之更審事件,應於案號字別「更」字下以中文數字標示發回次數、不另加括弧,例如第一次發回或發交者記載為「○○年度○更一字第○○號」。該函受文者為智慧財產法院;該院已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自110年7月1日起改制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讀舊函時要注意名稱已變。 (二)新增稅務、土地徵收專屬字別。 依秘台廳行一字第 1060032032 號函,司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修正「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5點附件,新增「稅簡」「土徵簡」等字別;原以「簡」字受理但尚未終結者,依程序從新原則,審理期間適用修正後規定。另須注意,112年8月15日行政訴訟新制施行後,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的第一審事件已改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辦理(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條),舊函提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在現制下已不存在。 (三)司法事務官案件冠字要統一。 依秘台廳民一字第 1090010830 號函,因部分法院受理當事人對司法事務官所為民事裁定或處分聲明不服時,未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5點附件對照表冠以正確字別,有礙資訊系統接收及統計作業之正確性,司法院乃製作專屬的編訂案號字別參考表,並同時停止適用歷來與對照表不符的相關函釋。字別也會因業務調整而增刪:司法院資訊處處資一字第 1070000840 號函即載明,該處於少年調查保護系統增加「觀感他」案號字別,並刪除原「觀佐」案號字別。 十、案號變動會影響稅務或行政罰嗎? 會,但法律有校正機制。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曾建議法務部轉囑各地檢察署採取必要措施,避免同一案件因分成不同字號而遭重複課稅,法務部函復的副本收在(93)律聯字第 93181 號函中。法務部表示:檢察署就同一案件依不同處理階段分冠他字號、發查號或偵字號,係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辦理,為案件及其處理期限管考所必要;至於是否重複課稅及避免重複課稅之結果,應由國稅局調整其核認課稅之基準,非法務部權責,惟法務部將發函國稅局說明分案情況。這一路才有了前述法檢決字第 0930802855 號函。所以碰到稅務機關把不同字號當成不同案件時,主張的重點是「當事人及案由同一」,而不是去爭字號本身。 行政罰的部分更要留意: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等裁判確定,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同法第27條第1項、第3項則規定裁處權因3年期間經過而消滅,該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等裁判確定日起算——條文列舉的起算事由裡並沒有「行政簽結日」。法務部105年6月30日法律字第10503509180號函就個案亦表示,如經查明確認應予處罰者,其裁處期間係自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日起算。換言之,他字案簽結並不會自動啟動行政罰的裁處期間起算,這對涉及稅務、關務、商標等行政責任的當事人影響很大。 十一、收到案號通知,實務上該做的四件事 1. 抄下完整案號與承辦股別,查詢進度、遞狀、聲請閱卷都要用到,並逐字核對年度、字別與號數。 2. 問清楚自己的身分: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還是關係人,直接決定你有沒有緘默權。 3. 盯緊三個期間:告訴乃論之罪的6個月告訴期間(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收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聲請再議的10日(同法第256條);再議遭駁回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的10日,且必須委任律師(同法第258條之1)。 4. 他字案被簽結而不服,就依「他案應行注意事項」向承辦檢察署具體指明異議理由,要求說明法律上的原因並考慮續行調查,不要只收下一張「本案簽結」的通知就作罷。 如果同時涉及刑事案件簽結是什麼的狀況,處理方式會有所不同,建議一併釐清該案是以簽結或處分書結案。 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阻卻違法事由的相關規定,歡迎參考我們的詳細解析。 關於定著物與動產的問題,我們有更深入的說明可供參考。 QA時間:常見問題解答 Q:案件從「他字案」變成「偵字案」,代表我的嫌疑變大嗎? A:代表檢察官認為調查方向已指向特定人,但這是程序判斷,不是有罪認定。依「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只要調查後發現有特定人可能涉嫌犯罪,或告訴人已特定犯罪之人與犯罪事實並表明告訴意旨,檢察官就應該改分偵字案——這其實也保障了你取得處分書與救濟機會的權利。真正該做的是確認自己的身分、必要時選任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27條)。 Q:他字案簽結,我可以聲請再議嗎? A:不行。再議的前提是收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256條),他字案簽結不製作處分書,自然接不上。你能做的是依「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一點,要求承辦檢察署告知簽結的法律上原因,並就異議部分請求詳為審酌、決定是否再行調查。 Q:他字案簽結後,這件事就永遠結束了嗎? A:不是。刑事訴訟法第260條限制再行起訴的效力,只及於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的案件,他字案簽結不生該效力,檢察官日後仍可另分偵字案續行偵辦。反過來說,被調查人也得不到「同一案件禁止再行起訴」的保障。 Q:他字案還在查,我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自訴嗎? A:原則上不行。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228條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而依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654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617號刑事判決,是否「開始偵查」看的是實質偵查行為,不因分「偵字案」或「他字案」而有異,即使已行政簽結也不能使開始偵查的事實溯及消滅。例外是告訴乃論之罪由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等法定情形。 Q:為什麼有些案號有「簡」「更」等字?我可以自己查字別意思嗎? A:這些是程序類型或審級歷程的標記。「稅簡」「土徵簡」是行政訴訟中稅務與土地徵收簡易訴訟程序的專屬字別(秘台廳行一字第1060032032號函);「更」字表示發回或發交更審,並應於「更」字下以中文數字標示發回次數、不另加括弧(秘台廳行三字第1060029194號函),看到「更一」「更二」代表案件已在上下級法院之間往返過一輪以上。字別本身可自行查對照表:檢察機關依法務部「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法院依司法院「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5點附件對照表,兩份規定都公開可查。不過對照表只告訴你案件種類,不會告訴你這個階段還剩幾天可以行使權利。 Q:發現案號編錯了怎麼辦? A:向承辦機關反映並請求更正。依秘台廳民一字第1090010830號函,冠字錯誤會影響資訊系統接收與統計作業的正確性,司法院為此製作參考表並停止適用與對照表不符的舊函釋。 --- 案件編號不是官僚裝飾,而是程序位置的座標:一個字,決定了你手上有沒有處分書、有沒有10日的再議期間、能不能再走自訴。看懂「偵」與「他」的差別,不會讓案件變輕或變重,但會讓你知道現在該做什麼。真正該擔心的從來不是案號本身,而是誤以為「還只是他字案」就把期限放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