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強制執行程序:對方不配合如何處理?|2026最新

探視權強制執行程序:對方不配合如何處理?
離婚後,最讓人心痛的就是見不到孩子。明明法院判了你可以探視,但對方就是不配合,各種藉口拖延、阻撓,甚至把孩子藏起來。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難道只能忍氣吞聲?其實法律賦予了你「強制執行」的權利,讓公權力介入,迫使對方履行探視義務。但強制執行怎麼做?有哪些方法?會不會傷到孩子?本文用白話文解析探視權強制執行的程序,並引用法院實際見解,讓你一次搞懂!
一、探視權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
探視權(會面交往權)是離婚後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與孩子保持聯繫的重要權利。如果對方不遵守法院裁判或調解筆錄所定的探視方式,你可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7條**: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執行法院得以債務人之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履行。例如對方負有配合交付孩子或協助接送之行為義務,法院可命社工或第三人代為履行,費用由對方負擔。
而**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則規範「非他人所能代履行」的行為義務: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履行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探視權的履行多涉及人身親情互動,屬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故實務上主要透過怠金、管收等間接強制手段促使配合。此外,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3項**特別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子女者,除適用第一項規定外,得用直接強制方式,將該子女取交債權人,此即直接強制交付子女之依據。
但實務上,探視權的執行比較特殊,因為涉及孩子的人身安全與意願,所以法院通常會先採取間接強制手段,例如處以「怠金」(罰鍰),迫使對方配合。如果還是不配合,才可能考慮直接強制(例如強行帶走孩子)或其他方法。另需注意,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2項明定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該條規定,與探視權執行尚屬有間,聲請時應確認執行名義內容。
另外,**強制執行法第129條**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探視權的性質,到底是債務人應「積極配合」還是僅需「容忍」?這在實務上有過爭論,我們後面會說明。
二、聲請強制執行的步驟
- 取得執行名義:通常是法院的確定判決、調解筆錄、和解筆錄或依家事事件法做成的裁定。
- 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向執行法院(通常是原判決法院)提出,載明聲請事項、執行名義內容、對方不履行的事實。
- 繳納執行費:新臺幣三千元(執行非財產案件,含會面交往/探視權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28-2條第3項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三千元)。
- 法院分案執行:執行法院會開庭調查,並通知雙方到場,也可能請家事調查官或社工協助評估。
三、執行方法有哪些?
(1) 間接強制:罰錢、拘提、管收、限制住居
這是法院最常用的手段。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執行法院得對不配合的債務人處以「怠金」,每次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如果處了怠金還是不履行,可以連續處罰。
此外,如果債務人有逃匿之虞或惡意不履行,法院還可以拘提(強制到場)、管收(關進拘留所,最長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時得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依強制執行法第24條)、限制住居等。這些規定在強制執行法第21條、強制執行法第22條。強制執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事實足認有逃匿之虞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第22條則規定,債務人顯有履行義務可能故不履行,或有隱匿處分財產情事者,法院得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有逃匿之虞或其他必要事由者,得限制住居於一定地域。同條第5項並明定:債務人未依命令提供擔保、遵期履行或無正當理由違反限制住居命令者,執行法院得管收之,但未經訊問債務人,並認非予管收,顯難進行強制執行程序者,不得為之(此為現行法要件,舊法以「非不能報告財產狀況」為準,業已修正)。
(2) 直接強制:強行帶走孩子?
直接強制是指由執行人員(例如法警)直接從債務人處將孩子帶走,交給債權人探視。這聽起來很有效,但實務上法院非常謹慎,因為強行帶離可能對孩子造成心理傷害,也容易引發衝突。
在法院見解中,對於可否直接強制交付子女,曾有爭議(以下為研討意見摘述,非逐字引文):
- 甲說:肯定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3項直接強制交付子女。
- 乙說:認為探視權判決未明確命交付,且直接強制易導致雙方關係惡化,應以間接強制為宜。
目前多數實務見解傾向乙說,也就是原則上不採取直接強制,除非間接強制無效且無其他方法,才會考慮在專業人員陪同下執行,但仍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
(3) 啟視住居所?可以強行進入嗎?
如果孩子被藏在屋內,法院可否強行進入債務人住處?這也有爭議(以下為研討意見摘述,非逐字引文):
- 甲說:允許啟視住居所及對家屬施以強制力。
- 乙說:認為無法律明文授權,強行進入可能侵害他人隱私權。
實務上,執行法院若認為有必要,可能會依強制執行法第48條、強制執行法第77條之1等規定,進行「開啟門鎖」或「進入住宅」,但通常會先取得搜索票?其實民事執行進入債務人住居所,法律有授權(強制執行法第48條規定查封時得檢查、啟視債務人居住所;第77條之1規定執行法官或書記官得開啟門鎖進入不動產),但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且以必要為限。不過在探視權執行中,強行進入可能引發激烈衝突,法院多半會避免。
(4) 祖父母等第三人阻撓怎麼辦?
有時候孩子是由祖父母照顧,他們不是執行名義上的債務人,卻不讓你看孩子。這種情況,執行效力是否及於第三人?法院見解認為,如果祖父母是實際照顧者,且與債務人同居,執行時可對其施以必要之強制力(以下為研討意見摘述,非逐字引文):該座談會就祖父母是否為執行效力所及曾有甲、乙說討論,提案機關後來撤回該問題,未形成決議,但實務上可能依個案判斷。
一般而言,執行法院會先勸諭第三人配合,若仍阻撓,可能對其處以怠金或拘提,因為強制執行法第128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的對象包括「債務人或應為容忍之人」,祖父母若實際妨礙執行,可視為應容忍之人。惟祖父母若非與債務人同居且無妨礙情事,原則上不得逕對其強制,應以債務人為執行對象。
四、法院實務如何處理「子女不願意」的情況?
強制執行探視權時,最棘手的問題是孩子說「我不想見爸爸/媽媽」。這時候法院還能強制執行嗎?法院的態度是:必須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並尊重子女意願。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94條,執行名義係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者,執行法院應綜合審酌下列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法,並得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一、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二、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三、執行之急迫性;四、執行方法之實效性;五、債務人、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動狀況及可能受執行影響之程度。如果子女已達一定年齡(通常12歲以上),且強烈排斥與債權人會面,法院可能認為強制執行已違反子女利益,從而駁回債權人的聲請。此外,家事事件法第194條所定執行方法之選擇,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變更,不受聲請人原請求之拘束。
(以下為研討意見摘述,非逐字引文)多數意見採甲說,認為執行法院應尊重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並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若經專業機構協助後確認子女確無意願與債權人會面,強制執行已無實效,且可能造成身心衝擊,執行法院得裁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另有研討意見指出,強制執行應以公平合理為原則,並不得逾必要限度,家事事件法第194條既已規定執行法院應審酌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年齡、互動狀況等因素以決定執行方法,若子女無意願與債權人會面,強行執行已與子女最佳利益相違,且無助於親子關係之修復,執行法院應得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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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孩子因為長期被洗腦或疏遠而不願見面,債權人可能要先透過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等方式修復關係,而不是一味強制執行。
五、對方提出異議怎麼辦?
在執行過程中,債務人可能對執行方法或命令不服,例如認為法院罰他怠金不合理。這時候他該怎麼救濟?答案是:聲明異議,而不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依司法院秘書長秘台廳民二字第1020000467號函釋(非判決,為法規諮詢意見)要旨:夫妻離婚後無監護權一方,以探視子女之裁判為執行名義,若執行程序進行中,債務人對執行方法或命令有意見,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而非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此與金錢債權執行中債務人得依第14條提起異議之訴者不同,探視權執行著重迅速解決子女安排,故僅得聲明異議。
也就是說,債務人如果認為執行程序違法,應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由法院裁定。若對裁定不服,可向上級法院抗告。
六、常見問答(Q&A)
Q1:對方不讓我看小孩,我可以直接去他家把孩子帶走嗎?
A:千萬不要! 私自帶走孩子可能觸犯刑法略誘罪或妨害自由,而且會讓自己理虧。正確做法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公權力介入。如果對方惡意阻撓,法院可以對他罰款甚至管收。
Q2:我已經拿到執行名義,但對方還是不配合,法院會怎麼做?
A: 法院通常會先傳喚雙方到庭,勸諭債務人履行。若仍不履行,會先處以怠金(罰鍰),並限期履行。如果還是無效,可能連續處罰、拘提、管收或限制住居。極端情況下,也可能在社工陪同下直接強制交付孩子,但實務上很少見。若債務人連續被處怠金仍不履行,債權人可聲請法院考量是否有管收必要。
Q3:如果孩子被對方藏起來,法院會去搜索嗎?
A: 法院可以依法進入債務人住居所,但實務上會謹慎為之。通常會先命債務人報告孩子所在,若拒絕報告或虛偽報告,可處怠金或管收。必要時,執行法官會同警察前往現場,但若遭遇抗拒,可能先以間接強制手段施壓。
Q4:罰款對方還是不配合,難道就拿他沒辦法?
A: 除了罰款,法院還可以拘提、管收(關起來)。管收最長三個月,而且可以再管收一次。很多債務人一聽到可能被關,就會乖乖配合。此外,法院也可以限制住居,限制對方住居於一定地域,增加壓力。
Q5:小孩說不想見我,法院還會強制執行嗎?
A: 法院會委託社工或家事調查官了解孩子的真實意願及原因。如果孩子是因為受另一方影響而暫時排斥,法院可能會安排親子會面輔導,慢慢重建關係。但如果孩子已達一定年齡且堅決拒絕,且強制會面可能造成心理傷害,法院可能駁回你的聲請。此時你應該先從修復親子關係著手,例如透過專業諮商。
Q6:強制執行探視權的費用誰出?
A: 聲請強制執行時,債權人要先墊付執行費(新臺幣三千元,屬非財產案件徵收額,依強制執行法第28-2條第3項)。如果法院命第三人代為履行(例如請社工陪同接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可先代墊再向債務人求償。
七、結語
探視權強制執行是一把雙刃劍,雖然能迫使對方履行,但過度強硬可能傷害孩子。法院在執行時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優先使用間接強制手段,並盡量促成雙方合作。如果你遇到對方不配合探視,不要絕望,也不要私自動粗,趕快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配合社工或調解程序,讓孩子能繼續享有雙親的愛。
最後提醒:每個案件情況不同,本文僅供參考,建議諮詢專業律師,量身規劃最適合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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