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款項使用法律風險:侵占遺失物與贓物|2026最新

不明款項使用法律風險:侵占遺失物與贓物
撿到錢包可以自己用嗎?小心吃上官司!
小明在公園散步時,發現長椅上有一個皮夾,打開一看,裡面有現金三千元、信用卡和身分證。他環顧四周,沒有人注意,心想:「反正沒人看到,這下賺到了!」於是將錢包塞進口袋,轉身離開。幾天後,警察找上門,原來公園的監視器拍下了他的行為,失主也報了案。小明被依「侵占遺失物罪」移送法辦,最後被判處罰金一萬元。他後悔莫及:「早知道就送去警察局了……」
這樣的故事每天都在台灣各地上演。很多人以為撿到東西「不拿白不拿」,卻不知道這已經觸犯了刑法。依刑法第337條規定,侵占遺失物屬於刑事犯罪,即便金額不高,只要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侵占脫離本人持有之物,就可能成立犯罪並留下前科。實務上檢警常透過監視器或信用卡消費紀錄溯源查獲,僥倖心態往往換來刑責,不可輕忽。
法律怎麼說?
侵占遺失物罪(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簡單講,如果你撿到別人掉的東西(遺失物),或是撿到被水沖來的漂流物,或是任何脫離主人控制的物品(例如被風吹走的帽子),你明明知道這不是你的,卻想據為己有,就成立本罪。處罰是「罰金」,最高一萬五千元(新臺幣)。注意,這裡的罰金是「刑罰」,不是行政罰鍰,會留下前科紀錄!法院對於「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採廣義認定,包含遺漏在公共場所、車廂內而脫離本人支配的物件。本罪並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得本於職權偵辦,故即使在失主表示不追究的情形,仍可能由檢方起訴。
贓物罪(刑法第349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贓物,就是因為犯罪(例如偷竊、搶奪、詐欺)而得到的東西。如果你知道某個東西是別人犯罪得來的,還去收下、幫忙運送、藏起來、買下來,或者仲介買賣,就犯了贓物罪。這個罪比侵占遺失物重很多,最重可以關五年!另依刑法第349條第2項規定,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故犯罪所得變賣後的價金或換得之物,同樣視為贓物而受本罪規範,處理贓物衍生之物亦不能免責。
構成要件:什麼情況會成立?
1. 什麼是「遺失物」?
遺失物是指「非基於本人意願而脫離其持有,且本人不知所在之物」。例如錢包掉在路上、手機忘在餐廳、寵物走失等等。重點是「本人沒有放棄所有權」,所以撿到的人不能當成自己的。若本人係基於自己意願放置(如暫放椅上片刻未離開視線),則尚未脫離持有,此時取走可能構成竊盜而非侵占遺失物,二者法律評價不同。
2. 「不法所有意圖」是什麼?
就是你心裡想把這個東西當成自己的,不打算還給原主。例如撿到錢包後把現金花掉、把信用卡拿去刷、把身分證丟掉,這些行為都顯示你有「佔為己有」的意圖。反之,若僅暫時借用並打算返還,通常不成立本罪,但舉證上須有積極事證支持,例如主動聯絡失主或交付警局之紀錄。
3. 一定要「據為己有」才犯罪嗎?
是的,如果你撿到東西後馬上送到警察局,或者張貼招領啟事,就不會有問題。但如果你撿起來之後,猶豫了好幾天都沒有動作,甚至開始使用,就可能被認定為侵占。實務上會綜合拾得後處置、時間長短、有無主動聯絡失主等情狀判斷,并非單一看金額大小。
4. 贓物罪的重點:你「知道」那是贓物嗎?
如果你「明知」或「應該知道」東西是犯罪得來的(例如朋友說這台手機是撿來的,但你懷疑是他偷的),卻還是收下,就可能構成收受贓物。實務上,法院會根據一般人的常識來判斷你是否「應知」為贓物。若以明顯偏低價格收購來路不明高價物品,常被判斷為「應知」,而成立本罪。
真實法院判決怎麼看?
案例一:侵占學生證悠遊卡並消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940號判決(以下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認定:被告畢立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侵占遺失物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時間、地點,侵占少年賴○○遺失之學生證悠遊卡;再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持侵占所得之學生證悠遊卡,刷卡消費如附表三之儲值金額共新臺幣346元。112年度易字第940號
被告撿到學生的悠遊卡,不但沒有歸還,還拿去商店刷卡儲值消費,被法院認定成立侵占遺失物罪。雖然只用了346元,但依然構成犯罪。該判決並說明,被告侵占少年所有之物,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可見即便金額微小,一旦脫離本人持有遭侵占,即該當刑責,且與其所犯竊盜等罪分論併罰。
案例二:撿到文件索討報酬,算不算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1409號判決(以下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指出:被告於拾得被害人遺失之上開文件後,有以電話告知被害人,被害人並與被告就所生報酬金額不一有所爭議,參照前述說明,難認被告係欲侵占遺失物,並認被告有不法所有意圖;而被害人陳稱其係害怕有人撿到其簽發之未載受款人之本票,自行填上受款人,據之請求付款,可見其畏怖非來自被告,難認被害人真有畏怖之心。93年度上易字第1409號
這個案例中,被告撿到文件後打電話給失主,要求報酬,雙方對金額談不攏,失主報警抓人。法院認為被告只是依法請求報酬,並沒有侵占意圖,也沒有恐嚇,所以判無罪。這告訴我們:撿到東西可以合法請求報酬,但不能獅子大開口或威脅對方,否則可能觸犯恐嚇取財罪。需留意,該判決作成時適用舊法民法第805條規定報酬以物價值十分之三為上限;現行民法第805條第2項已修正為「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故現今請求報酬應以現行法十分之一為上限,且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案例三:收受別人撿來的錢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4號判決主文記載:「乙○○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壹仟元(即新臺幣叁仟元)……甲○○犯收受贓物罪,處罰金壹仟元(即新臺幣叁仟元)」96年度簡字第44號
這個判決中,乙○○撿到錢包占為己有,犯了侵占遺失物罪;甲○○從乙○○那裡拿到錢包(或裡面的東西),明知道是撿來的卻收下,就犯了收受贓物罪。兩個人各被判罰金三千元。法院於理由中說明,二人因一時貪念侵占或收受贓物,法紀觀念薄弱,惟念犯後態度良好、所得金額非高,量處如前,顯見實務對小額贓物案件仍予科刑。
案例四:侵占遺失物併發其他犯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22號判決主文記載:「張OO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張OO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06年度審訴字第122號
判決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刑事案件完整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被告撿到悠遊聯名卡後,不僅侵占,還拿去盜刷,因此除了侵占遺失物罪,還多了「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刑法第339條之1)。現行刑法第339條之1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刑度較普通詐欺罪為輕,但仍會留下刑事前科並可能併科罰金。該判決另認定被告所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部分,係持侵占所得聯名卡感應加值消費,與侵占罪分論併罰。
法律風險有哪些?
1. 刑事責任
- 侵占遺失物:罰金(最高一萬五千元),不會坐牢,但會留下前科。
- 贓物罪:最重五年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即使是收受一件小東西,也可能被判拘役或罰金。
2. 民事責任
失主可以向你請求返還原物,如果已經損壞或無法返還,要賠償相當金額。另外,如果因為你的侵占行為造成失主其他損失(例如信用卡被盜刷),也可能要負賠償責任。民法上拾得人於報酬或費用受償前,雖對遺失物有留置權,但侵占行為人無從主張此權利,反而須負損害賠償。
3. 名譽損害
被起訴、判刑都會公開在網路上,親友同事都可能看到,對個人信譽影響很大。前科紀錄也可能影響求職、移民或考取證照,不可不慎。即便僅處罰金,刑事紀錄仍屬廣義的前科,留下長遠痕跡。
常見Q&A
Q1:撿到錢包後,失主願意給酬金,我可以收嗎?
A:可以,而且法律保障你的權利! 民法第805條規定,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的報酬。但要注意,必須是失主「主動」給或你「請求」後失主同意;如果失主不願意給,你不能強迫,否則可能涉及恐嚇。實務上曾有案例:拾得人要求一萬元報酬,失主只願給三千,雙方爭執後失主報警,法院認為拾得人只是依法請求報酬,不構成犯罪(參照93年度上易字第1409號判決)。但若以「不給錢就撕掉證件」等言詞威脅,就可能觸法。現行民法第805條第2項報酬上限已為十分之一,且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請求時應注意法定上限與期間。
Q2:撿到東西後,如果找不到失主,我可以拿去警局嗎?會不會被當成侵占?
A:當然可以,而且你應該這麼做! 根據民法第803條,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所有人,或交存警察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管理機關並交存。如果你撿到後馬上送交警察局,不但不會犯罪,還有機會依法請求報酬。但如果你撿起來後先帶回家,過了很久都沒處理,就可能被認為有侵占意圖。
Q3:朋友給我一台手機,說是撿到的,我收下會犯法嗎?
A:可能會! 如果你知道這手機是撿來的(遺失物),仍然收下,就構成「收受贓物罪」。因為遺失物被侵占後,在法律上就變成「贓物」。實務上,像96年度簡字第44號判決中的甲○○就是因為收受乙○○侵占的錢包而被判收受贓物罪。所以,千萬不要貪小便宜,來路不明的東西別亂收。即便朋友聲稱「只是借用」,若明知為遺失物仍長期持有使用,亦有風險。
Q4:侵占遺失物和竊盜有什麼不同?
A:主要差別在於東西是否還在原主人的控制下。 竊盜是破壞別人對財物的持有關係(例如從別人口袋偷走錢包);侵占遺失物則是東西已經脫離主人的控制(例如錢包掉在地上),你撿起來後占為己有。兩者的刑度天差地別:竊盜罪最重五年,侵占遺失物只有罰金。關鍵在於行為時該物是否已脫離本人持有,法院會依監視器、證人證述等認定,不因人主觀稱「以為是撿的」即免責。
Q5:侵占遺失物會被關嗎?通常判多重?
A:一般只會判罰金,不會坐牢。 例如96年度簡字第44號判決中,乙○○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三千元;112年度易字第940號判決中,被告就侵占少年遺失學生證悠遊卡部分,經法院論罪科刑。但如果同時涉及其他犯罪(例如盜刷信用卡),就可能被判有期徒刑(如106年度審訴字第122號判決中的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另外,如果多次侵占或情節嚴重,也可能被判拘役或有期徒刑,但實務上少見。
結語:拾金不昧,心安理得
撿到東西看似小事,卻可能讓你惹上大麻煩。與其抱著僥倖心態,不如依法送到警察局,不僅可以光明正大請求報酬,還能幫助失主找回重要物品,一舉兩得。而對於來路不明的物品,也請務必提高警覺,不要成為贓物罪的共犯。記住:法律不會因為你不知道而寬恕,了解這些規定,才能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
參考判決:
本文所引用之法院見解,均來自公開判決書節錄(標記112年度易字第940號至96年度簡字第44號),完整內容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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