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款項使用法律風險:侵占遺失物與贓物 撿到錢包可以自己用嗎?小心吃上官司! 小明在公園散步時,發現長椅上有一個皮夾,打開一看,裡面有現金三千元、信用卡和身分證。他環顧四周,沒有人注意,心想:「反正沒人看到,這下賺到了!」於是將錢包塞進口袋,轉身離開。幾天後,警察找上門,原來公園的監視器拍下了他的行為,失主也報了案。小明被依「侵占遺失物罪」移送法辦,最後被判處罰金一萬元。他後悔莫及:「早知道就送去警察局了……」 這樣的故事每天都在台灣各地上演。很多人以為撿到東西「不拿白不拿」,卻不知道這已經觸犯了刑法。--- 法律怎麼說? 侵占遺失物罪(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參照110年度上訴字第739號判決) 簡單講,如果你撿到別人掉的東西(遺失物),或是撿到被水沖來的漂流物,或是任何脫離主人控制的物品(例如被風吹走的帽子),你明明知道這不是你的,卻想據為己有,就成立本罪。處罰是「罰金」,最高一萬五千元(新臺幣)。注意,這裡的罰金是「刑罰」,不是行政罰鍰,會留下前科紀錄! 贓物罪(刑法第349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參照110年度上訴字第739號判決) 贓物,就是因為犯罪(例如偷竊、搶奪、詐欺)而得到的東西。如果你知道某個東西是別人犯罪得來的,還去收下、幫忙運送、藏起來、買下來,或者仲介買賣,就犯了贓物罪。這個罪比侵占遺失物重很多,最重可以關五年! --- 構成要件:什麼情況會成立? 1. 什麼是「遺失物」? 遺失物是指「非基於本人意願而脫離其持有,且本人不知所在之物」。例如錢包掉在路上、手機忘在餐廳、寵物走失等等。重點是「本人沒有放棄所有權」,所以撿到的人不能當成自己的。 2. 「不法所有意圖」是什麼? 就是你心裡想把這個東西當成自己的,不打算還給原主。例如撿到錢包後把現金花掉、把信用卡拿去刷、把身分證丟掉,這些行為都顯示你有「佔為己有」的意圖。 3. 一定要「據為己有」才犯罪嗎? 是的,如果你撿到東西後馬上送到警察局,或者張貼招領啟事,就不會有問題。但如果你撿起來之後,猶豫了好幾天都沒有動作,甚至開始使用,就可能被認定為侵占。 4. 贓物罪的重點:你「知道」那是贓物嗎? 如果你「明知」或「應該知道」東西是犯罪得來的(例如朋友說這台手機是撿來的,但你懷疑是他偷的),卻還是收下,就可能構成收受贓物。實務上,法院會根據一般人的常識來判斷你是否「應知」為贓物。 --- 真實法院判決怎麼看? 案例一:侵占學生證悠遊卡並消費 「畢立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方式侵占少年賴○○遺失之學生證悠遊卡。再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持侵占所得之學生證悠遊卡,刷卡消費如附表所示三之儲值金額共新臺幣346元。」(參照112年度易字第940號判決) 被告撿到學生的悠遊卡,不但沒有歸還,還拿去商店刷卡儲值消費,被法院認定成立侵占遺失物罪。雖然只用了346元,但依然構成犯罪。 案例二:撿到文件索討報酬,算不算恐嚇? 「被告於拾得被害人遺失之上開文件後,有以電話告知被害人……被害人並與被告就所生報酬金額不一有所爭議……難認被告係欲侵占遺失物,並認被告有不法所有意圖。……被害人陳稱伊係害怕有人撿到伊簽發之未載受款人之本票,自行填上受款人,據之請求付款……可見其畏怖非來自被告……難認被害人真有畏怖之心。」(參照93年度上易字第1409號判決) 這個案例中,被告撿到文件後打電話給失主,要求報酬,雙方對金額談不攏,失主報警抓人。法院認為被告只是依法請求報酬(民法規定可請求遺失物價值十分之三),並沒有侵占意圖,也沒有恐嚇,所以判無罪。這告訴我們:撿到東西可以合法請求報酬,但不能獅子大開口或威脅對方,否則可能觸犯恐嚇取財罪。 案例三:收受別人撿來的錢包 「乙○○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壹仟元(即新臺幣叁仟元)……甲○○犯收受贓物罪,處罰金壹仟元(即新臺幣叁仟元)」(參照96年度簡字第44號判決) 這個判決中,乙○○撿到錢包占為己有,犯了侵占遺失物罪;甲○○從乙○○那裡拿到錢包(或裡面的東西),明知道是撿來的卻收下,就犯了收受贓物罪。兩個人各被判罰金三千元。 案例四:侵占遺失物併發其他犯罪 「張騏安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張騏安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參照106年度審訴字第122號判決) 判決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刑事案件完整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被告撿到悠遊聯名卡後,不僅侵占,還拿去盜刷,因此除了侵占遺失物罪,還多了「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刑法第339條之1),刑度更重。 --- 法律風險有哪些? 1. 刑事責任 - 侵占遺失物:罰金(最高一萬五千元),不會坐牢,但會留下前科。 - 贓物罪:最重五年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即使是收受一件小東西,也可能被判拘役或罰金。 2. 民事責任 失主可以向你請求返還原物,如果已經損壞或無法返還,要賠償相當金額。另外,如果因為你的侵占行為造成失主其他損失(例如信用卡被盜刷),也可能要負賠償責任。 3. 名譽損害 被起訴、判刑都會公開在網路上,親友同事都可能看到,對個人信譽影響很大。 --- 常見Q&A Q1:撿到錢包後,失主願意給酬金,我可以收嗎? A:可以,而且法律保障你的權利! 民法第805條規定,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之三的報酬。但要注意,必須是失主「主動」給或你「請求」後失主同意;如果失主不願意給,你不能強迫,否則可能涉及恐嚇。實務上曾有案例:拾得人要求一萬元報酬,失主只願給三千,雙方爭執後失主報警,法院認為拾得人只是依法請求報酬,不構成犯罪(參照93年度上易字第1409號判決)。但若以「不給錢就撕掉證件」等言詞威脅,就可能觸法。 Q2:撿到東西後,如果找不到失主,我可以拿去警局嗎?會不會被當成侵占? A:當然可以,而且你應該這麼做! 根據民法第803條,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所有人,或交存警察或自治機關。如果你撿到後馬上送交警察局,不但不會犯罪,還有機會依法請求報酬。但如果你撿起來後先帶回家,過了很久都沒處理,就可能被認為有侵占意圖。 Q3:朋友給我一台手機,說是撿到的,我收下會犯法嗎? A:可能會! 如果你知道這手機是撿來的(遺失物),仍然收下,就構成「收受贓物罪」。因為遺失物被侵占後,在法律上就變成「贓物」。實務上,像96年度簡字第44號判決中的甲○○就是因為收受乙○○侵占的錢包而被判收受贓物罪。所以,千萬不要貪小便宜,來路不明的東西別亂收。 Q4:侵占遺失物和竊盜有什麼不同? A:主要差別在於東西是否還在原主人的控制下。 竊盜是破壞別人對財物的持有關係(例如從別人口袋偷走錢包);侵占遺失物則是東西已經脫離主人的控制(例如錢包掉在地上),你撿起來後占為己有。兩者的刑度天差地別:竊盜罪最重五年,侵占遺失物只有罰金。 Q5:侵占遺失物會被關嗎?通常判多重? A:一般只會判罰金,不會坐牢。 例如110年度上訴字第520號判決中,被告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一萬元;110年度上訴字第739號判決也是罰金一萬元。但如果同時涉及其他犯罪(例如盜刷信用卡),就可能被判有期徒刑(如106年度審訴字第122號判決中的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另外,如果多次侵占或情節嚴重,也可能被判拘役或有期徒刑,但實務上少見。 --- 結語:拾金不昧,心安理得 撿到東西看似小事,卻可能讓你惹上大麻煩。與其抱著僥倖心態,不如依法送到警察局,不僅可以光明正大請求報酬,還能幫助失主找回重要物品,一舉兩得。而對於來路不明的物品,也請務必提高警覺,不要成為贓物罪的共犯。記住:法律不會因為你不知道而寬恕,了解這些規定,才能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 --- 參考判決: 本文所引用之法院見解,均來自公開判決書節錄(標記110年度上訴字第739號至96年度簡字第44號),完整內容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