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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東西沒還算竊盜嗎?侵占遺失物與竊盜的區別|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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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東西沒還算竊盜嗎?侵占遺失物與竊盜的區別

撿到東西沒還算竊盜嗎?答案要看東西當時是否還在別人的管領力範圍內。如果是在路上、公園等處撿到已經完全脫離持有人控制的遺失物卻據為己有,成立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的侵占遺失物罪,只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如果東西還在別人支配範圍內(例如放在餐桌上暫離、還在店家櫃台內),未經同意拿走就是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的竊盜罪,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兩者刑責與前科影響差很大。本文用白話文帶你搞懂關鍵區別、法院如何認定,並整理撿到東西後的正確處理流程與報酬規定。


一、侵占遺失物罪是什麼?竊盜罪會關多久?

1. 侵占遺失物罪(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會被關嗎?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簡單說,物品已經脫離主人的實際管領(例如掉在馬路上、遺忘在公車座位、寵物走失),你撿到後明知是他人之物卻不歸還或交存警察,反而想據為己有,就成立侵占遺失物罪。

本罪的重點在於法定刑只有罰金,沒有有期徒刑或拘役,也就是單純的罰金刑,金額為一萬五千元以下。依中華民國刑法第42條,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勞役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這和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第1項須「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以及同條第2項、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第3項有關易服社會勞動之規定完全不同,不要混淆。

2. 竊盜罪(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刑度有多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竊盜就是偷,行為人主動破壞他人對財物的持有關係,例如從別人口袋扒走皮夾、趁店家不注意順走商品、拿走他人放在桌上暫離的手機等。刑責比侵占遺失物重很多,最重可關五年,還可以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要特別說明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不只第1項。實務上常見的還有第2項竊佔不動產,以及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3項規定竊盜未遂犯也要處罰。因此不是只有偷到手才有事,著手行竊而未得手仍可能成立竊盜未遂罪。

比較項目侵占遺失物罪(第337條)竊盜罪(第320條第1項)
行為態樣
撿到已脫離他人管領的遺失物後據為己有
破壞他人持有關係,主動竊取仍在他人管領內的動產
法定刑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只有罰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否會被關
不會直接判有期徒刑,但罰金不繳得易服勞役
可能判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時繳錢可免入監,但仍有前科
累犯加重
不適用(見下述)
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告訴乃論
非告訴乃論(俗稱公訴罪)
非告訴乃論

另外一個實務上容易誤會的重點是累犯。依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累犯須「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侵占遺失物罪法定刑僅為罰金,不符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要件,故無累犯加重適用;竊盜罪則有適用。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示,侵占部分僅處罰金六千元未依累犯加重、竊盜部分依累犯加重處有期徒刑肆月,即為對照。

二、怎麼判斷是「遺失物」還是「還在人家管領內」?關鍵在管領力

法院區分兩罪的核心標準只有一個:行為人取得財物當時,該財物是否還在被害人的管領力範圍內。這個標準在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中闡述得清楚,該判決主文為「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孫慶南幫助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係最高法院自為改判之確定判決,並非發回更審。案由為侵占漂流物(梅姬颱風漂流櫸木),原審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原上易字第22號,其關於竊盜與侵占漂流物區別在於取得時是否仍在持有權人管領力範圍內的論述,為實務重要參考,但系爭標的為漂流木,適用一般遺失物時仍須依個案事實判斷。

情況A:物品已經「脫離持有」→ 侵占遺失物

例如:皮夾掉在馬路邊、手機遺忘在公車座位上、寵物走失、雨傘遺留在公園長椅且失主已離開現場不知去向。這些東西主人已經不知道掉在哪,也無法立即支配管領。你撿到後不交存卻據為己有,就是侵占遺失物。

情況B:物品仍在主人「支配範圍內」→ 竊盜

例如:客人去洗手間,手機留在餐桌上;店員暫時離開櫃台,收銀機或商品仍在店內管領範圍;同事把外套掛在辦公室椅背上。主人只是暫時離開,依社會通念仍對物品有管領力,你未經同意拿走就是竊盜。

容易混淆的灰色地帶: 你親眼看到別人從口袋掉出皮夾,對方還沒走遠,你立刻撿起來藏起來。雖然外觀上像是撿到遺失物,但因為失主就在附近、可能馬上發現回頭尋找,物品在客觀上尚未完全脫離其管領力,實務上就可能認定為竊盜,而非侵占遺失物。因此不能只看「是不是用撿的」,而要看客觀管領狀態。

還有一個重要的主觀層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024號判決指出,如果行為人主觀上真的誤以為是遺失物(例如以為是無主物),而客觀上其實仍在他人管領內,依刑法「所犯重於所知,從其所知」的法理,只能論以較輕的侵占遺失物罪,不會直接論竊盜。這是為了避免處罰超出行為人的主觀認識,但個案仍須由法院依證據認定,不可自行擴張解釋。

一句話總結:東西是「已經遺失、無人管領」→ 侵占遺失物;東西是「別人還管得到、只是暫離」→ 竊盜。

三、法院實際怎麼判?侵占遺失物與竊盜會分開論罪嗎?

案例1:同時犯侵占遺失物和竊盜,數罪併罰怎麼算?

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2025-02-26,一審簡易判決,尚未確定,上訴期間20日)中,被告在不同時間、地點做了多次犯行,法院清楚區分哪些是侵占遺失物、哪些是竊盜,下列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核被告如附件一附表編號1、附件二犯罪事實欄一㈡、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如附件二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如附件一附表編號2至12、附件三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㈦、附件四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㈢、附件五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㈢、附件六犯罪事實欄一、附件七犯罪事實欄一、附件八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共計3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法院將侵占遺失物和竊盜視為不同犯罪,分別論罪後再合併執行。從刑度也可以看出差別,下列為判決主文要旨摘述:

「乙○○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侵占遺失物只處罰金,且本案侵占部分因法定刑僅為罰金,法院未依累犯加重;竊盜部分則因符合累犯要件而加重,並宣告有期徒刑,如符合要件得易科罰金。提醒讀者,本件為一審簡易判決,尚未確定,後續仍可能因上訴而變更。

另外提醒,犯罪所得的處理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之1規定,未扣案的犯罪所得仍應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但依同法第38條之2,若所得具高度專屬性欠缺交易價值而無沒收實益者,法院得不宣告沒收或追徵。

案例2:撿到鑰匙後拿去開門偷東西,算一罪還是兩罪?

這是一個常被討論的法律問題,實務研討曾討論類似情境:某甲在醫院候診時拾得護士某乙遺失的一串鑰匙,隨即用該鑰匙開啟醫院辦公室大門入內竊取財物,得手後將鑰匙丟棄逃逸,應如何論罪,是爭議核心。(查無官方公開全文可逐字核對,本文為要旨摘述)

研討時有兩種見解:

  • 一說:撿到鑰匙不還據為己有已成立侵占遺失物罪,後續持鑰匙行竊是另一行為,兩罪間有方法結果的牽連關係,依舊法牽連犯從一重之竊盜罪處斷(舊法牽連犯已於94年修法刪除,現行應分論併罰)。
  • 另一說:撿鑰匙時並沒有長期據為己有的不法所有意圖,只是當作犯罪工具用完即丟棄,不成立侵占遺失物;或認為竊盜行為已吸收侵占行為,只論竊盜罪。

實務上對於是否對鑰匙有不法所有意圖、是否僅為使用竊盜,仍有爭議,個案認定仍以法院依事實判斷為準。無論採何說,撿到東西後又拿去做壞事,刑責只會更重,絕對不會沒事

四、撿到東西不還以為沒事?常見誤區與正確作法

很多人以為撿到東西不還頂多是道德問題,不會觸法。錯!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明定這是犯罪行為,雖然法定刑較輕,但仍會留下前科紀錄,可能影響求職、貸款、出國等。而且如果撿到的是高價值物品(例如名牌包內有數十萬現金),法院宣告的罰金也可能接近法定上限。

除了刑事責任,民事上也可能被求償。依中華民國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應返還不當得利,以及同法第184條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失主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或賠償損失。

那撿到東西最安全、最合法的做法是什麼? 依中華民國民法第803條至第807條的完整流程如下:

步驟法定作法條文依據
1. 從速通知與報告
拾得遺失物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於警察或自治機關,並將拾得物交存。於受託機關或公共場所拾得者,也得報告於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並交存。
民法第803條
2. 招領與交存
報告後,警察或自治機關應為招領之通知或公告。一定期間內無人認領,就應將物交存警察或自治機關。
民法第804條
3. 報酬與留置權
遺失物被認領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且在認領人受通知或公告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不行使,請求權消滅。拾得人對遺失物有留置權。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民法第805條
4. 不得請求報酬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請求報酬: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民法第805條之1
5. 易腐壞或保管費過鉅之變價
拾得物易於腐壞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得為拍賣或逕以市價變賣之,保管其價金。
民法第806條
6. 取得所有權
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拾得人領回;逾期三個月未領回,歸屬地方自治團體。
民法第807條

特別澄清一個常見錯誤:法律並沒有規定「失主是公家機關就不能請求報酬」,能否請求報酬要看是否符合民法第805條之1的三款情形,以及是否在六個月內主張。建議撿到東西就交給警察或管理單位,不僅避免觸法,還能合法主張報酬並保有留置權。若遺失物易於腐壞或保管需費過鉅,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得依民法第806條拍賣或變賣保管價金,失主領回者為價金。

最後要釐清的是,侵占遺失物罪是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因為中華民國刑法第357條明定「第三百五十二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並未包含第337條,所以縱使失主事後表示不追究,檢察官與警察仍得主動偵辦、起訴,千萬別以為私下和解就沒事。

五、QA時間:民眾最常問的問題

Q:撿到錢包沒有還,會犯什麼罪?會被關嗎?

撿到錢包不還,若錢包確實是已脫離失主持有的遺失物(例如掉在路邊、失主已不知去向),你據為己有就構成侵占遺失物罪,只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不會直接判有期徒刑,但罰金不繳會易服勞役,勞役折算及分期繳納依刑法第42條規定辦理。若錢包是失主暫時放在旁邊(例如在咖啡廳去櫃檯點餐、放在座位上),你拿走就可能成立竊盜罪,最重可關五年。關鍵不在你說是撿還是偷,而在法院認定當時是否仍在失主管領力內。

Q:侵占遺失物和竊盜刑責到底差多少?

侵占遺失物只有罰金,法定上限一萬五千元,無有期徒刑,但仍有前科紀錄;竊盜罪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實務量刑上,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示,侵占遺失物可能判罰金六千元、竊盜可能判有期徒刑四月,兩者差距明顯。且竊盜符合累犯要件會加重,侵占遺失物則因僅罰金而不加重。

Q:撿到東西後又歸還,還會被罰嗎?

侵占遺失物罪以你主觀上產生不法所有意圖並實際侵占時就已既遂,事後歸還並不能解消既遂狀態。事後歸還只能作為犯後態度,在量刑時由法官審酌是否從輕、是否給予緩刑的參考,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只要歸還就當然減輕或免除其刑。若你在被發現前主動交存警察並無不法所有意圖,則可能根本不成立犯罪,要看具體事實。

Q:如果我撿到的是動物(例如寵物狗),也算侵占遺失物嗎?

是的。動物在我國民法與刑法上屬於動產,撿到走失的寵物明知是他人飼養卻不歸還或交存而據為己有,同樣可能構成侵占遺失物罪。正確作法是從速通知飼主或報告警察、動物主管機關並交存,掃晶片協尋才是自保之道。

Q:撿到鑰匙後拿去開別人的門偷東西,會怎樣?

實務研討曾討論類似情境,有見解認為撿鑰匙據為己有與後續竊盜屬牽連關係(舊法牽連犯已於94年修法刪除,現行應分論併罰),有見解認為僅供使用無不法所有意圖則不另論侵占;個案仍以法院認定為準。無論如何,竊盜罪本刑已經很重,切勿以身試法。(查無官方公開全文可逐字核對,本文為要旨摘述)

Q:如果失主說要給我酬謝,我留下東西等失主來領,算侵占嗎?

不算。侵占遺失物罪須有「不法所有意圖」,如果你只是暫時保管、等待失主領回,並無據為己有的意思,就不成立本罪。但為避免誤會與舉證爭議,最保險的作法仍是依民法第803條交存警察或管理單位,並依同法第805條主張不超過財產價值十分之一的報酬及留置權,且記得在六個月內行使權利;若給付報酬顯失公平,失主亦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

Q:撿到遺失物一定要七日內交出去嗎?

民法第805條之1,若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將不得請求報酬。這不是刑法的追訴期限,而是影響你能否請求報酬的要件。實務上建議撿到後立即交存,避免被認為有隱匿意圖而衍生刑民事爭議。

六、結論:拾金不昧,利人利己

撿到東西不還,絕對不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而是可能觸法的行為。侵占遺失物雖然法定刑只有罰金,但仍是犯罪,會留下前科;若被認定為竊盜,更是得不償失,最重五年有期徒刑。下次在路上看到遺失物,記得依民法第803條從速報告警察或管理單位並交存,不僅可以當個好公民,還能依法在六個月內請求不超過十分之一的報酬並行使留置權,六個月無人認領還有機會依法取得所有權,何樂而不為呢?

法律小提醒
侵占遺失物罪為非告訴乃論罪(俗稱公訴罪),一旦被發現,就算失主不追究,檢警仍可主動偵辦起訴。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不完納者強制執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符合要件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切勿因小失大。


參考判決與資料來源
本文所引內容出自真實法院判決,包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最高法院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024號刑事判決等,完整內容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文中判決引述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一審簡易判決部分尚未確定,個案仍以法院最終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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