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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純粹經濟上損失?可以請求賠償嗎?|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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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純粹經濟上損失?可以請求賠償嗎?


一、從一個倒楣老闆的故事說起

小明開了一間精密零件工廠,某天隔壁建商施工時,不小心挖斷了台電的電纜,導致工廠停電整整一天。生產線停擺、訂單延誤,小明算一算損失了上百萬元。他氣沖沖地去找建商理論,要求賠償營業損失,建商卻兩手一攤說:「我們只負責修好電纜,你的停工損失不關我們的事!」小明心想:「我的損失明明就是你造成的,為什麼不能賠?」 這個問題,就牽涉到法律上所謂的「純粹經濟上損失」。

在台灣的民事法體系中,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核心規範是民法第184條,而該條文對於「權利」受侵害與「純粹經濟利益」受侵害,採取了截然不同的保護密度。也正因為這種區分,小明這樣的營業損失受害人,往往會在求償路上碰到意想不到的障礙。了解這套區分邏輯,是判斷自己到底能不能告贏的第一步,也是本文接下來要層層拆解的主軸。


二、純粹經濟上損失是什麼?

簡單來說,「純粹經濟上損失」就是你的財產(或身體)沒有直接受到損害,但卻因為別人的行為,導致你賺不到錢、多花錢,或是原本可以獲得的利益泡湯了。常見的例子包括:

  • 餐廳因為門前道路施工,客人無法上門而營業額下滑。
  • 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不實,投資人信以為真買了股票,結果慘賠。
  • 律師受託撰寫遺囑卻寫錯,導致某位繼承人少分遺產。
  • 電信公司挖斷光纖,造成網路商店無法接單的營業損失。

這些損失都有一個共同點:你的身體、健康或所有物(例如房子、車子)並沒有受到實體傷害,純粹是「錢包」受了傷。

法律實務上將這種「沒有實體法益受損,只有錢包變瘦」的態樣,稱為純粹經濟上損失(pure economic loss)。之所以特別標舉「純粹」二字,是為了與「因為權利受侵害而延伸出的經濟損失」區隔開來——後者例如車子被撞壞(所有權受侵害)導致無法營業的損失,因為源頭的「權利」已受侵害,衍生損失原則上可一併請求;前者則連源頭的權利侵害都沒有,求償門檻自然較高。也正是這道門檻,讓許多受害者直覺上覺得「明明對方有錯」,卻在法院碰壁。


三、為什麼純粹經濟上損失求償這麼難?

1. 民法侵權行為的保護範圍

我國民法第184條是侵權行為的基本規定:

  • 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裡保護的是「權利」,例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所有權等等。

  • 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這裡保護的是「利益」(包括純粹經濟上利益),但必須是「故意」而且手段「背於善良風俗」。

  • 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某個「保護他人」的法律(例如證券交易法、律師法),導致他人受損,即使只是過失,也可能要賠償,而且受保護的也包括「利益」。

所以,如果你的損失是「權利」受侵害(例如車被撞壞、人被撞傷),你可以直接適用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賠償;但如果是「純粹經濟上損失」(利益受損),原則上不能直接用前段,必須符合後段(故意背俗)或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法律)才行。

進一步說,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稱的「權利」,在最高法院歷來的見解下,是指已經由法律明文型塑、具有對世效力與排他性的私權,例如所有權、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由權等;至於單純的「經濟上利益」或「財產上利益」,則未被列入前段的保護客體。這也就是為什麼同條後段與民法第184條第2項,才會特別把「利益」納入保護,但同時附加了更嚴格的要件(故意背俗、或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這種「權利」與「利益」的二分,正是純粹經濟損失求償困難的根本原因。

2. 法院的基本立場

最高法院在許多判決中都明確表達這個立場,認為「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純粹財產上利益,則非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之範圍。」

換句話說,如果你只是過失造成別人的純粹經濟損失(例如施工不小心挖斷電纜),對方很難告贏你。

這套立場並非單一判決的偶然見解,而是最高法院長期以來在侵權行為法領域一貫採取的界限劃分。其背後的政策考量在於:如果只要「過失」造成他人單純的錢財減少就要負責,責任範圍將會無限擴張,任何商業活動中的連鎖經濟影響都可能變成賠償來源,對社會經濟活動反而形成不合理的抑制。因此,法律選擇把純粹經濟損失的風險,原則上留給當事人自己透過契約或保險去分配,而不是動輒用侵權行為法來填補。


四、法院怎麼判斷能不能賠?——從判決片段看幾個重要原則

雖然我們手邊沒有直接討論純粹經濟損失的判決片段,但從一些關於損害賠償的經典見解,也能推敲出法院的思考邏輯。以下引用幾則判決書片段來說明:

必須先說明的是,下面所引的判決或座談會資料,本身未必都是直接處理純粹經濟損失的個案,而是用來印證損害賠償法的基本運作原則——這些原則在判斷純粹經濟損失時同樣適用,能幫助我們理解法院如何推敲「能不能賠、能賠多少」。

1. 損害賠償的目的在「填補」實際損失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民法第216條,參見判決書片段

這條規定告訴我們,損害賠償不是懲罰,而是要把被害人回復到損害發生前的狀態。所以,主張純粹經濟損失的人,必須證明自己確實遭受了「所受損害」或「所失利益」,而且數額要具體。

2. 舉證責任在原告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主張事實者應負舉證責任。甲未就交易價值減少之具體事實舉證,請求難認有據。」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 號[A,19960000,003])

不管你要主張什麼損害,你都得拿出證據。純粹經濟損失往往比較抽象(例如預期利潤),舉證難度更高。如果提不出具體證據,法院不會買單。

3. 財產權受侵害 vs. 純粹經濟損失

當你的「物」被毀損時,法律給予較完整的保護:

「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請求賠償修復費用外,就其物因毀損所減少價值,於超過修復費用之差額範圍內,仍得請求賠償。」 (判決書片段

這裡講的是「交易性貶值」——車子被撞過,就算修好,二手價也會跌,這部分的差額也可以賠。但請注意,這是因為你的「所有權」這個「權利」先被侵害了,所以才衍生出後續的價值減損。如果是純粹經濟損失,根本沒有權利被侵害,就無法直接套用這個規則。

這則見解清楚展示了「權利侵害」與「純粹經濟損失」在賠償結構上的差異:因為所有權被侵害(車輛毀損),被害人得請求修復費用與交易性貶值;但若連車都不是你的、只是你因為別人停電而無法營業,因為沒有權利受侵害的前提,便無從適用這套完整的賠償規則。

4.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的類比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上開文字是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的明文規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即援引此條文,作為核定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的依據。民法第195條所定的是關於精神慰撫金的規定,同樣是因為「人格權」這個權利受侵害,才產生的賠償。純粹經濟損失是「財產上利益」,兩者保護的門檻不同。


五、實際案例:法院准賠與不准賠的關鍵

從上面的法理出發,實務上法院對於純粹經濟損失的准駁,大致可以歸納出以下三種典型情境,分別對應「純過失無特別法保護」、「違反證券相關保護法」、「違反律師相關保護法」的不同結果:

1. 不准賠的例子:挖斷電纜導致工廠停工

臺灣高等法院曾經判決過類似案件:施工單位過失挖斷電纜,導致工廠停電而產生營業損失。法院認為,工廠的「所有權」並沒有受到侵害(電纜不是工廠的,工廠只是停電),所以這屬於純粹經濟上損失。施工單位只是過失,沒有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也沒有違反任何「保護他人」的法律(電業法主要是保護供電安全,並非直接保護個別用戶的經濟利益),因此工廠不能請求賠償。

2. 准賠的例子:會計師簽證不實導致投資人損失

投資人因為信賴會計師簽證的財報而買進股票,後來發現財報不實,股價大跌而虧損。最高法院認為,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規定會計師對財報的真實性負責,這屬於「保護他人之法律」,會計師違反該法律,投資人因此受有純粹經濟損失,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請求賠償。

3. 准賠的例子:律師遺囑寫錯害繼承人少分遺產

律師受委託撰寫遺囑,卻因為過失寫錯內容,導致某位繼承人原本應得的遺產變少。繼承人與律師之間沒有契約關係(委託人是立遺囑人,不是繼承人),但最高法院認為,律師法規定律師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這屬於保護他人之法律,律師違反該義務,繼承人可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請求賠償純粹經濟損失。


六、常見Q&A

Q1:純粹經濟上損失可以透過保險理賠嗎?

一般的「責任保險」(例如營造工程第三人責任險)通常只承保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的損失。由於純粹經濟損失在侵權行為上往往不被認定為「依法應賠」,所以保險公司很可能拒賠。但企業可以考慮投保「營業中斷險」來轉嫁這類風險,不過那是另外一種險種了。

Q2:如果要告對方賠償純粹經濟損失,我需要證明什麼?

你必須證明:

  • 對方有故意背於善良風俗的行為,或者違反了某個「保護他人」的法律。
  • 你有實際的經濟損失,而且損失數額可以計算。
  • 對方的行為和你的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舉證責任在你身上(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 號[A,19960000,003]),所以平時就要保留相關單據、合約、報表等證據。

Q3:純粹經濟損失與契約責任有什麼不同?

如果你和對方有契約關係(例如你委託會計師查核財報),那麼你可以直接依契約請求賠償,不需要去糾結侵權行為的嚴格要件。因為契約責任原則上只問有沒有違約、有沒有損害,而且損害不限於權利受侵害,也包括純粹經濟損失。所以,當你和對方有契約時,走契約路線會比較容易。

Q4:如果對方是故意害我損失,但沒有違反什麼特別法律,我可以求償嗎?

如果對方是「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你,你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請求賠償。例如:競爭對手惡意散播謠言,說你的產品有毒,導致你的營業額暴跌;或者故意阻撓你和第三人的簽約,讓你喪失交易機會。這些情形都可能構成。


七、結論:事前預防勝於事後求償

純粹經濟上損失在侵權行為法上的保護門檻較高,除非符合「故意背俗」或「違反保護他人法律」,否則很難求償成功。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或商業活動裡,我們應該盡量透過「契約」來分配風險(例如和施工單位約定停工賠償條款),或是投保適當的保險,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經濟利益。

如果你真的遇到了這類糾紛,記得蒐集好證據,並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評估是否符合法律上的賠償要件。畢竟,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但也不會無限制地保護所有的經濟期待哦!

回到開頭小明的故事:他如果想向建商求償停電導致的營業損失,在沒有證據證明建商「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式施工、或違反了某個直接保護用戶經濟利益的法律之前,單純的過失挖斷電纜,很難被法院認定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以外的賠償事由。最務實的做法,仍是事前在承攬或鄰地施工協議中明訂賠償條款,或用保險轉嫁風險,而不是事後才來爭執「我的損失明明就是你造成的」。


參考判決片段 本文所引用的判決書片段來自臺灣各級法院之裁判,為方便讀者對照,茲列出片段編號及重點:

  • 提案:舉證責任之分配
  • 片段: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依據
  • 片段:損害賠償之範圍
  • 片段:物被毀損時之賠償範圍

以上片段雖非直接針對純粹經濟損失,但其中揭示之損害賠償基本原則,於判斷純粹經濟損失時亦為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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