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賠償的種類、計算方式與求償程序|2026最新

如何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賠償種類、計算方式與求償程序一次看懂
生活中遇到車禍受傷、買到瑕疵商品、被他人誹謗或侵害隱私時,都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結論是:只要對方有故意或過失、你受有損害且兩者有因果關係,就能依民法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或特別法請求填補損害,範圍包括醫療費、看護費、勞動能力減損、財物損失與精神慰撫金;先協商或聲請調解,調解不成再提民事訴訟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後可聲請強制執行。本文整理請求權基礎、賠償種類、計算方式與完整程序,並搭配真實判決說明法院如何認定。
一、為什麼你可以要求對方賠錢?損害賠償的3大請求權基礎是什麼?
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決定你能告什麼、要證明什麼,常見有三類:
1. 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條後段也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車禍、傷害、誹謗、侵害隱私都屬此類。重點是需證明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你的損害,以及兩者間的因果關係。
若是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致生損害,則依民法第185條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這與民法第184條的個人侵權責任不同,要分別主張。
2. 債務不履行:民法第227條
買賣、承攬、租賃等契約中,若債務人可歸責而給付不完全,例如賣方交付有瑕疵的商品導致你受傷,債權人可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民法第227條第2項主張不完全給付的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該給付以外之損害(例如瑕疵商品造成的人身傷害,即加害給付),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實務上會同時檢視契約約定、瑕疵與損害的因果關係。
3. 特別法:國家賠償法、消費者保護法等
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侵害人民權利,適用國家賠償法;企業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致消費者受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無過失或加重責任等規定。特別法常有舉證責任減輕、懲罰性賠償金或時效的特別規定,應優先檢視是否適用。
實務上,法院在車禍等侵權案件中,常一併審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3條第1項關於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賠償,以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關於精神慰撫金的規定。參照判決的理由,該案法院即並列此三條作為判斷基礎,說明被害人因身體或健康受侵害而有勞動能力減損、增加生活需要或非財產上損害時,得分別請求賠償。該判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一審判決,引用時應注意其審級。
關於民法第195條,要特別說明要件:不法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法律明文列舉的法益時,被害人雖無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相當金額的精神慰撫金,且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若是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或身分法益,則須達情節重大,始得請求。此外,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攸關慰撫金能否讓與或由繼承人繼承,實務上常見繼承人爭執是否已起訴或已承諾金額而影響能否續行請求,應一併留意。
| 請求權基礎 | 法源 | 要件重點 | 常見例子 |
|---|---|---|---|
侵權行為 |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5條 | 故意或過失、不法性、損害、因果關係;數人共同侵權依第185條連帶負責 | 車禍、傷害、誹謗、侵害隱私 |
債務不履行 | 民法第227條 | 契約關係存在、可歸責事由、不完全給付、損害及因果 | 瑕疵商品致傷、裝修瑕疵、未依約交貨 |
特別法 | 國家賠償法、消費者保護法等 | 依各特別法構成要件,可能有無過失責任或懲罰性賠償 | 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商品責任 |
二、你可以要求賠哪些?財產損害與精神慰撫金完整清單
民事損害賠償以填補損害為原則。民法第213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至於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者,則為同法第215條所明定,其條文為「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金錢賠償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的法源即在第213條第2項,而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費用以代回復原狀,則為同條第3項。民法第216條則定義所失利益,是指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掌握這兩個條文,就能理解為何法院要求單據、鑑定與市場行情。
1. 財產上損害
醫療費用:掛號費、手術費、藥費、復健費等,以必要且與事故有因果關係者為限,須有診斷證明與收據佐證。過度治療或與事故無關的項目,法院通常不予准許。
增加生活上需要:看護費、交通費、營養品、輔具如輪椅或拐杖等。即使由親屬看護,實務上仍得依市場行情請求相當金額,法院會參酌病歷、醫囑需專人照護的日數及當地行情酌定。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因受傷導致工作能力減退或無法工作,得請求至法定或實際可工作年限為止的未來收入損失。此部分須經醫院或專業鑑定認定減損比例與期間,不能與不能工作損失重複計算同一期間。
所失利益:原本可得的利益因侵權行為而喪失,例如因傷無法參加已確定的比賽或演出而失去的獎金或報酬,須證明依通常情形或已定計劃可得預期。
財物損失:車輛毀損、手機摔壞、衣物破損等,以必要修復費用為限;若已達全損或修復費用顯不相當,則以事故發生前的市價為準,並扣除折舊。
2.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當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法益受侵害,或其他人格法益、身分法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時,得請求精神慰撫金。金額沒有固定公式,法院會綜合斟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受傷輕重與痛苦程度、過失比例等因素定額。輕微挫傷可能僅數萬元,重傷、毀容或長期復健則可能達數十萬至上百萬元。請求權本身依民法第195條第2項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若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則不在此限,家屬或繼承人是否能續行主張,關鍵即在於是否已符合該但書要件。
| 損害類型 | 可請求項目 | 舉證重點 | 法院酌定因素 |
|---|---|---|---|
財產損害 | 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輔具、財物修復費 | 單據、診斷證明、醫囑、估價單、薪資證明 | 必要性、因果關係、市場行情、折舊 |
勞動能力減損與所失利益 | 未來收入損失、不能工作損失、可得預期利益 | 鑑定報告、薪資與扣繳憑單、勞動契約、賽事或演出證明 | 減損比例、期間、霍夫曼扣除中間利息、是否重複計算 |
非財產損害 | 精神慰撫金、回復名譽處分 | 侵害事實、痛苦程度、就醫或諮商紀錄 | 雙方社經地位、加害情節、過失比例、侵害法益類型 |
三、錢到底怎麼算?6大項目計算方式與法院認定標準
1. 醫療費用:實報實銷,但限於必要
以醫療收據為準,並需有診斷證明書記載傷勢與治療必要性。法院會剔除與事故無關或非必要的自費項目。若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該給付視為加害人賠償的一部分,被害人再向加害人請求時應扣除,避免重複受償。參照判決,法院即先計算全部損害後,扣除被害人已領的強制險給付203,447元,再定賠償額。
2. 看護費用:親屬照顧也能請求
每日看護費依當地行情酌定,常見為每日2,000元至2,600元不等,需有醫囑記載需專人照護及日數。即使由家人照顧,仍得請求相當於聘請專業看護的費用。法院審酌時會以醫囑需專人照護的日數為基礎,乘以當地行情認定金額,並要求提出診斷證明或醫囑證明必要性,若無醫囑或日數不明確,法院可能酌減或不予准許,因此務必請醫師於診斷證明載明需專人看護及期間。
3. 勞動能力減損:霍夫曼法扣除中間利息
計算式通常為:每月薪資×勞動能力減損比例×霍夫曼累計係數。霍夫曼係數是用單利年息5%扣除中間利息,因為被害人一次領取未來多年的損失,若不扣除利息等於提前取得利益。
實務上須經醫院鑑定減損比例與期間。例如判決,經成大醫院鑑定勞動能力減損15%,法院以被害人每月薪資79,020元為基礎,乘以霍夫曼累計係數18.00000000(年別單利5%第29年),計算為79,020元×18=1,439,835元。同時,法院會扣除已請求的不能工作損失期間,避免同一期間重複計算。此外,民法第193條第2項規定「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亦即定期金之前提為當事人聲請加上法院命加害人提出擔保,並非法院得逕行命分期給付,這在長期照護或持續減損、被害人餘命較長的案件尤為重要,當事人可聲請改以定期金方式給付,較能貼近實際照護需求並分散給付風險。
4. 交通費:有單據最好,無單據法院得酌定
就醫往返的計程車、大眾運輸費用,以收據或票證為憑。若無單據,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依通常里程、就醫次數與交通方式酌定合理金額。
5. 財物損失:修復必要費用或市價
車輛毀損以必要修復費用為限,須提出估價單、修繕發票及照片;若修復費用超過市價或已全損,則以事故前的市場價格扣除殘值計算,並考量折舊。
6. 精神慰撫金:法官綜合酌定
雖無公式,但法院會參考最高法院見解,審酌被害人痛苦程度、傷勢輕重、復原期間、加害人過失程度與態度、雙方經濟能力等。例如輕微擦挫傷與需手術及長期復健的骨折,慰撫金差距甚大。當事人應提出診斷證明、精神科就診紀錄、請假證明等,具體說明痛苦與生活影響。
四、實際案例解析:法院如何計算、過失相抵與抵銷?
以下說明法院處理侵權案件中常見的過失相抵與抵銷計算邏輯,供讀者理解法院審理步驟。實務上,法院會先分別認定各方受損害的全部金額,再各自適用過失相抵,最後處理抵銷問題,整個流程須有醫療單據、薪資證明、鑑定報告及事故鑑定意見等證據支持。
法院計算步驟:
步驟一:先算出各自未經減輕前的全部損害
法院會就醫療費、看護費、不能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等項目逐項審酌必要性與因果關係,剔除無關或非必要支出後,合計得出各當事人全部損害額。此階段重點在於單據與鑑定的完整性。
步驟二:依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分別減輕
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被害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第3項並規定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同條第2項另設有擬制與有過失的情形:「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加害人須舉證證明被害人亦有過失且與損害有因果關係,法院始得減輕。
因此,法院就各別請求分別適用過失相抵,例如車禍雙方均有過失時,法院會依鑑定過失比例減輕各方得請求金額,而非直接以過失比例互抵,此點與一般民眾直覺不同,應特別注意。
步驟三:依民法第334條以下主張抵銷
當事人互負金錢債務,且給付種類相同、均屆清償期時,得以意思表示互相抵銷。民事訴訟上得以抵銷抗辯為之。
若兩造互負損害賠償債務並經法院准許抵銷,則以各自經過失相抵後的確定金額互抵,僅就差額給付。這個原則顯示,法院不會直接以雙方過失比例互抵,而是先就各別請求適用過失相抵算出確定金額,再就互負債務進行抵銷。當事人主張過失相抵與抵銷時,應具體指出過失事實與抵銷範圍,並提出鑑定與單據供法院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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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求償程序怎麼走?從協商到強制執行5步驟
步驟1:先協商
發生損害後,先以存證信函或書面整理損害項目與金額,向對方或其保險公司請求賠償。協商成立簽訂和解書,和解書具有契約效力,建議載明給付金額、給付期限、是否拋棄其餘請求及違約效果。
步驟2:調解
協商不成,可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可直接作為執行名義;若調解不成立或未經法院核定,則僅具契約效力。同條第1項並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此為重要的失權效果,經核定後即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訴訟或告訴。聲請調解免徵費用,且有中斷時效的法律效果,實務上常作為起訴前的必要嘗試,省時省費。
步驟3:提起訴訟
調解不成再起訴,有兩種途徑:
民事訴訟: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按訴訟標的價額比例徵收裁判費。起訴時應提出起訴狀、證據清單、診斷證明、收據、薪資證明、鑑定聲請等。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宣告假執行及供擔保免假執行,例如判決主文即諭知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被告如供擔保則免假執行,讓勝訴方得先行執行。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若侵害行為同時構成犯罪,例如車禍過失傷害,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同條第1項為「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第500條則為「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並非提起時限,不可混淆。另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法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同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同條第2項並規定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附帶民事僅得由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提起,且以犯罪所生損害為限,若刑事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而未聲請移送,則須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 程序 | 費用 | 效力與時機 | 優缺點 |
|---|---|---|---|
協商和解 | 無 | 成立即具契約效力 | 快速彈性,但無強制力 |
鄉鎮市調解 | 免徵費用 | 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不得再行起訴,可中斷時效 | 省時省錢,需雙方合意 |
民事訴訟 | 按價額徵收裁判費,得宣告假執行 | 取得確定判決後可強制執行 | 保障完整,但時間與費用較高 |
刑事附帶民事 | 依刑訴第504條第2項免裁判費,但經第503條第1項但書移送民事庭者應繳費;須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 | 刑事無罪等情形應駁回,經聲請得移送民事庭 | 節省費用,但受刑事程序限制 |
步驟4:上訴
不服一審判決,可在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為法律審,依民事訴訟法第467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2項,上訴第三審須具體表明原判決違背法令的條項、具體內容及訴訟資料,否則不合法。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即指出,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所表明者與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因而裁定上訴駁回。該裁定為上訴不合法駁回的民事裁定,其案號與同年度同號的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加重詐欺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7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不同,引用時應區辨民事與刑事兩案,避免混淆。該民事裁定主文為上訴駁回,理由並列民事訴訟法第467條、民事訴訟法第468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2項等,提醒當事人上訴時務必具體指摘違背法令之處,而非重述事實。連結為。
步驟5:強制執行
取得確定勝訴判決、核定調解書、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等執行名義後,若對方不自動履行,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財產、扣薪或扣存款等。執行前可先聲請財產調查,確保執行效益。
六、常見爭議與法院見解
1. 我可以同時主張多種損害賠償計算方式,由法院擇優適用嗎?
僅在智慧財產權案件有此特別規定。一般民事侵權仍依民法第213條至第216條的填補原則計算,無擇優問題。
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民事訴訟類第8號研討結果,針對專利法第85條第1項、商標法第63條第1項、商標法第63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所定的擇一計算方式,採乙說:權利人得同時主張多種計算方式,由法院審酌後選擇一種適用,經表決15人贊成。該見解為法律問題座談會研討結果,非判例,效力僅供參考,且僅限智慧財產權法定擇一計算的情形,不得類推至一般車禍或侵權案件主張擇優。
2. 過失相抵是什麼?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若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被害人也有過失,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第2項並規定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第3項準用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的情形。車禍雙方都有責任時,法院會依過失比例減輕,例如被害人30%過失,加害人70%過失,則被害人得請求的金額可能減為70%。過失相抵的舉證責任在加害人,須證明被害人過失事實及因果關係。
3. 抵銷怎麼做?
依民法第334條以下,須雙方互負債務、給付種類相同、均屆清償期且適於抵銷,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即生效力。在訴訟中得以抵銷抗辯為之。車禍雙方互告時常見,先各自算出經減輕後的確定金額,再互相抵銷,僅就差額給付。
4. 舉證責任誰負責?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主張損害賠償者,須證明侵權事實、損害存在、金額及因果關係。法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依自由心證認定事實與金額。因此務必保存收據、診斷證明、薪資證明、請假單、估價單、照片與通訊紀錄;無單據的項目如看護費、交通費,法院仍得依市場行情與就醫紀錄酌定,但金額通常較有單據者低。
七、重要 Q&A
Q:損害賠償請求權多久不行使會消滅?
A:侵權行為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但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同條第2項,無五年期間限制,並無「五年內」之限制)。時效可因請求、承認、起訴等事由中斷。契約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適用民法第125條一般時效15年,但買賣、承攬、醫療等可能有短期時效(民法第127條以下),消費者保護法、國家賠償法另有時效規定,不能一概而論,應個案檢視。
Q:精神慰撫金可以請求嗎?金額怎麼算?
A:可以,但有要件區別。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明文列舉法益者,不以情節重大為要件;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或身分法益者,須情節重大始得請求(民法第195條第1項)。金額由法官斟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加害程度、痛苦程度、復原期間與過失比例等因素定之,並無固定標準。另依同條第2項,該請求權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建議提出具體事證說明痛苦與生活影響,金額較易獲法院支持。
Q:車禍對方只有強制險,我可以要求更多嗎?
A:可以。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僅賠償人身傷害的基本項目且有給付上限,不含財物損失。不足部分可向肇事者本人請求民事賠償,若對方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或超額保險,也可向保險公司求償。已領的強制險給付會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視為加害人賠償的一部分,請求時應扣除,避免重複受償。
Q:如果對方不賠,我該怎麼辦?
A:先聲請調解,調解不成再起訴,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 對方不爭執金額時,也可聲請支付命令,若對方未於20日內異議即確定,可作為執行名義;若對方異議則轉為訴訟程序。取得確定判決或經核定的調解書後,可聲請查封拍賣、扣薪或扣存。
Q:損害賠償的計算需要請律師嗎?金額不大也能自己處理嗎?
A:金額不大、事實清楚時可自行處理,但應備齊單據與計算式;案情複雜或金額龐大時建議諮詢律師。 律師能協助整理請求項目、聲請鑑定、精算霍夫曼、主張過失相抵與抵銷、爭取假執行及強制執行。各地方法院、鄉鎮市公所與法律扶助基金會亦提供法律諮詢資源,可善加利用。
結語
損害賠償的核心在填補損害,讓被害人回復到損害發生前的狀態。掌握民法第213條的回復原狀原則(含第3項得請求支付必要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5條以金錢賠償的適用、民法第216條所失利益的定義、民法第193條與民法第195條的賠償範圍(含第195條第2項讓與繼承限制、民法第193條第2項定期金須經聲請並命供擔保)、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含第2項擬制與有過失)與民法第334條抵銷的要件,以及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的核定效力與不得再行起訴效果、刑事附帶民事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的提起時限、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的駁回與移送及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的費用規定等程序限制,才能有效主張權利。遇到糾紛時,保持冷靜、即時就醫並保存所有單據與證據,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讓法律成為你堅實的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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