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就像期中出獄考!一次搞懂:條件、計算、再犯後果與法院怎麼說 你是否曾聽過新聞說「某某罪犯獲准假釋出獄」,然後心裡冒出許多問號:假釋是減刑嗎?為什麼可以提前出來?如果出來又犯罪會怎樣? 別擔心,這篇文章將用最生活化的比喻,帶你一次搞懂這個重要的刑事制度,並引用真實的法院見解與計算範例,讓你徹底明白! --- 一、什麼是假釋?用「學校期中考」來比喻就懂了! 想像一下,你因為犯錯被學校判處必須在「自習室」(監獄)裡待滿一個學期(刑期)。但是,學校有個鼓勵機制:如果你在期中時,已經表現出真心悔改、用功向學的具體證據,經過老師們開會審核,就可以「暫時」讓你回家自學(假釋出獄),直到學期結束(原刑期屆滿)。 假釋(Parole) 就是這樣一個制度。它的正式定義是: **受刑人在徒刑執行期間屆滿前,因表現良好、有悛悔實據,經監獄提報、法務部核准後,暫時附條件釋放。如果在釋放後到原刑期結束的這段「考驗期間」都遵守規定、沒再犯罪,那麼原來的刑期就視為執行完畢。反之,如果考驗失敗(再犯罪),就要回籠執行剩下的刑期。 關鍵觀念:假釋不是「減刑」或「特赦」! 刑期總長度並沒有改變,只是讓受刑人提前在社會中接受考驗,是一種矯正與更生的刑事政策。就像學生不是被退學,而是獲得一個在家證明自己可以自律的機會。 法院也這麼說: 參照111年度監簡字第2號判決所述:「所謂假釋,係指矯正設施之被收容人(受刑人)於收容(服刑)期間期滿前,予以暫時附條件釋放,如釋放至應服刑期屆滿時,尚未經撤銷假釋者,即視同服刑期滿。假釋制度係本於以自由刑為矯治手段之基礎上,為一種刑事犯罪預防之政策措施。」 所以,假釋是一種「有條件、可撤銷的提前釋放」,目的是鼓勵受刑人改過遷善,並逐步回歸社會。 --- 二、想獲得假釋,必須通過兩大關卡:法定門檻 + 綜合審查 不是每個受刑人都可以假釋。想獲得這張「期中出獄考」的門票,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兩大類條件: 第一關:法定最低執行期間(硬性門檻) 這是最基本的數學題,規定在刑法第77條第1項。我們直接看條文並舉例計算: 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參照111年度監簡字第1號判決所述,因其明確引用了此原則性條件。 來做練習題: 1. 案例A:初犯,被判有期徒刑3年。 * 法條適用:有期徒刑,須執行逾「二分之一」。 * 計算: 3年 × 1/2 = 1.5年(即1年6個月)。 * 結論: 阿明至少要乖乖服刑超過1年6個月,才有「資格」進入假釋審核名單。注意,是「超過」,所以可能是1年7個月時被提報。 2. 案例B:累犯,被判有期徒刑6年。 * 法條適用:有期徒刑之「累犯」,須執行逾「三分之二」。 * 計算: 6年 × 2/3 = 4年。 * 結論: 阿華是累犯,門檻更高,必須服刑超過4年才有資格被考慮假釋。 3. 案例C:被判無期徒刑。 * 法條適用:無期徒刑,須執行「逾二十五年」。 * 結論: 阿雄必須服刑超過25年,才有可能獲得假釋審核機會。 參照110年度監簡字第7號判決所述,因其直接引用了現行的假釋計算規定。 但是!有三種例外情況「根本不准考」! 這就是俗稱的「三振條款」或「假釋排除條款」,規定在刑法第77條第2項。如果你屬於以下三種人之一,就算刑期執行再久,依法也「不得假釋」(除非未來法律修改)。 參照111年度監簡字第2號及111年度監簡字第1號判決所述,因其詳細列出了此例外規定。 刑法第77條第2項規定,下列情形不適用有期徒刑假釋: 1. 刑期太短: 有期徒刑執行未滿6個月者。(這好比曠課一天,不值得辦轉學考) 2. 重罪累犯再犯重罪(最常見的爭議點): 「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這是什麼意思?讓我們拆解法院的解釋: * 第一步: 你過去曾經是「累犯」,而且犯的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例如:強盜、販賣毒品、強制性交等)。 * 第二步: 當你從前案(那個重罪)的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之內,又「故意」犯了另一個「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 * 符合這兩個步驟,你就終身失去就這個新罪獲得假釋的資格。 真實案例(改編自判決): 參照111年度監簡字第2號判決所述:「原告於重罪累犯執行完畢(97年3月17日)五年以內之99年7月9日至同年月24日再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5次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1次,上開6罪均符合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而不適用假釋等語」。 簡單說: 阿狗在2008年因強盜罪(重罪累犯)出獄後,在2010年(5年內)又犯下販賣一級毒品罪(也是重罪)。那麼,對於2010年的這個販毒罪,阿狗無論在監獄裡表現多好,坐多久的牢,依法都「永遠不能假釋」,必須把這個販毒罪的刑期全部坐完。 為什麼法律這麼嚴格?法院是這樣認為的: 參照111年度監簡字第1號及111年度監簡字第1號判決所述:「對於釋放不久後即再犯惡性較大之重罪犯行者而言,已不能期待或考量徒刑對其有教化之功效……顯然已無以假釋施予恩惠或教化而防止再犯之餘地。」 立法者認為,國家已經給過你一次機會(執行完前一個重罪),你卻在短時間內再次故意犯下同等嚴重的罪,顯示教化效果有限,為了社會安全,必須剝奪你這次的假釋機會。 3. 性侵犯治療未達標: 犯特定性犯罪(如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等),在監獄內接受強制治療後,經過評估,再犯風險沒有顯著降低者。 第二關:綜合審查與裁量(彈性評分) 通過了第一關的數學計算,只代表你「有資格被審核」,絕不等於「一定會通過」。這就像你學分修夠了可以申請畢業,但教授們還要綜合評量你的論文、操行、實習表現等,才能決定是否讓你畢業。 1. 誰來審查? 監獄的「假釋審查委員會」開會審議,決議通過後再報請法務部做最後的核准。受刑人自己不能「申請」假釋,只能被動地等待監獄「提報」。 參照110年度監簡字第7號及110年度監簡字第7號判決所述:「假釋案係監獄依法定規定主動提報,非受刑人提出申請,受刑人並無假釋聲請權,此為最高行政法院肯認。」 2. 審查什麼?依據「監獄行刑法」第116條,審查事項包括: - 犯行情節: 當初犯罪的原因、手段、造成的危害有多大。 - 在監行狀: 服刑期間是否遵守監規、作業表現、教化課程參與度等。 - 犯罪紀錄: 是不是累犯、前科多不多。 - 教化矯治處遇成效: 例如有沒有參加技訓、有沒有真心悔悟。 - 更生計畫: 出獄後有沒有住的地方、工作規劃、家庭支持系統等。 - 其他有關事項: 例如被害人是否原諒、社會觀感等。 參照110年度監簡字第7號判決所述,因其條列了假釋審查應參酌的事項。 判決的適用往往需要搭配其他規定一併理解,建議參考刑事案件完整指南掌握完整架構。 法務部訂有《假釋案件審核參考基準》,將審核重點分為「犯行情節」、「犯後表現」、「再犯風險」三大面向。例如,對於「假釋中再犯罪」的人,就會被嚴謹審核。 參照110年度監簡字第7號判決所述:「其中針對重大刑案及具連續性、集團性……假釋中再犯罪及屢犯監規而難以教化者,得斟酌情形,嚴謹審核。」 所以,假釋是「得許」而非「應許」。 參照111年度監簡字第1號判決所述:「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者係『得許假釋出獄』而非『應許假釋出獄』……且准許假釋所附之條件,除已執行徒刑之期間外,尚包括甚為重要之『有悛悔實據』。」 --- 三、如果再犯罪,假釋會怎樣?答案是:「立刻取消優惠,回去蹲好蹲滿!」 這是最關鍵的部分!假釋出獄後,直到你原刑期屆滿的那一天為止,你都處於「假釋期間」(也就是考驗期)。在這段期間內,你必須像保護玻璃杯一樣遵守法律。一旦打破,後果嚴重。 法律依據:刑法第78條第1項(2022年修正前版本)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 ⚠️ 重要更新(2022年修法): 刑法第78條已於2022年1月12日修正,現行法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才必須撤銷假釋;若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則改為「得撤銷」(需審酌是否有再入監必要)。這是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為符合比例原則而修正。 讓我們用比喻加強記憶: 你把車子從保修廠(監獄)開出來了,廠長說:「好,我相信你車修好了,可以先開走,但保固期(假釋期間)到明年。如果保固期內,你因為自己的過失又撞壞了(故意犯罪),那麼不僅新事故要處理,我還要立刻把車拖回廠裡,把上次沒做完的維修全部做完!」 真實法院案例(適用修法前規定): 參照109年度台聲字第158號及109年度台聲字第158號判決所述:「本件聲明人於假釋中所更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既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4月,即構成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條件……其所為執行之指揮,於法有據。」 意思是: 某甲假釋出獄後,在假釋期間又犯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法院判他4個月有期徒刑。在2022年修法前,因為是在假釋期間「故意」犯罪,而且受到「有期徒刑」的宣告(哪怕只有1個月),這就觸發了撤銷假釋的條件。但在2022年修法後,此情形已改為「得撤銷」而非「必須撤銷」,需個案審酌是否有再入監必要。 於是,檢察官會撤銷他之前的假釋,然後另外發一張執行指揮書,叫他回來把當初沒坐完的「殘餘刑期」繼續坐完! 舉例計算: 阿牛原本因強盜罪被判刑10年。他在坐了6年後,因表現良好獲得假釋,剩下4年殘刑不用立刻坐。 但他假釋後第2年,又跟人打架,被判傷害罪,處6個月有期徒刑確定。 後果: 1. 法院判決確定後,檢察官必須在6個月內做出「撤銷假釋」的處分。 2. 阿牛必須回到監獄,不是只坐新罪的6個月,而是要先把舊強盜罪沒坐完的4年殘刑坐完。 3. 坐完這4年後,再接著執行新傷害罪的6個月刑期(除非法院有定應執行刑)。 這就是「撤銷假釋」的威力:新帳舊帳一起算,而且舊帳優先。 --- 四、如果對撤銷假釋不服,該怎麼辦?救濟途徑大解析! 你可能會想:「我覺得撤銷我的假釋不對啊!難道不能告嗎?」可以救濟,但管道很特別,別走錯了! 重要法院見解(大法官解釋): 參照109年度台聲字第158號判決所述:「司法院釋字第 681號解釋之解釋文,載述:……假釋之撤銷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其救濟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84條之規定,即俟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時,再由受刑人……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翻譯成白話文: 如果你對「撤銷假釋」的決定不服,你不能去行政法院打行政訴訟(告政府)。正確的做法是: 1. 等檢察官正式發出執行指揮書(命令你回來坐牢的文件)。 2. 在檢察官指揮你入監執行「殘餘刑期」的時候,向當初判你第一個罪(讓你入監的那個判決)的法院,提出「聲明異議」。 這就像你跟學校的糾紛,要先向學校的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而不是直接去教育局告狀。 -- 與本文相關的數罪併罰一文,針對數罪併罰刑期計算有更深入的說明與案例分析。 褫奪公權深入說明了失去公民榮譽證書的法律要件,可作為延伸閱讀。 總結:假釋重點速記表 | 項目 | 重點說明 | 法律依據/法院見解 | | :--- | :--- | :--- | | 本質 | 附條件、可撤銷的提前釋放,不是減刑。 | 111年度監簡字第2號判決 | | 核心目的 | 鼓勵悛悔、協助更生、預防再犯的刑事政策。 | 111年度監簡字第2號判決 | | 第一關:時間門檻 | 無期徒刑 25年;有期徒刑 1/2;累犯 2/3。 | 刑法第77條第1項,110年度監簡字第7號、111年度監簡字第1號判決 | | 第二關:審查內容 | 犯行情節、在監表現、再犯風險、更生計畫等。 | 監獄行刑法第116條,110年度監簡字第7號判決 | | 誰決定? | 監獄假釋審查會提報 → 法務部核准。受刑人無申請權。 | 110年度監簡字第7號、110年度監簡字第7號判決 | | 再犯後果(2022年修法後) | 故意再犯罪受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者,必須撤銷假釋;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得撤銷假釋(需審酌再入監必要性)。撤銷後執行「殘餘刑期」+「新罪刑期」。 | 刑法第78條(2022年修正),司法院釋字第796號,109年度台聲字第158號判決 | | 救濟管道 | 對撤銷假釋不服,應向原判決法院聲明異議,而非行政訴訟。 | 司法院釋字第681號,109年度台聲字第158號判決 | | 最嚴厲限制 | 重罪累犯於5年內再犯重罪,依法不得假釋(三振條款)。 | 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111年度監簡字第2號、111年度監簡字第1號、111年度監簡字第2號判決 | 希望這篇結合比喻、計算與真實法院見解的文章,能幫助你像看懂遊戲規則一樣,徹底理解「假釋」這個重要的法律制度!記住,法律是社會運作的基礎規則,了解它,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