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告一定要先繳錢嗎?訴訟費用怎麼算、誰要付?一篇讓你看懂打官司的「隱形成本」!|2026最新

提告一定要先繳錢嗎?訴訟費用怎麼算、誰要付?一篇看懂打官司的「隱形成本」
**先講結論:在台灣提起民事訴訟,原則上必須先繳「裁判費」,而且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按訴訟標的金額「分段累進」計算,10萬元以下固定1,000元。**沒繳錢法院不會直接把案子丟掉,而是先限期命你補繳,逾期不補才裁定駁回。真的沒錢的人,可以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撤回起訴或成立和解,還可以拿回該審級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但有一件事九成的人搞錯:你自己花錢請律師打第一、二審,那筆律師費原則上「不是」訴訟費用,就算你贏了官司,也不能叫敗訴的對方賠給你。
以下用現行條文、法院實際裁定的計算書與具體金額,把打官司從起訴到結案會花的每一筆錢、誰負擔、怎麼要回來,一次講清楚。
提告一定要先繳裁判費嗎?沒繳法院會直接駁回嗎?
**結論:要先繳,但不繳不等於立刻被駁回。**法院會先給你一段補正期間,逾期未補才會裁定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等情形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未繳裁判費正是典型的「可以補正」事項。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為例,該案38名原告請求損害賠償而未繳裁判費,法院逐一核定各人的訴訟標的價額與應徵裁判費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
這則裁定還藏著兩個一般文章不會寫、但攸關你能不能救回案子的細節:
-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可以抗告」:如果你認為法院把標的價額算得太高、裁判費算貴了,可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也明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為抗告,且法院命補繳裁判費的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 命補繳裁判費的部分「不得抗告」:金額本身沒得吵,只能照繳或去攻擊價額核定。
另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都要受拘束——所以要爭執金額,時機只有那10天。
一句話保命符:訴訟救助聲請沒定案前,法院不能用「沒繳費」駁回你
這是最容易被忽略、卻最救命的一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明定:「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
意思是:只要你在補繳期限內遞出訴訟救助聲請,在該聲請被駁回並「確定」之前,法院不能拿沒繳費當理由把你的訴駁掉。時效快到、手邊又真的沒錢時,這條就是你的緩衝墊。
民事裁判費怎麼算?告50萬、100萬各要繳多少?
結論:裁判費像階梯式稅率,金額越高、每萬元的費率反而越低。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因財產權而起訴者:
| 訴訟標的金額(分段) | 該段徵收標準 |
|---|---|
10萬元以下部分 | 徵收1,000元 |
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 | 每萬元徵收100元 |
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 | 每萬元徵收90元 |
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 | 每萬元徵收80元 |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 每萬元徵收70元 |
逾10億元部分 | 每萬元徵收60元 |
條文最後一句很重要:**「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也就是求償1,628,696元,會被進位成163萬元來算。
實戰一:小明的1萬元網購糾紛
小明買了號稱防水的手機,淋雨就故障,想告賣家求償1萬元。1萬元落在「10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就是固定1,000元。而且請求給付金錢、標的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程序,程序更簡便。
小額程序還有一個好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就應該直接確定費用額,不必等結案後再跑一次確定訴訟費用額的程序。
實戰二:阿華的50萬元車禍求償
阿華因車禍求償50萬元:
- 10萬元以下部分:1,000元
- 逾10萬元的40萬元部分:40 × 100元 = 4,000元
- 合計5,000元
這種案子還有兩個省錢與省時的關鍵:
- 道路交通事故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標的未滿10萬元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徵收1,000元;而且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已繳的調解聲請費可以扣抵裁判費。
- 標的50萬元以下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而且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依同條第2項第11款,不問金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 為什麼我算的數字跟法院核定的不一樣?
這是本文最實用的一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十分之五。」
實際上真的有加徵。翻開裁定的附表,以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的計算書,可以反推出逾10萬元以上各分段實際適用的費率是每萬元110元、99元、88元(即在條文額數上加徵十分之一),而10萬元以下的1,000元未加徵。例如該新竹地院裁定就載明,請求200萬元的第一審裁判費為20,800元(依條文原額計算是19,000元)。
所以速查表要分兩欄看:
| 求償金額 | 依條文原額 | 加徵十分之一後(前述裁定實際適用) |
|---|---|---|
10萬元 | 1,000元 | 1,000元 |
30萬元 | 3,000元 | 3,200元 |
50萬元 | 5,000元 | 5,400元 |
100萬元 | 10,000元 | 10,900元 |
200萬元 | 19,000元 | 20,800元 |
500萬元 | 46,000元 | 50,500元 |
1,000萬元 | 91,000元 | 100,000元 |
**自己算出來的金額只是抓預算用,實際一律以法院核定為準。**加徵與否、加徵幾成,各高等法院轄區可能不同,繳費前務必看法院的補費裁定或問承辦書記官。
訴訟標的價額怎麼定?利息要不要一起算?
- 價額由法院核定,不是原告說了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以起訴時的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價額合併計算;但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 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的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上述臺北地院裁定就是依這一項處理:只把起訴前已發生的利息併入標的價額,起訴後到清償日止的利息不必再繳裁判費。
離婚、確認關係這類「非財產權」訴訟呢?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3,000元;同條第2項規定,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所以阿美訴請離婚並請求贍養費100萬元,正確算法是兩筆分開徵收:
- 離婚(非財產權):3,000元
- 贍養費100萬元(財產權):1,000元 + 90 × 100元 = 10,000元
- 合計13,000元(實務若有加徵會再高一些)
只算其中一筆,是很常見的誤算。
上訴、抗告、聲請各要多少錢?
| 程序 | 徵收標準 | 法源 |
|---|---|---|
第二審、第三審上訴 | 依第一審標準加徵十分之五(即1.5倍)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
發回或發交更審後再上訴 | 免徵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
抗告、再為抗告 | 1,000元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
聲請、聲明 | 原則不徵費用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
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迴避、對書記官處分異議 | 500元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 |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對司法事務官處分異議、聲請參加訴訟、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 1,000元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 |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 3,000元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 |
新竹地院裁定的計算書就是活教材:該案本案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第二審31,200元、第三審31,200元——二、三審各為第一審的1.5倍,完全對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三個審級打下來,光裁判費就83,200元。
裁判費以外還要花什麼?律師費到底算不算訴訟費用?
**結論:你自己委任律師打第一、二審的費用,原則上「不算」訴訟費用,贏了也要不回來。**這是本文最重要的一個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主文「再抗告駁回」,維持原審見解)指出:訴訟費用之範圍,須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以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才得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我國第一、二審民事訴訟並非採律師訴訟主義,當事人自行支出的律師費用,自不在訴訟費用之內。
對應的現行條文是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酬金由法院酌定;該酬金及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的第三審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同條第3項並規定,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應依聲請以裁定酌定。對酌定律師酬金數額的裁判,得為抗告,但不得再為抗告。
那哪些錢才算「訴訟費用」?
| 項目 | 說明 | 法源 |
|---|---|---|
裁判費、聲請費 | 起訴、上訴、抗告、特定聲請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至第77條之22 |
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 | 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1項 |
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 | 同上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1項 |
運送費、公告法院網站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 | 依實支數計算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2項 |
當事人經法院命到場或依當事人訊問程序陳述之到場費用 | 準用證人日費、旅費規定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4 |
法院/審判長選任律師之酬金、第三審律師酬金 | 由法院酌定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 |
郵電送達費、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通譯外出之食宿舟車費 | 不另徵收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項 |
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3項規定,命當事人預納的這些費用應專就該事件所預納之項目支用,並得由法院代收代付;有剩餘者,應於訴訟終結後返還繳款人。鑑定費預繳沒用完是可以拿回來的,別忘了。
不預納鑑定費會怎樣?——最兇的失權效果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若因不預納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也不墊支,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再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也就是說,繳不出鑑定費拖著不處理,案子可能在你沒收到判決的情況下直接消失。這是打工程、醫療、車禍鑑定類案件最常踩的地雷。
訴訟救助的實際帳單長什麼樣?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主文「抗告駁回」,屬確定見解,惟該案為行政訴訟)提供了完整的一份帳單:抗告人(粟OO)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的行政訴訟,經准予訴訟救助,最終敗訴確定後被裁定應繳納——
- 起訴時暫免的裁判費:4,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
- 上訴審裁判費:6,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加徵二分之一)
- 第三審律師酬金:20,000元
- 合計30,000元
最高行政法院在該裁定中明白表示:訴訟救助的效果僅是訴訟費用之「暫免繳納」,經准予訴訟救助者,如經終局裁判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法院仍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對之徵收。抗告人主張「暫免之裁判費應由國庫墊付」,法院認為屬其誤解。
至於抗告人另主張「市場行情只有3,000元、核定2萬元過高」,那是抗告人自己的主張,並非法院的見解——法院反而認為,對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之核定依法不能聲明不服。
有律師費收據,就能向對方請款嗎?
不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司法事務官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異議)就明白處理過這件事:相對人提出律師費用收據,主張聲請人應負擔第三審律師酬金,但因未提出第三審律師酬金經最高法院核定金額之裁定,法院認為難以逕依其主張之金額列入計算,只能等取得最高法院核定裁定後再另行聲請。
換句話說,第三審律師酬金要進得了訴訟費用,必須先經第三審法院核定數額,光有收據沒有用。
官司打完,訴訟費用到底誰付?
結論:原則上敗訴的人付,但法院有一整套調整規則,而且這是法院的職權,不是當事人可以自己講定的。
| 情況 | 負擔方式 | 法源 |
|---|---|---|
一方全敗 | 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 民事訴訟法第78條 |
各有勝負 | 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按比例分擔、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費用 | 民事訴訟法第79條 |
共有物分割、經界等事件,由敗訴方全負顯失公平 | 法院得命勝訴方負擔一部 | 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
勝訴人的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 | 法院得命勝訴方負擔全部或一部 | 民事訴訟法第81條 |
當事人拖延訴訟(逾時提出攻防方法、遲誤期日期間) | 雖然勝訴,因延滯而生之費用法院得命其負擔 | 民事訴訟法第82條 |
原告撤回其訴 | 由原告負擔 | 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 |
成立和解 | 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但別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1項 |
你在訴狀寫「願負擔訴訟費用」,法院會照辦嗎?
不會。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討論的正是這個問題:原告於訴之聲明中表明願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原告勝訴判決時是否受拘束?大會研討結果採否定說(實到61人,19票對34票),理由是訴訟費用之裁判為法院職權,由法律明定,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亦無認諾問題。(法律座談會為實務研討結論,供參考,不具法律上拘束力。)
減縮聲明=一部撤回,那段裁判費要自己吞
這是實務上最常讓當事人錯愕的一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主文「原裁定撤銷」,並命兩造分別繳納)處理的就是這個情境:
原告起訴時的訴訟標的價額為1,731萬元、應繳裁判費164,328元;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價額降為312萬2,833元、應繳裁判費31,987元。法院認為,起訴後減縮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減縮部分的裁判費應由為減縮之人自行負擔,不能算到對方頭上。至於本案判決諭知的「被告負擔十分之九、原告負擔十分之一」,是原本案判決主文所定的分擔比例,這份費用額裁定只是照著算。
臺南地院裁定也採相同見解,同樣認定減縮聲明部分的裁判費由減縮之人自行負擔。
撤回、和解,繳出去的裁判費拿得回來嗎?
可以拿回三分之二,但有期限。
| 情形 | 退還比例 | 聲請期限 | 法源 |
|---|---|---|---|
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 | 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 撤回後3個月內 | 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 |
撤回上訴或抗告 | 同上 | 撤回後3個月內 | 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2項 |
和解成立 | 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 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 | 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 |
訴訟費用溢收 | 溢收部分 | 至遲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2項 |
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等而繳納 | 該部分 | 繳費之日起5年內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3項 |
注意「三分之二」是96年修法後的比例,修法前只退二分之一;上述士林地院裁定因案件時序關係引用的是修正前規定,現在一律適用三分之二。這筆錢法院不會自動退,必須主動聲請,逾期就沒了。
沒錢打官司怎麼辦?訴訟救助與各種法定減免
結論:訴訟救助是「暫免」不是「免除」,但另有多部法律直接給你打折或暫免。
訴訟救助怎麼聲請、准了有什麼效果
| 要件/效果 | 內容 | 法源 |
|---|---|---|
准許要件 |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
資力認定 | 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 |
釋明方式 | 無資力事由應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 | 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3項 |
效力 | ①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②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③審判長依法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 民事訴訟法第110條 |
效力範圍 | 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 |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 |
效力消滅 | 因受救助人死亡而消滅 | 民事訴訟法第112條 |
結案後 | 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徵收;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 |
另外,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先申請法扶再聲請救助,成功率會高很多。
真實帳單:受救助人敗訴後被追繳106,200元
新竹地院裁定是最完整的示範。原告經准予訴訟救助後打完三個審級(含發回更審)並敗訴確定,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依職權裁定,命其繳納:
- 本案第一審裁判費 20,800元
- 第二審裁判費 31,200元
- 第三審裁判費 31,200元
- 第三審律師酬金 20,000元(經最高法院另案裁定核定)
- 保全證據聲請費及抗告費 2,000元
- 對停止訴訟程序駁回裁定之抗告費 1,000元
- 合計106,200元,另加計自裁定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該裁定另有兩個實務要點:訴訟救助的效力不及於再審之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本身不徵費用,所以那幾次聲請沒有產生應徵收的費用。這也呼應裁定的核心——救助是延後付款,不是免單。
除了訴訟救助,這些法律直接給你減免
| 適用對象 | 減免內容 | 法源 |
|---|---|---|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向犯罪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提起上訴 | 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保全程序所命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十分之一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5條 |
勞工或工會因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 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強制執行標的逾20萬元部分暫免徵收執行費 | 勞動事件法第12條 |
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名義提起消保訴訟 | 標的價額逾60萬元部分免繳裁判費 | 消費者保護法第52條 |
選定當事人制度下的多數人求償 | 裁判費逾60萬元部分暫免徵收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1項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提起時免納裁判費;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亦免納 |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 |
關於犯罪被害人的暫免範圍,曾研討「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是否僅指裁判費,研討結果採甲說(實到61人,48票對6票):所暫免者應包括一切有關訴訟程序所發生之費用,不限於裁判費,登報、勘測等費用亦在內。該座談會討論的是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該法現已全文修正並更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相同意旨規定移列於第25條,引用時請以現行法為準。
贏了官司,怎麼把墊付的訴訟費用要回來?
結論:判決只會寫「訴訟費用由某方負擔」,不會寫金額;要拿到可以強制執行的具體數字,通常還得再跑一次「確定訴訟費用額」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 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 聲請時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收據、單據)。
- 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 這一條近年修正過。修正前是「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利息「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現行條文已改為「於訴訟終結後」、利息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算。你在網路上看到的舊文章或早年裁定引的多半還是舊版,別照抄。
實際跑一遍:抵銷後拿到23萬多
臺南地院裁定完整示範了怎麼算:該案歷經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更一審、再第三審,法院逐一按各判決諭知的分擔比例,把裁判費與鑑定費(合計871,045元)拆到每個審級、每個確定的爭訟金額上,算出聲請人應負擔641,012元、相對人應負擔230,031元,扣掉聲請人已預納的409,728元後相互抵銷,主文確定為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231,284元,及自裁定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這也提醒你:單據要留好。鑑定費、登報費、影印費沒有收據,確定費用額時法院無從列計。
法院算出來比我請求的少,會不會在主文駁回超過部分?
研討的正是這題:當事人請求他造負擔1萬元,法院審理後只確定6千元,主文要不要諭知駁回超過部分?大會決議採乙說:毋庸於主文諭知(實到47人,10票對27票)。理由是確定訴訟費用額程序只在審究費用項目是否屬訴訟費用範圍,原則上無所謂勝敗;縱使未諭知駁回,當事人仍得就不利部分聲明不服。
(提醒:該座談會的甲說曾提到「可以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作為執行名義」,但甲說是未被採納的少數說。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得為執行名義,法源應回到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拿到確定訴訟費用額的裁定後,若對方仍不給付,就可以據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從對方財產中受償。
重要QA:關於訴訟費用,你一定想問的事
Q:我真的沒錢,怎麼聲請訴訟救助?會不會一定准?
A:不一定會准,法院要審兩件事:你是否「無資力」,以及是否「顯無勝訴之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准予,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同條第2項要求法院認定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聲請要向受訴法院提出,並就無資力事由釋明(低收入戶證明、財產所得清單、失業證明等),也可以由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替釋明(民事訴訟法第109條)。核准後只是暫免,敗訴確定仍要繳(民事訴訟法第110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
Q:裁判費可以分期付款嗎?
A:**不行,裁判費必須一次繳清。**法院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如裁定給的就是5日。真的繳不出來,正確做法不是拖,而是在期限內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在駁回訴訟救助聲請的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未繳裁判費為由駁回你的訴。
Q:我請律師的錢,可以叫敗訴的對方賠嗎?
A:第一、二審自己委任律師的費用,原則上不行。最高法院民事裁定維持原審見解指出,我國第一、二審民事訴訟非採律師訴訟主義,當事人自行支出的律師費用不在訴訟費用之內;只有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選任的律師酬金與第三審律師酬金,才是訴訟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而且第三審律師酬金必須先經第三審法院核定數額,光憑收據不能列計——臺南地院裁定就是因為沒有核定裁定而未予列入。
Q:小額訴訟真的比較便宜嗎?
A:**便宜,而且省一道程序。**標的10萬元以下的金錢給付請求適用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就是10萬元以下的1,000元。此外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直接確定費用額,勝訴後不必再另外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標的50萬元以下的金錢請求,兩造也可以用書面合意適用小額程序。
Q:和解或撤回,繳出去的裁判費拿得回來嗎?
A:**可以退三分之二,但要在3個月內主動聲請。**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撤回上訴或抗告準用之。和解成立者,得於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法院不會自動退款,逾期就失權。**另外,若是溢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2項,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聲請。
Q:贏了官司之後,怎麼實際把訴訟費用要回來?
A:判決主文只會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這種比例式諭知,不會有金額。你要在訴訟終結後,向第一審受訴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並提出費用計算書、繕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裁定確定的金額,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同條第3項)。對方不付,就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是小額程序,法院在判決時就會直接確定費用額,可以省掉這一步。
結語:把費用當成訴訟策略的一部分
訴訟費用看起來只是行政程序,實際上處處是決策點:起訴金額怎麼寫(影響裁判費與加徵)、要不要先聲請調解(聲請費可扣抵)、減縮聲明的時機(減縮部分的裁判費自己吞)、鑑定費有沒有按時預納(逾4個月視為撤回)、和解或撤回有沒有在3個月內聲請退費(逾期失權)、結案後有沒有去確定訴訟費用額(不聲請就拿不到執行名義)。
法律沒有把法院變成有錢人的專利: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勞動事件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消費者保護法,各自從不同角度把門檻壓低。真正會讓人吃虧的,是不知道有這些制度、或知道了卻錯過期限。
遇到糾紛時,先把預算表算過一遍,再決定要不要走進法院——這比被「打官司很貴」四個字嚇跑,理性得多。想先掌握整體流程,可以參考打官司完整指南。至於離婚、精神慰撫金這類請求的金額怎麼抓,可另參考損害賠償的實務範圍整理。
(本文所引條文為撰稿時之現行規定,法院裁定內容依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個案裁判費金額一律以受理法院核定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
相關法條官方連結:
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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