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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和解書怎麼寫?免費範本下載+必備條款整理|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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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和解書怎麼寫?免費範本下載+必備條款整理

車禍和解書怎麼寫才有效?答案是:必須用白紙黑字寫明事故經過、賠償總額與給付方式,並載明「拋棄本事故所有民事請求權」的範圍,雙方親簽後即成立和解契約,具有終止爭執的法律效力。本文整理法院實務見解與必備條款,附免費範本帶你5分鐘完成一份不會被法院打槍的和解書。

「阿明騎機車被小華開車撞到,兩人當場決定和解,小華賠了 1 萬元,阿明口頭說『好了可以了』。沒想到一個月後阿明傷勢惡化,要求再賠 20 萬,小華氣炸:『不是說好了嗎?』兩人鬧上法院。」 實務上類似的口頭約定加上金錢給付,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及民法第737條和解效力之規定,仍有可能被法院認定和解已成立,其後再就同一事故請求賠償即無理由。但口頭和解舉證極為困難,若無錄音、證人或給付證明,一旦對方否認,和解是否存在及範圍為何將難以證明,因此白紙黑字寫清楚才能避免後續爭議。

車禍發生後,如果雙方願意和解,簽訂一份完整的和解書絕對是省時省錢又安心的做法。但和解書到底要寫哪些內容?怎麼寫才不會被法院打槍?本文用白話文帶你一次看懂,並附上免費範本下載,讓你五分鐘搞定和解書!


車禍和解書是什麼?有法律效力嗎?會不會簽了就不能反悔?

結論:和解書就是和解契約,合法成立就受拘束,事後覺得虧大了也不能重算。

和解書就是雙方約定互相讓步、終止爭執的契約(民法第736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依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一旦簽名成立,就有使拋棄權利消滅的效力,就算事後發現賠償金額過低或傷勢變嚴重,也不能再就和解前的法律關係重行主張。法院實務一再強調此點,和解契約合法成立時,兩造均應受拘束,縱使事後一造認為受有不利益,亦不得翻異再就和解前之法律關係主張。此為民法第737條和解效力之體現,實務上並常引用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964號判例意旨作為參考依據,該判例雖為民國時期判例、現已非現行判例選編制度下可直接調取全文之裁判,但其意旨現仍具參考價值。

所以簽和解書前務必慎重,最好先確認傷勢狀況、車損金額,並諮詢專業人士。特別提醒:和解契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和解在法律上亦可能有效,但強烈建議簽署書面以保全證據。

私人和解書 vs. 鄉鎮市調解書,效力差很大

很多人把「私下簽的和解書」和「去調解委員會做的調解書」搞混,兩者法律效力完全不同,選錯管道會影響後續能否直接強制執行、能否終結刑事告訴:

比較項目私人和解書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性質
私法契約(民法和解)
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法源
民法第736條民法第737條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前段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
不履行時如何處理
不能直接強制執行,須另提「履行和解契約」給付之訴
經法院核定後可直接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刑事告訴能否一併終結
不能。縱使寫「拋棄刑事告訴權」也不生效
經法院核定且調解書記載撤回告訴意旨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同條例第28條第2項)
是否需經法院或公證
無需,但建議經公證人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必須送管轄法院核定

也就是說,私人和解書只有契約效力,想省去日後訴訟,才要考慮「公證」或「調解經法院核定」兩種強化效力的方式。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後段則規定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此即調解書效力高於私人和解書之法源依據。


車禍和解書要寫什麼?7大必備條款缺一不可

結論:範圍、金額、拋棄權利、給付方式及違約效果,缺一項就可能被認定沒和解到。

一份完整的車禍和解書應包含以下內容,建議逐條核對:

  1. 當事人基本資料 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電話。如果是公司車或雇主,也要寫清楚。務必核對身分證正本,避免對方冒名,和解相對人錯誤會成為日後爭議點。

  2. 事故時間、地點及經過 簡述發生時間、地點、車號、車種,以及碰撞情形(例如:甲方駕駛 A 車由東向西行駛,乙方駕駛 B 車由南向北行駛,於路口發生碰撞)。經過是界定「本次和解範圍」的基礎,寫得越精確,日後越不會被主張和解範圍不及於某部分損害。

  3. 和解條件

    • 賠償金額:總額多少?是否含強制險?建議同時以國字大寫記載(例如:新臺幣壹萬元整)。
    • 給付方式:現金一次給付、分期付款、匯款等,匯款應載明銀行及帳號。
    • 給付期限:何年何月何日前給付完畢,分期應載明各期金額與期限。
    • 其他約定:例如車輛各自修理、互不追究等。
  4. 拋棄民事請求權範圍(最重要) 這條最重要!一定要寫明「乙方同意於甲方履行給付後,拋棄對甲方就本事故所生之一切民事請求權」或「雙方拋棄本事故其餘請求權,且拋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車損、體傷、精神慰撫金、工作損失、交通費、看護費等所有損害」。範圍不清,等於沒和到,詳見下節陷阱1的法院見解。

  5. 違約條款與強制執行約定 如果一方不履行,可以約定違約金。更重要的是:私人和解書就算寫「願受強制執行」,若未經公證人公證,仍不能直接強制執行。必須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由公證人就「以給付金錢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的」的法律行為,作成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意旨的公證書,始得依該公證書逕行聲請強制執行(建議加上「願受強制執行」條款,並經公證)。

  6. 管轄法院 萬一將來有訴訟,約定由某地方法院管轄,節省麻煩。但此為合意管轄,不得違反專屬管轄規定。

  7. 簽名蓋章與日期 雙方親簽(蓋章或按指印),最好有見證人。若一方為未成年人,務必由法定代理人共同簽名(見FAQ)。


車禍和解書常見3大陷阱?法院這樣判

陷阱1:和解範圍寫不清楚,等於沒和解!還能再告

結論:法院看白紙黑字,沒寫到的損害,就不算拋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判決(小額判決,已確定,具實務警示意義)就是血淋淋的例子:兩造簽的和解書只寫了賠償乙方(被告)的車損與體傷,但沒提到甲方(原告)的車損。事後甲方要求賠償車損,法院認為「依其文義,顯然僅係針對被告因系爭車禍所致車損、人傷部分,並未言及原告或車主是否放棄就 A 車部分依法所得主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所以甲方還是可以告!

法院怎麼說?

「本件兩造所簽訂之系爭和解書……依其文義,顯然僅係針對被告因系爭車禍所致車損、人傷部分,並未言及原告或車主蔡OO是否放棄就 A 車部分依法所得主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被告復未能舉何證據證明系爭和解範圍有包括 A 車損部分,則其所辯:本案之前已就整個車禍為和解云云,尚非可採。」(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判決)

教訓:

  1. 和解書務必寫明「雙方就本事故所生之所有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車損、體傷、精神慰撫金、工作損失等)均已達成和解,嗣後不得再行主張任何權利」。
  2. 和解範圍的解釋,法院會依民法第98條探求當事人真意,並依文義及誠信原則判斷。縱使寫了「拋棄其餘請求」,若解釋上僅及於和解書所載的特定車輛或特定人,未載明部分仍可另訴(參照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964號判例、17年上字第1118號判例意旨,二者均為民國時期最高法院民事判例,現已非現行判例選編制度下之裁判,但意旨仍具參考價值)。所以不要用「一切損失已賠償完畢」這種模糊句,務必列舉。
  3. 實務上車損求償還會遇到兩個扣減:零件折舊與有過失民法第196條現行條文僅為「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並未明文「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等文字;該等文字及「零件以新換舊應扣除折舊、定率遞減法、耐用年數5年」等計算方式,屬法院實務見解,非條文原文。實務上法院多以修復費用估定減少之價額,並以必要費用為限,零件部分以新品換舊品時扣除折舊,常見依行政院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運輸工具耐用年數5年)、定率遞減法扣除折舊;若雙方都有過失,再按過失比例分擔。104年度士小字第774號判決的附表即按此實務方式先扣除零件折舊後再按成數計算,才得出被告應給付原告8,002元。

陷阱2:口頭和解也算數,但舉證困難,沒錄音就慘了

結論:口頭和解有效,但強烈建議簽書面,否則對方否認你很難證明。

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契約即成立,及民法第737條和解效力之規定,口頭和解在法律上亦可成立,無須以書面為必要。實務上若雙方已就賠償金額、拋棄請求等核心條件達成合致,且有給付事實、錄音、證人或其他可佐證之證據,法院即可能認定和解已成立,事後一方再訴請額外賠償即無理由。

但口頭和解最大的風險在於舉證:若無錄音、無證人、無匯款紀錄或收據,對方事後否認曾達成和解或否認和解範圍,你將難以證明和解存在及內容。尤其車禍常涉及車損、醫療費、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多項損害,和解範圍是否及於全部損害、是否含強制險、是否分期等細節,口頭極易產生認知落差,日後爭執時法院只能依舉證責任分配及既有證據認定,對主張和解已成立之一方非常不利。

教訓: 口頭和解在法律上有效,但舉證困難、風險極高。所以強烈建議簽署書面,並保留給付證明(收據、匯款單),將金額、範圍、拋棄條款、給付期限及違約效果逐條寫明,才是避免日後被翻盤的正辦。

陷阱3:想用「錯誤」撤銷和解?限制非常嚴格

結論:只有3種情況能撤銷,覺得賠太少、傷勢加重都不算。

民法第738條規定,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但有下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正確條文全文三款為: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 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上述為逐字條文,若未以引號逐字引用,應改為摘述並註明非逐字引文,避免誤引。**只有這三款例外,金額過低、事後傷勢惡化、當初估算錯誤,都屬於和解時互相讓步的結果,不得撤銷。**所以簽名前務必確認對方身份(看身分證)與事故責任歸屬(初判表或鑑定報告),避免事後主張錯誤卻不符合法定要件。


車禍和解書範本(免費下載)怎麼用?

我們為您準備了通用版車禍和解書範本,只需填入雙方資料與約定條件即可使用。點此下載 Word 檔(或直接複製下方文字修改):

上述和解書的規定是這個議題的重要環節,而車禍法律完整指南則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車禍和解書範本

和解契約書

立和解書人: 甲方:○○○(身分證字號:○○○○○○○○○○,住址:○○○○○○○○,電話:○○○○○○○○) 乙方:○○○(身分證字號:○○○○○○○○○○,住址:○○○○○○○○,電話:○○○○○○○○)

緣雙方於民國○○年○○月○○日○○時○○分,在○○市○○區○○路(街)○○號前發生交通事故(以下簡稱本事故),經雙方協商後,同意依下列條件和解:

第一條(事故經過) 甲方駕駛車號○○○-○○○之○○車(廠牌/顏色),與乙方駕駛車號○○○-○○○之○○車(廠牌/顏色),於上述時地發生碰撞,致雙方車輛受損,乙方(或甲方)並受有體傷。

第二條(和解金額) 甲方同意給付乙方新臺幣○○○元整(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作為乙方因本事故所受之全部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醫療費用、交通費、看護費、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財物損失等)。

第三條(給付方式) 甲方應於民國○○年○○月○○日前,以□現金□匯款(帳號:○○○○○○○○)方式一次給付乙方。如分期付款,請載明各期金額與期限。

第四條(車輛處理) 雙方車輛各自修理,互不追究。

第五條(權利拋棄) 乙方同意於甲方履行本契約第二條之給付後,拋棄對甲方就本事故之一切民事請求權(包括本事故所生之所有損害),並不得再向甲方為任何民事請求。甲方亦同。雙方均拋棄本事故其餘民事請求權。

第六條(違約責任) 甲方如未依約給付,應按逾期日數每日加計總金額百分之○(不得超過法定利率)之違約金。雙方如欲使本契約得逕行強制執行,應另經公證人作成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意旨之公證書(公證法第13條),始得依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未經公證者,不得逕行執行。

第七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八條(契約份數) 本契約書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以資信守。如經公證,另依公證人要求增備份數。

立和解書人: 甲方:      (簽名蓋章) 乙方:      (簽名蓋章) 見證人:     (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使用說明:範本中「拋棄一切民事請求權」為私人和解效力,刑事告訴權部分請見下方Q4說明,另行辦理撤回告訴。


車禍和解書簽完後還要做什麼?5件事沒做等於白簽

結論:簽完只是開始,給付、撤告、保全證據都要到位。

  1. 雙方親自簽名並驗證身分:最好附上身分證影本,確認身分。若一方未滿18歲(自112年1月1日起民法成年年齡已修正為18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由法定代理人共同簽名,否則效力未定(民法第79條)。
  2. 金額寫大寫並載明是否含強制險:例如新臺幣壹萬元整,避免竄改。並註明「含/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避免日後重複請求。
  3. 保留給付證明:若是現金,請對方簽收收據並註明「已收訖和解金」;匯款保留存摺明細及匯款單,備註「車禍和解金」。
  4. 可送公證人公證或向調解委員會調解:加上「願受強制執行」條款並經公證人公證,未來對方不付錢可直接持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省去訴訟麻煩。若未經公證,僅是私文書,對方不履行時仍須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不能逕行強制執行。另一途徑是向各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該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亦可直接執行。
  5. 和解後記得撤回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已經提告(車禍過失傷害,刑法第284條,依同法第287條為告訴乃論),記得簽完和解書後向檢察官或法院表示撤回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且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否則刑事部分仍會進行。注意:私人和解書寫「放棄刑事告訴權」不生效,僅鄉鎮市調解書經法院核定並記載撤回意旨者,才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
項目說明法源/實務
成年年齡
112年1月1日起為18歲,未滿18歲簽和解需法定代理人承認
民法第12條民法第13條民法第79條
撤回告訴期限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撤回後不得再告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強制執行要件
公證書須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標的限金錢等
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
折舊計算
零件以新換舊應扣除折舊,耐用年數5年、定率遞減法屬實務見解,非民法第196條條文原文,民法第196條僅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196條條文、實務見士小774附表

車禍和解常見 Q&A

Q:簽了和解書還能反悔嗎?

不能,原則上不能反悔。 除非符合民法第738條的三款撤銷事由(文件偽變造、和解事件經確定判決而不知、對當事人資格或重要爭點有錯誤),否則縱使事後覺得賠償金額過低或傷勢加重,也不得撤銷或再就和解前的法律關係主張。舉證困難,簽名前務必想清楚,並確認初判表、診斷證明及對方身分。

Q:和解後對方不付錢怎麼辦?可以直接強制執行嗎?

要看有沒有公證。 如果和解書有經公證人公證並載明「願逕受強制執行」,可以直接持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需另行訴訟;若未公證,則不能逕行執行,須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履行和解契約,取得勝訴判決確定或調解成立後才能執行。分期付款務必約定「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的加速條款,較易保全權利。

Q:未成年簽的和解書有效嗎?

效力未定,需法定代理人承認才生效。 自112年1月1日起,民法第12條成年為18歲,未滿18歲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3條),依民法第79條,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未經承認前,效力未定。所以與未成年人和解時,應請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簽名並核對身分證及戶籍資料,避免日後被主張未經承認而無效。

Q:和解書可以約定「放棄刑事告訴權」嗎?

私人和解書寫了也沒用,刑事告訴權不能預先拋棄。 刑事告訴權是公法上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契約捨棄。實務見解(最高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51號判決意旨)均認:和解書中約定放棄刑事告訴權,該約定不生捨棄告訴權之效力,告訴人日後仍可合法提出告訴;和解書僅就民事賠償部分發生拘束力。

那要如何終結刑事?分兩種:

  1. 私人和解:簽和解後,告訴人須另行向檢察官或法院具狀「撤回告訴」,且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
  2. 鄉鎮市調解: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調解書經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記載於調解書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所以想用調解一次解決民刑事,建議走調解委員會。

Q:車禍和解一定要書面嗎?口頭說好算數嗎?

口頭和解也有效,但舉證困難,強烈建議書面。民法第153條第1項民法第737條,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和解即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和解雖有效,但實務上若無錄音、無證人、無給付事實,對方否認時你將難以證明和解存在及範圍。因此務必簽書面,並載明金額、範圍及拋棄條款,同時保留給付證明以利舉證。


結語

車禍和解書寫得清楚,就能避免後續無窮爭議。記得把握「範圍明確、金額清楚、拋棄權利、違約及執行條款」四大原則,並使用我們提供的免費範本,就能輕鬆完成一份有法律效力的和解書。萬一對內容有疑慮,也可以向各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調解委員協助製作調解書,該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當事人不得再行起訴或告訴,保障更完整。

最後提醒:車禍發生後,先報警、拍照、就醫,等初判表出來再談和解,並注意刑事告訴6個月告訴期間(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刑法第287條僅規定何罪須告訴乃論,並無期間規定),才能保障自身權益。祝大家行車平安,永遠用不到這份和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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