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精神賠償請求:離因損害賠償範圍與金額 離婚時可以請求精神賠償,而且法定的精神賠償其實有兩種:針對「導致離婚的侵權行為」請求的「離因損害」,以及針對「判決離婚本身」請求的「離婚損害」。兩者請求權基礎、要件、時效和利息起算日都不同,可以同時主張,但法院會通盤審酌避免重複賠償,金額則依雙方身分、資力與侵害情節等一切情狀酌定。 --- 離婚精神賠償有哪兩種?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差在哪? 結論:一定要先分清楚你要告的是「那個害離婚的行為」,還是「離婚這件事」本身。 兩者是不同請求權,可以併存,但要件完全不同。 | 比較項目 | 離因損害(離因慰撫金) | 離婚損害(離異損害) | | :--- | :--- | :--- | | 請求權基礎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侵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 民法第1056條 | | 發生原因 | 導致離婚的侵權行為本身(例如外遇、家暴)侵害配偶權或身體健康 | 因「判決離婚」這個法律效果所生的損害 | | 是否限判決離婚 | 不限,侵權行為成立即可請求 | 限「判決離婚」,協議離婚不能依此條請求 | | 無過失要件 | 被害人有過失不當然喪失請求權,但可能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減輕賠償 | 請求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時,受害人必須無過失 | | 時效期間 | 民法第197條: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自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亦消滅 | 民法第125條一般請求權:15年;實務上自離婚判決確定翌日起得行使 | | 遲延利息起算日 |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 | 自離婚判決確定翌日起(離婚確定前無給付義務,不生遲延責任) | | 能否讓與或繼承 | 一般侵權債權原則可讓與繼承 | 民法第1056條第3項: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除外 | 法院見解(節錄要旨,非逐字引文) 參照108年度店簡字第445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一審判決)所述:「按民法第1056條之損害賠償,係以判決離婚而受有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為其請求權發生之原因,即學說上所謂之『離婚損害(或稱離異損害)』;而導致離婚原因之各種事由,如符合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其所生之損害,即學說上所謂之『離因損害』。上開二者在態樣、發生原因、損害賠償之內容及範圍、時效期間,均有所差異,請求權並非同一,故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並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3號(該判決經廢棄/撤銷發回更審,非確定見解)、95年度台上字第909號、93年度台上字第1162號(該判決經廢棄/撤銷發回更審,非確定見解)判決意旨)。」 白話來說,離因損害像是車禍精神賠償的配偶版,加害人剛好是你的先生或太太;離婚損害則是法律特別為了「被判離婚的無過失一方」設計的補償。想深入了解損害賠償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離婚法律完整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離因損害怎麼請求?要件、時效與常見類型一次看懂 Q:離因損害的法律依據是什麼?要符合什麼要件? 結論:要同時符合侵權行為與慰撫金要件,才拿得到離因精神賠償。 離因損害的請求權基礎是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加上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民法第195條第1項處理身體、健康、名譽等權利被侵害時的慰撫金,第3項則特別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實務上主張侵害配偶權而請求離因慰撫金,必須符合第195條第3項「情節重大」的門檻,不是任何爭吵都能賠。 要件拆解如下: 1. 配偶有故意或過失的不法行為。 2. 該行為侵害你的身分法益(配偶權)或身體健康等權利。 3. 情節重大,例如與他人合意性交、長期逾越一般友誼的親密互動、持續家暴等。 4. 你因此受有精神上痛苦。 Q:離因損害的時效多久?什麼時候會罹於時效? 結論:知道被侵權後2年內就要提告,最晚不能超過行為發生後10年。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這和離婚損害的15年時效(民法第125條)不同,也是法院認定兩者為不同請求權、可以併存的理由之一。 常見的離因損害行為有哪些? 法院實務常見類型包括: - 外遇: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或持續、親密、逾越一般社交往來的互動。單次與長期、是否隱匿、是否造成公開羞辱,都會影響金額。 - 家暴:身體或精神上的虐待,包含毆打、恐嚇、長期言語羞辱等。 - 惡意遺棄: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義務、長期不聞不問。 - 其他情節重大行為:例如長期公開誹謗配偶、散布不實私事使配偶名譽受損等。 法院判賠金額怎麼算?有沒有行情? 結論:沒有固定公式,法官是通盤看「一切情狀」來酌定,多數落在10萬至50萬元,情節重大者可能更高。 依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該判決經廢棄/撤銷發回更審,非確定見解)判決意旨及各級法院一貫見解,慰撫金應斟酌雙方身分、地位、資力、加害程度、因而受痛苦的程度等一切情狀酌定。具體舉證越完整,越有助於提高金額,例如提出診斷證明、就醫紀錄、Line對話截圖、照片、報警紀錄等。 實例參考 在113年度婚字第428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判決)中,被告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合意性交、與他人曖昧往來。原告就被告與他人合意性交之行為,已在另案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60號民事判決先獲賠12萬元;本件原告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請求離因損害(侵害配偶權),法院審酌包含前案已獲賠12萬元等一切情狀後,判賠15萬元;同時依民法第1056條第2項請求離婚損害,亦獲判15萬元,合計30萬元。法院特別說明離因損害的遲延利息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9月25日起算,離婚損害則自離婚判決確定翌日起算,二者起算日不同。 這個例子也顯示,即使已有前案就同一段外遇事實判賠,只要請求權不同、或涵蓋範圍不同,仍可能再獲判賠,但法院酌定時會把前案金額納入考量,避免重複評價。 離婚損害怎麼請求?判決離婚、無過失要件要注意什麼? Q:離婚損害一定要判決離婚才能請求嗎?協議離婚可以嗎? 結論:一定要「判決離婚」才能依民法第1056條請求,協議離婚不行。 民法第1056條第1項明文「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因此: - 判決離婚:可依民法第1056條請求財產上損害(向有過失他方請求)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以受害人無過失為限)。 - 協議離婚:不能依民法第1056條請求,但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自行約定一筆精神賠償或補償金,對方不付時則依契約請求履行。 - 附帶提醒:依民法第1056條第3項,離婚損害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這是為了避免親屬身分關係的賠償請求被當成一般財產交易。 Q:法院如何判斷「無過失」?我也有錯就一定拿不到嗎? 結論:請求離婚精神慰撫金,法律要求你必須是無過失的一方;如果你對婚姻破裂也有可歸責事由,就會被駁回。 民法第1056條第2項但書規定,非財產上損害的請求「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法院會審酌婚姻破裂的整體原因,如果雙方都有責任,就可能認定雙方均有過失,此時即使判准離婚,也拿不到離婚慰撫金。 法院見解(節錄要旨) 參照113年度婚字第44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所述:「乙○○以此將兩造私事廣布甲○○親友週知使甲○○難堪之方式要脅甲○○,無異使兩造間本已薄弱之誠摯互信感情基礎雪上加霜,加深彼此間之敵意與婚姻關係裂痕,堪認兩造間有上開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乙○○尚非全無過失,則其依民法第1056條第1、2項規定請求甲○○應賠償其因離婚所受非財產上損害50萬元及遲延利息,為無理由。」該案法院准許離婚,但因原告對婚姻破綻並非全無過失,駁回其離婚損害請求。 這也呼應了近年實務的重要變革: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及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意旨,對於「有責配偶是否得請求離婚」已採較寬鬆見解,雙方均有過失時,責任較輕的一方仍可能獲判離婚(參照109年度婚字第259號(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及111年度婚字第94號(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均以雙方均可歸責但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准離婚)。但「可以離婚」不等於「可以拿到離婚慰撫金」,後者仍受民法第1056條第2項無過失要件的嚴格限制。簡言之,108年度店簡字第445號一案法院最終也是以「兩造對婚姻破綻均有過失,原告非無過失」為由,駁回離婚損害的請求。 相對地,離因損害就沒有「受害人無過失」這種絕對門檻。即使你對婚姻也有過失,對方若有外遇、家暴等侵權行為,你仍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請求離因賠償,只是法院會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規定,比較雙方過失程度,減輕或調整賠償金額。 離婚損害的金額怎麼酌定? 結論:和離因損害一樣,看雙方學歷、職業、收入、財產、負債、婚姻存續期間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 法院見解(節錄要旨) 參照113年度婚字第428號判決所述:「審酌原告自陳為專科畢業,現經營夾娃娃機店,有600多萬元私人負債,並參酌卷附之兩造財產所得情形,及兩造此次於106年12月5日結婚,暨本件離婚結果對原告造成之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得請求之非財產上離婚損害賠償,應以15萬元為適當。」 同時,法院在該案理由中也援引最高法院見解,強調慰撫金之酌定應斟酌加害人、被害人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並說明離婚損害的利息僅能自離婚判決確定翌日起算,在判決確定前被告尚無給付義務,不生遲延責任,這與離因損害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遲延利息的處理不同。 可以同時請求離因損害和離婚損害嗎?會不會被認為重複要錢? 結論:可以同時請求,因為是不同請求權,但法院會整體衡量,避免讓同一份痛苦被評價兩次。 實務目前一致認為二者可以併存。例如113年度婚字第428號判決中,法院就分別就離因損害15萬元、離婚損害15萬元為判准,合計30萬元,並在離因部分已將前案獲賠的12萬元納入酌定考量。 需要特別澄清的是,坊間常引用的一句話「為避免重複評價,應於審酌離婚損害之賠償時慮及離因損害之數額多寡」,在108年度店簡字第445號判決中其實是被告的抗辯主張,並非該案法院自己的判斷。該案法院在判決理由中僅論述二者請求權不同、可併存無一事不再理問題,最終是以雙方均有過失為由駁回離婚損害,並未以重複評價為由酌減。正確的理解是:法院確實會避免重複賠償,方式是在酌定金額時通盤考量已判賠或併案請求的數額,如同113年度婚字第428號法院將前案12萬元納入酌定因素的作法。 另外,若離因損害的事實已經在前一訴訟中經判決確定且為同一請求權、同一事實,就會受到既判力限制,不能再以同一事實重複起訴。但若是像本件113年度婚字第428號這樣,在離婚訴訟中合併請求尚未經本案評價的部分,或請求範圍不同,法院仍會一併審理。 法院酌定精神賠償金額的6大考量因素與舉證技巧 結論:金額是法官依「一切情狀」自由心證,但當事人提得出具體證據,就越能說服法官提高金額。 綜合113年度婚字第428號、113年度婚字第44號、111年度婚字第94號、109年度婚字第259號等判決,法院通常會斟酌: | 考量因素 | 法院會看什麼 | 舉證建議 | | :--- | :--- | :--- | | 1. 雙方身分、地位 | 教育程度、職業、社會名聲、家庭角色 | 提出學歷證明、在職證明 | | 2. 經濟狀況 | 收入、財產、負債、所得稅資料 | 提出薪資單、財產清單、負債證明 | | 3. 婚姻存續期間與家庭狀況 | 結婚多久、是否有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狀況 | 戶籍謄本、子女出生證明 | | 4. 侵害行為的態樣及情節 | 外遇次數與期間、家暴頻率與嚴重度、是否公開羞辱 | Line對話、照片、影片、驗傷單、報警紀錄、證人 | | 5. 受害人所受精神痛苦程度 | 是否罹患憂鬱症、失眠、需心理諮商或就醫 | 診斷證明、就醫紀錄、心理諮商收據 | | 6. 雙方對婚姻破裂的可歸責程度 | 誰的過失較大、是否有與有過失 | 對方的自白、道歉訊息、雙方往來紀錄 | 這些都是抽象判斷,所以類似案件金額差異很大。實務上常見的離因或離婚慰撫金約在10萬至50萬元之間,但若情節特別重大(例如長期外遇且生子、嚴重家暴致重傷)、或資力懸殊,也可能判得更高。反之,若侵害情節輕微、婚姻期間短、或被害人亦有可歸責事由,金額則會較低。 實務上容易忽略的3個細節:利息、假執行與時效起算 1. 利息起算日不同,別算錯:離因損害屬侵權行為,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遲延利息;離婚損害則依113年度婚字第428號、111年度婚字第94號及109年度婚字第259號等判決見解,自離婚判決確定翌日起算,確定前不生遲延責任。 2. 小額慰撫金的假執行:損害賠償金額未逾50萬元時,法院常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可先執行;被告則可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供擔保免為假執行。這在113年度婚字第428號(主文第6、7項)及109年度婚字第259號判決中均有諭知,對於擔心對方脫產的當事人很重要,必要時可在訴訟中另行聲請假扣押。 3. 時效不要等離婚才算:離因損害的2年時效是從「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算,不是從離婚判決確定起算。很多當事人等到離婚官司打完才回頭告外遇,可能已罹於時效。 --- 常見問題QA Q:離因損害和離婚損害可以一起請求嗎? A:可以,因為兩者法律依據與發生原因不同。 參照108年度店簡字第445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一審判決)見解,二者請求權並非同一,無一事不再理問題。實務上常見在同一離婚訴訟中合併請求,如113年度婚字第428號判決即分別判准離因15萬元、離婚損害15萬元。但要注意,若同一離因事實已經前案判決確定且為同一請求權,就不能再重複請求;法院在酌定本次金額時,也會將前案已賠數額納入考量以避免重複評價。 Q:請求精神賠償的金額怎麼計算?有公式嗎? A:沒有公式,由法院自由心證酌定。 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身分、地位、資力、侵害情節、痛苦程度及可歸責程度。實務上常見約10萬至50萬元,情節重大者可能更高。建議提出具體證據如就醫紀錄、Line對話、照片、驗傷單等,以提高說服力。 Q:如果我也出軌了,還能請求離婚損害嗎? A:不能請求離婚精神慰撫金,但離因損害仍有機會。 民法第1056條第2項明文以受害人無過失為限,若你也有外遇、家暴等可歸責事由,離婚慰撫金會被駁回,如113年度婚字第44號判決所示。但對方若另有侵權行為(例如對方也外遇),你仍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請求離因損害,只是法院會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規定,比較雙方過失程度而減輕賠償。 Q:離婚損害一定要判決離婚才能請求嗎?協議離婚可以嗎? A:依民法第1056條,僅限「判決離婚」才能請求。 協議離婚不能依此條請求,但可在離婚協議書中自行約定精神賠償或補償金,若對方不付可依契約請求。另外,離婚損害請求權依民法第1056條第3項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除外。 Q:請求精神賠償的時效多久? A:兩者時效不同。 離因損害屬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97條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或行為發生後10年;離婚損害則無特別規定,適用民法第125條一般請求權15年,實務上多認為自離婚判決確定時起得行使,遲延利息亦自確定翌日起算。兩者時效期間不同,也是可以併存的理由之一。 Q:如果對方沒錢,判了也拿不到怎麼辦? A:判決只是確認債權,執行仍取決於對方財產。 建議及早查詢對方財產狀況,必要時在訴訟中聲請假扣押以防脫產。若慰撫金未逾50萬元,法院常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職權宣告假執行,讓你在判決確定前即可先行執行;對方可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供擔保免假執行。實務上如113年度婚字第428號及109年度婚字第259號判決均有此諭知。 --- 結語 離婚精神賠償看似複雜,但掌握「離因損害看行為、離婚損害看判決且須無過失」的區別,就能清楚自己可以主張的權利。無論是哪一種,都要把握時效(離因2年、離婚損害15年)、準備好證據(對話紀錄、照片、診斷證明、所得財產資料),並在訴訟中充分說明痛苦程度與對方過失,才能爭取合理賠償。由於本文引用的113年度婚字第428號、113年度婚字第44號、111年度婚字第94號、109年度婚字第259號及108年度店簡字第445號等均為地方法院或簡易庭一審判決,是否確定及最新見解仍以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公告為準,每個案件情況不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量身規劃最有利的策略,理性處理財產與損害賠償問題,才能好好放下,迎向新生活。 本文參考法院真實判決見解,相關片段來自113年度婚字第428號108年度店簡字第445號111年度婚字第94號108年度店簡字第445號111年度婚字第94號113年度婚字第44號109年度婚字第259號等判決,內容已簡化為一般人易懂之文字,如需精確法律意見,請尋求專業律師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