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精神賠償請求:離因損害賠償範圍與金額 離婚不只是感情的分手,還可能牽涉到「精神賠償」。但你知道嗎?離婚時可以請求的精神賠償其實有兩種:「離因損害」和「離婚損害」。兩者有什麼不同?可以同時請求嗎?法院會判多少錢?本文用白話文搭配真實法院見解,一次說清楚! --- 一、離婚精神賠償的兩大類型 1. 離因損害(離婚原因造成的損害) 簡單說,就是導致離婚的那個「壞行為」本身造成的傷害。例如:外遇、家暴、惡意遺棄等等。因為這些行為已經侵害了配偶的人格權(例如配偶權、身體健康),所以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和第195條(非財產損害賠償)來請求賠償。這種賠償的性質和一般車禍造成精神痛苦類似,只不過加害人是你的配偶。 2. 離婚損害(因離婚這件事造成的損害) 離婚本身也會帶來痛苦,尤其是無過失的一方。所以民法第1056條特別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可以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如果是非財產上的損害(精神慰撫金),則以受害人無過失為限。換句話說,如果你在婚姻破裂的過程中也犯了錯,就可能拿不到這筆錢。 法院見解 參照108年度店簡字第445號判決所述:「按民法第1056條之損害賠償,係以判決離婚而受有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為其請求權發生之原因,即學說上所謂之『離婚損害(或稱離異損害)』;而導致離婚原因之各種事由,如符合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其所生之損害,即學說上所謂之『離因損害』。上開二者在態樣、發生原因、損害賠償之內容及範圍、時效期間,均有所差異,請求權並非同一,故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也就是說,兩者是不同的請求權,可以分別主張,不會因為已經請求過其中一種就禁止另一種(但金額上可能會互相影響)。 --- 二、離因損害怎麼請求? 請求權基礎: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 第195條 - 要件:配偶有故意或過失的不法行為(例如通姦、家暴),侵害你的配偶權或身體健康,導致你精神上受有痛苦。 - 時效: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或行為發生後10年。 常見的離因損害行為 - 外遇: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或逾越一般友誼的親密互動。 - 家暴:身體或精神上的虐待。 - 惡意遺棄: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義務。 - 其他:例如長期言語羞辱、公開誹謗等。 法院判賠金額 法院會綜合考量「加害人的侵害情節」、「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受害人所受痛苦的程度」等因素,沒有固定公式。實務上從幾萬元到上百萬元都有,但多數落在10萬至50萬元之間。 實例參考 在113年度婚字第428號判決中,被告與他人通姦,原告先就通姦行為獲賠12萬元,後來又因同一事件請求離婚損害,法院判離因損害(通姦)再賠15萬元。也就是說,同一件外遇事實,原告總共獲賠27萬元(12萬+15萬),但要注意這15萬是離因損害還是離婚損害?從判決文意看,原告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離因損害賠償,於15萬元」獲准,所以離因損害部分賠了15萬。 --- 三、離婚損害怎麼請求? 請求權基礎:民法第1056條 - 要件: 1. 必須是「判決離婚」。 2. 受害人受有損害(財產上或非財產上)。 3. 他方有過失(對於離婚的發生有可歸責事由)。 4. 若是請求非財產損害(精神慰撫金),受害人必須「無過失」。 也就是說,如果你自己也有錯(例如也外遇、也家暴),就可能拿不到精神賠償,但財產上損害(例如因離婚而支出的費用)仍有可能請求。 法院如何判斷「無過失」? 法院會審酌婚姻破裂的原因,如果雙方都有責任,就可能認定雙方均有過失,此時受害人就無法請求離婚精神賠償。例如113年度婚字第44號判決中,原告威脅要將私事散布給親友,導致婚姻裂痕加深,法院認為原告並非全無過失,因此駁回其離婚損害請求。 法院見解 參照113年度婚字第44號判決所述:「乙○○以此將兩造私事廣布甲○○親友週知使甲○○難堪之方式要脅甲○○,無異使兩造間本已薄弱之誠摯互信感情基礎雪上加霜,加深彼此間之敵意與婚姻關係裂痕,堪認兩造間有上開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乙○○尚非全無過失,則其依民法第1056條第1、2項規定請求甲○○應賠償其因離婚所受非財產上損害50萬元及遲延利息,為無理由。」 離婚損害的金額 同樣會考量雙方的學歷、職業、收入、婚姻存續期間、痛苦程度等。例如113年度婚字第428號判決中,原告專科畢業、經營夾娃娃機店、有600多萬負債,法院審酌後判給15萬元。 法院見解 參照113年度婚字第428號判決所述:「審酌原告自陳為專科畢業,現經營夾娃娃機店,有600多萬元私人負債,並參酌卷附之兩造財產所得情形,及兩造此次於106年12月5日結婚,暨本件離婚結果對原告造成之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得請求之非財產上離婚損害賠償,應以15萬元為適當。」 --- 四、可以同時請求離因損害和離婚損害嗎? 可以! 因為兩者是不同的請求權,一個是針對「導致離婚的侵權行為」,一個是針對「離婚本身」。但法院在酌定金額時,會注意避免「重複賠償」,也就是說,如果離因損害已經賠償了精神痛苦,離婚損害的部分可能會酌減,或者反過來。 想深入了解損害賠償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離婚法律完整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例如113年度婚字第428號判決中,原告先就通姦行為獲賠12萬元(應該是之前另案判決),後來在同一離婚訴訟中又請求離因損害15萬元和離婚損害15萬元,法院分別判准,總計30萬元。可見兩者可以併存,但金額會整體衡量。 另外108年度店簡字第445號判決中提到:「為避免重複評價,應於審酌離婚損害之賠償時慮及離因損害之數額多寡。」所以法官會通盤考量,不會讓當事人獲得雙重補償。 --- 五、法院酌定精神賠償金額的考量因素 綜合各判決,法院通常會斟酌以下事項: 1. 雙方的身分、地位:教育程度、職業、社會名聲等。 2. 經濟狀況:收入、財產、負債。 3. 婚姻存續期間:結婚多久?是否有子女? 4. 侵害行為的態樣及情節:外遇次數、家暴頻率、是否公開羞辱等。 5. 受害人所受精神痛苦的程度:是否因此罹患憂鬱症、需要就醫等。 6. 雙方對於婚姻破裂的可歸責程度:誰的過失較大? 這些都是抽象判斷,所以類似案件可能判賠金額差異很大。但可以確定的是,當事人若能提出具體證據(例如就醫紀錄、Line對話、照片),對提高金額會有幫助。 --- 六、常見問題QA Q1:離因損害和離婚損害可以一起請求嗎? A: 可以,因為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但要注意,如果離因損害的事實已經在之前的訴訟中判決確定,就可能受到「既判力」的限制,不能再以同一事實重複請求。不過若是新的訴訟合併請求,法院會一併審理,並避免重複賠償。 Q2:請求精神賠償的金額怎麼計算?有公式嗎? A: 沒有公式。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條件及侵害情節,自由心證。實務上常見的金額約在10萬至50萬之間,情節重大者可能更高。例如外遇一次與長期外遇,金額就會不同。 Q3:如果我也出軌了,還能請求離婚損害嗎? A: 不行。民法第1056條第2項明文規定,請求非財產上的離婚損害,必須以受害人無過失為限。如果你也有過失(例如也外遇、家暴),就無法請求離婚精神賠償。但離因損害(對方侵權)仍可請求,只要對方的行為構成侵權,就算你也有錯,還是可以請求,但可能會因為「與有過失」而減輕賠償金額。 Q4:離婚損害一定要判決離婚才能請求嗎?協議離婚可以嗎? A: 民法第1056條只適用於「判決離婚」。如果是協議離婚,就不能依這條請求。但你可以於協議離婚時,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一筆精神賠償,如果對方不付,可以依契約請求。 Q5:請求精神賠償的時效多久? A: 離因損害(侵權行為)的時效是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或行為發生後10年。離婚損害(因離婚而生)的時效,依民法第1056條並無特別規定,應適用一般請求權時效15年,但實務上多認為從離婚判決確定時起算。 Q6:如果對方沒錢,判了也拿不到怎麼辦? A: 這是現實問題。法院判決只是確認債權,如果對方無財產,可能無法執行。但你可以先查詢對方的財產狀況,或考慮在訴訟中聲請假扣押,以保障將來執行。 --- 七、結語 離婚精神賠償看似複雜,但掌握「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的區別,就能清楚自己可以主張的權利。無論是哪一種,都要準備好證據(例如對話紀錄、照片、診斷證明),並在訴訟中充分說明自己的痛苦與對方的過失,才能爭取合理的賠償。當然,每個案件情況不同,建議還是諮詢專業律師,量身規劃最有利的策略。 最後提醒:婚姻走到盡頭,理性處理財產與損害賠償問題,才能讓彼此好好放下,迎向新生活。 --- 本文參考法院真實判決見解,相關片段來自113年度婚字第428號113年度婚字第428號113年度婚字第428號108年度店簡字第445號108年度店簡字第445號111年度婚字第94號108年度店簡字第445號111年度婚字第94號113年度婚字第44號109年度婚字第259號等判決,內容已簡化為一般人易懂之文字,如需精確法律意見,請尋求專業律師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