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如何縮短刑期?假釋與縮刑制度說明 坐牢的人最想知道的事,大概就是「能不能早點出去?」其實法律上還真的有幾種合法縮短刑期的方式,讓表現良好的受刑人有機會提前重獲自由。這些制度包括假釋、累進處遇縮刑、減刑(例如國家頒布減刑條例)以及極少見的大赦、特赦等等。本文就用白話文搭配真實法院判決案例,帶你一次搞懂這些制度的運作方式。 --- 一、假釋:暫時釋放,表現好就能提早出獄 什麼是假釋? 假釋簡單來說,就是受刑人在監獄裡服刑超過一定期間後,因為表現良好、有悔改的證據,經過法務部核准,暫時把他放出去。假釋並不是完全自由,出獄後還有一段「假釋期間」必須遵守保護管束的規定,如果這段期間再犯罪或違反規定,假釋就會被撤銷,回去把剩下的刑期補完。 假釋的條件(刑法第77條) - 有期徒刑:執行刑期超過二分之一(累犯超過三分之二)。 - 無期徒刑:執行超過25年。 - 另外必須有「悛悔實據」,也就是監獄認為你確實改過向上了。 假釋的程序 監獄方面會主動審查受刑人是否符合假釋資格,然後報請法務部核准。法務部核准後,受刑人就可以出獄。 假釋期間與撤銷 - 假釋期間:有期徒刑是「殘餘刑期」,也就是你本來還要關多久,這段時間就是假釋期間;無期徒刑的假釋期間是20年。 - 在假釋期間內如果故意再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或者違反保護管束規定情節重大,假釋就會被撤銷,必須回去坐牢(把剩下的刑期關完)。 真實案例:縮短刑期後假釋出監 在判決書 97年度聲字第70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7 年度聲字第 70 號)中提到: 受刑人甲○○於93年5月18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滿日期為103年2月9日。 這裡的「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就是指受刑人甲○○透過累進處遇縮刑(後面會說明)減少了實際要執行的刑期,因此提早達到假釋門檻,獲得假釋核准。他的假釋期滿日是103年2月9日,表示從假釋出監到那天為止都必須遵守規定,否則可能被撤銷假釋。 --- 二、累進處遇縮刑:在監獄表現好,直接減免刑期 什麼是累進處遇? 監獄為了鼓勵受刑人改過遷善,設計了「累進處遇」制度。受刑人依表現分為四級:第四級(剛入監)、第三級、第二級、第一級。級數愈高,享有的待遇愈好(例如接見次數、購物額度),而且達到第二級以上還可以縮短刑期。 縮刑的計算方式(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28) - 第一級: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 16 日。 - 第二級: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 8 日。 - 第三級: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 4 日。 - 第四級:沒有縮刑。 舉例:如果某受刑人被判 3 年(36個月),全部刑期都維持在第一級,總共可縮短 36 × 16 日 = 576 日,大約是 1 年 7 個月左右,等於實際只要關 1 年 5 個月左右。 縮刑與假釋的關係 縮刑減少的日數會直接從「執行刑期」中扣除,所以受刑人實際執行的時間變短,連帶也會影響假釋的門檻(因為假釋是看「執行刑期」是否已達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因此像上面案例中的甲○○,就是因為縮刑而提早達到假釋條件。 --- 三、減刑:國家特別恩典,一次縮短刑期 減刑是國家基於特定目的(例如慶祝或社會和解)頒布減刑條例,對符合條件的犯罪人減輕其宣告刑。例如民國96年為了慶祝解嚴20週年,就實施了「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減刑的條件 - 通常會限定犯罪時間(例如在96年4月24日以前犯罪)。 - 排除某些嚴重犯罪(例如殺人、強盜、販賣毒品等),各次減刑條例的排除範圍不同。 - 符合條件者,可以減輕其宣告刑(例如減二分之一)。 減刑的效果 減刑是直接從原本判決的刑度減輕,如果一個人犯了好幾項罪,減刑後還要重新「定應執行刑」(也就是把減刑後的各罪刑期合併計算)。這往往可以大幅縮短受刑人實際要關的時間。 真實案例:減刑後刑期大縮水 法院有許多裁定減刑的案例,以下舉幾個判決書中的例子: - 96年度聲字第1752號判決(96年度聲字第1752號):受刑人甲○○因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其中附表編號2、3之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前,合於減刑條件,減刑二分之一。最後法院裁定應執行刑分別為「有期徒刑參年參月」及「伍年捌月」,如果沒有減刑,刑期會更長。 - 96年度聲減字第3791號判決(96年度聲減字第3791號):受刑人甲○○犯槍砲、毒品等罪,其中附表編號1、2、5之罪獲得減刑,最後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壹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元」。原本這些罪加總起來可能超過20年,減刑後只剩10年出頭。 - 96年度聲減字第2651號判決(96年度聲減字第2651號):受刑人甲○○犯施用毒品、竊盜、詐欺等罪,全部獲得減刑,最後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可易科罰金)以及另案「有期徒刑拾壹月」。減刑前這些罪的總和絕對不只這樣。 - 96年度聲減字第1698號判決(96年度聲減字第1698號)、96年度聲減字第1936號判決(96年度聲減字第1936號)、96年度聲減字第6227號判決(96年度聲減字第6227號)也都有類似的減刑裁定。 從這些案例可以看到,減刑條例確實讓許多受刑人獲得縮短刑期的機會。 --- 四、其他縮短刑期的方式:大赦、特赦 除了上述三種常見途徑,還有赦免法所規定的大赦、特赦、減刑等。不過大赦與特赦都是由總統依憲法行使,非常罕見,一般民眾不容易遇到,這裡就不贅述。 總統依憲法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刑事案件完整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 五、常見問題 QA Q1:縮刑(累進處遇)後,假釋的門檻怎麼計算? 假釋門檻是看「實際已執行的刑期」是否達到法定的比例(1/2 或 2/3)。而累進處遇縮刑所減少的日數,會直接從應執行的刑期中扣除,所以實際執行日數變少,但假釋門檻的「應執行刑期」也同樣會因為縮刑而變短。舉例:原本判刑 6 年(72個月),若累進處遇縮短了 1 年,則「應執行刑期」變成 5 年,假釋門檻(1/2)就變成 2.5 年。所以縮刑可以讓受刑人更早達到假釋條件。 Q2:減刑是否適用所有犯罪?哪些犯罪不能減刑? 不是所有犯罪都能減刑。每次減刑條例都會列出「不予減刑」的犯罪類型,通常是危害社會治安較嚴重的罪,例如: - 殺人、強盜、擄人勒贖、販賣毒品、槍砲罪等。 - 貪污治罪條例的部分犯罪。 - 其他特別法規定的重罪。 具體排除範圍要看法條規定。例如 96 年減刑條例第 3 條就列了十幾款不予減刑的情形。 Q3:假釋出獄後再犯罪會怎樣? 假釋期間如果故意再犯罪,而且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即使得易科罰金也算),原則上假釋就會被撤銷,必須回監執行先前尚未執行完的殘刑(也就是假釋前剩下的刑期)。如果新罪只是罰金或拘役,或屬過失犯罪,則不一定撤銷,但保護管束機關可以依情節聲請撤銷。 Q4:數罪併罰時,縮短刑期如何計算? 如果一個人犯了好幾項罪,法院會先分別判刑,然後依刑法第 51 條「定應執行刑」。這個定出來的刑期就是實際要執行的總刑期。之後在監獄執行時,累進處遇縮刑是針對這個總刑期去縮短。減刑則是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先將各罪的宣告刑減輕,再合併定應執行刑。例如判決 105年度聲字第160號(105年度聲字第160號)中,受刑人謝文書犯了 34 項罪,最後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3 年。如果他有符合減刑條件,就可以先減輕各罪刑度再合併,可能就會低於 23 年。 Q5:累進處遇縮刑最多可以縮短多少? 依現行規定,第一級每月縮短 16 日,第二級每月縮短 8 日,第三級每月縮短 4 日。受刑人剛入監是第四級(不縮刑),之後依表現進級。理論上如果整個刑期都維持在第一級,縮短日數最多可達總刑期的 約 53%(因為每月縮 16 日,等於執行一個月算 1 個月又 16 日?其實是每月縮短 16 日,所以實際執行天數 = 應執行天數 - 縮短天數)。但實務上受刑人不可能一入監就馬上晉升到第一級,所以實際縮短幅度會小一些。 Q6:受刑人要怎麼爭取縮短刑期? - 假釋:在監表現良好,積極參加作業、教化課程,保持無違規紀錄,讓監獄認為你有悔悟,就有機會報請假釋。 - 累進處遇縮刑:同樣是透過遵守監規、作業成績優良、參加教育活動等來提高處遇分數,盡快晉升到第二級以上,就能開始縮刑。 - 減刑:這屬於國家政策,受刑人無法主動爭取,只能被動等待政府頒布減刑條例,且符合條件者自動適用。 與本文相關的性騷擾一文,針對性交猥褻性騷擾如何區有更深入的說明與案例分析。 假釋深入說明了假釋好比期中出獄考的法律要件,可作為延伸閱讀。 --- 六、結論 縮短刑期的制度,是給予受刑人改過自新的機會,鼓勵他們在監獄中好好表現、重新做人。但這些機會都有法定條件,不是自動享有的。受刑人與其家屬了解這些規定,可以更清楚未來的可能發展,也能適時爭取該有的權益。最後要提醒,即使提早出獄,也千萬不要再犯,否則假釋撤銷或再入監,反而得不償失。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大家對假釋、縮刑、減刑有更清楚的認識。如果有具體個案問題,還是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相關單位喔! --- 參考判決: 96年度聲字第1752號 96年度聲字第1752號 96年度聲減字第3791號 96年度聲減字第3791號 96年度聲減字第2651號 96年度聲減字第2651號 97年度聲字第70號 97年度聲字第70號 96年度聲減字第1698號 96年度聲減字第1698號 96年度聲減字第1936號 96年度聲減字第1936號 105年度聲字第160號 105年度聲字第160號 96年度聲減字第6227號 96年度聲減字第62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