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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高薪低報勞保會怎樣?違法投保的刑事責任|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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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高薪低報勞保會怎樣?違法投保的刑事責任

雇主高薪低報勞保會觸犯刑法第216條刑法第215條刑法第220條第2項的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以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的詐欺得利罪,實務上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以詐欺得利罪論處,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即使只低報一名員工、金額僅數千元也可能被判刑,事後補繳也無法免罪,只能作為爭取緩刑的量刑參考。本文用真實法院判決帶你看懂高薪低報的刑事責任、量刑與自保方式。

「老闆,我的勞保投保薪資怎麼只有基本工資?我每個月領四萬多耶!」小明看著勞保局寄來的繳費單,忍不住問了老闆。老闆支支吾吾,只說「這樣你負擔也比較輕啊!」但小明心裡清楚,這根本是「高薪低報」,不只影響他的退休金,還可能害老闆吃上官司!究竟雇主高薪低報勞保會有什麼後果?會不會被抓去關?本文將用真實法院判決帶你看懂背後的刑事責任


一、什麼是「高薪低報」?跟勞保、健保、勞退都有關係嗎?

結論:有關係,而且三個制度都會被牽連。

所謂「高薪低報」,就是雇主申報給勞保局、健保署的員工投保金額,低於員工實際領取的薪資總額。很多人以為只有勞保,實際上雇主每月要處理的是三套制度的三合一申報:

  1. 勞工保險:依勞工保險條例及施行細則申報投保薪資。
  2. 全民健康保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申報投保金額。
  3. 勞工退休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雇主應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不得低於每月工資6%,並提繳至勞保局設立的個人專戶。

這三份文書,在實務上都被認定為雇主的「附隨業務」上所製作的文書。如果雇主明知不實卻仍填寫不實薪資再傳送給勞保局、健保署,就不是單純的行政疏失,而是刑事犯罪的開始。

二、雇主為什麼要冒險高薪低報?真的能省很多嗎?

結論:短期省小錢,長期賠大錢,還會留下前科。

理由很單純:省錢。但現行費率並非原文所寫的固定7%、6%,而是依公告費率與分擔比例計算,精修後如下表:

項目現行費率與雇主負擔法源依據
勞工保險
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約11.5%+就業保險1%+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依行業別另計;雇主負擔70%、勞工20%、政府10%
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費率
全民健康保險
一般保險費率現行約5.17%(依健保署公告調整);雇主負擔約60%、勞工30%、政府10%,另有補充保費
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公告費率
勞工退休金
雇主每月提繳不得低於每月工資6%,勞工可另自願提繳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如果將月薪5萬元的員工低報成3萬元,雇主每個月在勞健保及勞退上確實能少繳數千元,但一旦被查獲,除了要補繳差額、繳納罰鍰,還可能觸犯刑法第215條刑法第216條刑法第220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面臨牢獄之災,完全得不償失。

三、高薪低報會有哪些法律責任?行政、民事、刑事一次看

結論:三種責任會同時發生,行政罰繳了,刑事一樣要判。

責任類型法律依據與效果重點說明
行政責任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至第4項: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第2項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處二倍罰鍰;第3項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第4項規定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者,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9條:以多報少者,除追繳短繳保險費外,按短繳金額處2倍至4倍罰鍰;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雇主違反第14條第1項等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違反第36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9條未按時繳納年金保險費者,處應負擔金額同額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除罰鍰及滯納金外,勞保局、健保署會追繳短繳的保費及勞退提繳金。公法上的補繳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實務判決常見「公法請求權時效5年內」的記載,超過時效部分行政上雖無法追繳,刑事責任仍存在;另雇主若拒絕勞保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3項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4項為查對時拒不出示資料,依同條例第72條第4項另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民事責任
員工因低報導致勞保給付短少
例如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等,員工可向雇主請求賠償差額。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後段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後段明定,投保單位短報導致勞工損失,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第2項僅為保險費負擔違規之罰鍰規定,不得作為短報薪資賠償依據
刑事責任
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刑法第216條行使、刑法第220條第2項準文書、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刑法第339條之4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加重
這是最嚴重的一環,雇主可能被判刑、留前科,且不得以「已經補繳」為由主張不犯罪

以下我們將重點放在刑事責任,並引用多則真實判決來說明法院的見解。

四、高薪低報觸犯哪些刑法罪名?為什麼一個行為會成立兩罪?

1.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與行使罪(刑法第215條刑法第216條刑法第220條第2項

結論:先登載不實,再傳送行使,兩個階段都會被評價,但最後只論行使。

刑法第215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6條則處罰「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雇主在製作勞保、健保加保申報表、投保薪資調整表等文書時,必須據實填寫。如果故意填寫不實投保薪資,就構成業務登載不實。而將這些不實文書以紙本或網路傳送給勞保局、健保署,就構成「行使」行為。

實務關鍵細節:電磁紀錄也是文書。 現在多以勞健保及勞退三合一申報表透過網路傳輸,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因此實務一律論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而非單純的文書罪。

低度行為被高度行為吸收: 業務登載不實是低度行為,行使是高度行為,實務認為低度為高度所吸收,不另論罪。

關於刑法第214條的釐清: 關於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最高法院裁判要旨曾抽象闡述214條須公務員無實質審查僅依申報登載始構成,若須實質審查則非214條所稱情形;惟該案理由欄記載被告「自有犯刑法第216條刑法第215條刑法第214條之罪…有方法結果牽連關係」且主文「上訴駁回」維持原確定判決論以214條有罪,顯示該案並非一律排除214條。現行實務對高薪低報多以刑法第215條刑法第216條刑法第220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論處,是否另論214條仍有見解分歧,本文不採絕對化結論,個案請參閱判決全文。

2. 詐欺得利罪(刑法第339條第2項

雇主以不實的投保薪資申報,使勞保局、健保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少收保險費,公司因此獲得「短繳保費」的不法利益,屬於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成立詐欺得利罪。刑法第339條第3項並規定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雖高薪低報多為既遂,仍應提示未遂亦罰,避免誤以為僅罰既遂。

3. 一行為觸犯兩罪,從一重處斷,且多次申報可能只論一罪

實務上,雇主以一個低報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和「詐欺得利罪」,法院會依想像競合原則,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論處(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例如以較重之詐欺得利罪論處時,宣告刑不得低於較輕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之最輕本刑)。

另外,若雇主基於同一決意、在密接時地對同一員工或多名員工多次申報不實薪資,實務上常評價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關於接續犯與法律跨越新舊法適用,法院常引用最高法院判決就即成犯、接續犯、繼續犯等學理分類之一般論述(該案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假結婚案,主文「上訴駁回」),並非該最高法院判決對勞健保高薪低報所作之具體判斷;高薪低報是否成立接續犯及是否直接適用新法,仍依個案事實(犯意單一、時地密接、法益同一)由承審法院認定,此段僅為學理援用,非該最高法院對勞保案之確定見解。例如判決及判決即援用該一般論述說明接續犯之評價方式。

參照判決要旨摘述(114年1月17日判決,原113年1月17日判決,經114年2月21日裁定更正日期欄為114年1月17日,更正裁定案號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及施行細則規定製作之通知表、投保薪資調整表、投保申請書、加保申報表等文書,均係該等法規對投保單位所規定之業務,為雇主之附隨業務,雇主如虛偽製作,應構成業務登載不實罪,其因此使公司取得減少支出之不法利益則應構成詐欺得利罪。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完整理由請參閱判決全文。

另如判決要旨摘述:「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刑法第220條第2項刑法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等罪嫌。……被告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嫌處斷。」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完整理由請參閱判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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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詐欺得利罪的刑度有多重?法官怎麼量刑?會被關嗎?

結論:法定刑五年以下,但實務多判6月以下得易科罰金或宣告緩刑,關鍵在金額、犯後態度與是否補繳。

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且依同條第3項未遂犯亦罰之。刑法第215條現行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聽起來很重,但實務上法官會根據「不法利益金額」、「犯後態度」、「是否補繳及繳清罰鍰」、「是否與員工和解」等情狀量刑。

這裡有幾個影響是否入監的關鍵法律效果:

  • 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 犯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超過6月(例如8月)就不得易科罰金。
  • 緩刑(刑法第74條): 必須符合兩款要件之一:1.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2.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至5年緩刑,並得命緩刑負擔。
  • 緩刑負擔不是罰金(刑法第74條第2項): 法院得命被告向被害人道歉、賠償、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提供義務勞務等。很多判決寫的「向公庫支付40萬元」是緩刑條件,不是刑法第339條的罰金,兩者性質完全不同。
  • 沒收(刑法第38條之1刑法第38條之2): 詐欺得利的不法所得歸公司(第三人)所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原則上應沒收,依同條第4項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一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但若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同條第5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法院不予宣告沒收;另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法院亦得酌減或不宣告。若被告已實際補繳公法上5年時效內的短繳保費並繳清行政罰鍰,或已實際賠償員工損失,即符合不予沒收或酌減事由,這也是爭取從輕的重要依據。

▍實際量刑案例

案例一:超順利公司負責人低報多名員工薪資(判決)

被告蔡OO是超順利公司負責人,將多名員工薪資以高薪低報方式申報,使公司短繳勞保費229,411元、健保費258,042元。法院審理後,認其多次申報為接續犯僅論一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由於8個月已逾6個月,依刑法第41條不得易科罰金,但審酌其已補繳公法請求權時效內的健保費並繳清罰鍰,宣告緩刑2年,並命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40萬元(緩刑負擔)。本案犯罪所得已透過補繳發還被害機關,法院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不另宣告沒收。本案為一審簡易判決,判刑後仍有上訴救濟空間,是否確定以法院後續裁判為準。

本案要旨摘述:「被告以高薪低報方式,申報超順利公司相關僱員薪資,使超順利公司獲有短少支出相關保費之不法利益,並損害主管機關對於該等僱員保險費用、提繳金額計算之正確性及該等僱員之投保利益,所為確有不該,應予非難。……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宣告緩刑2年,……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0萬元。」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完整理由請參閱判決全文。

案例二:禾康保全公司負責人低報兩名員工薪資(判決)

被告為禾康保全公司負責人,將吳OO、陳OO二名員工薪資低報,短繳勞保費、勞退提繳金及健保費。法院判決兩次犯行各處拘役50日,應執行拘役80日,均諭知以1,000元折算一日,得易科罰金。法院特別記載,被告已補繳健保差額10,641元、6,183元及勞保1,298元、6,605元、勞退2,844元、4,660元並繳清裁處罰鍰,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不另沒收不法所得。

本案要旨摘述:「其為減少禾康保全公司支出勞工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提繳金及全民健保費等,以所謂『高薪低報』方式施用詐術,未據實申報吳OO、陳OO之實際薪資……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完整理由請參閱判決全文。本案為一審簡易判決,量刑仍有上訴救濟空間。

案例三:保全公司三名負責人、會計共同低報員工薪資(判決)

本案因負責人、會計三人共同以高薪低報方式製作不實投保申報表,法院認定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此為103年6月18日增訂的加重詐欺,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比普通詐欺得利重很多。法院審酌被告齊OO等三人為共同正犯,坦承犯行、接受賠償方案,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命依附表給付告訴人沈OO1萬元(緩刑負擔,分期履行)

本案要旨摘述:「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為公司勞工投保,竟為圖不法利益,以高薪低報方式,製作業務上不實之勞健保投保申報表,再持向勞保局、健保署,使告訴人及勞保局、健保署受有損害,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已有悔意……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宣告被告緩刑2年,……命被告應依附表所載內容履行給付。」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完整理由請參閱判決全文。

罪名法定刑本案量刑
普通詐欺得利(刑法第339條第2項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之
案例一8月、案例二拘役80日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案例三1年

從以上案例可知,即使不法利益僅數千元,也可能被判刑;若涉及三人以上共同為之,刑度直接跳到1年起跳。但若犯後態度良好、主動補繳,通常可以獲得緩刑,不過仍會留下前科。

六、法院如何計算「不法利益」?少繳多少就算多少嗎?

結論:是,法官會逐筆核算差額,差額就是犯罪所得,也是量刑與沒收的基礎。

不法利益就是公司「少付的保費及勞退提繳金額」。計算方式為:依員工實際薪資應繳納的費用,減去已繳納的費用,差額即為公司不法獲得的利益。這部分金額會影響量刑,也會在判決中詳細記載,甚至作為是否宣告沒收的依據。

例如判決就詳細列出短繳勞保費229,411元、健保費258,042元。判決也記載吳OO部分短繳勞保費1,298元、勞退提繳2,844元,陳OO部分勞保費6,605元、勞退提繳4,660元。可見即使差額不大,仍構成犯罪。

補充實務細節:消極不申報 vs 積極製作不實。 實務上有見解認為,若雇主只是「消極未申報調整」投保薪資,而未積極製作不實的電磁紀錄申報,則不成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僅成立詐欺得利罪。此部分與有罪部分為想像競合,法院會諭知「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但詐欺得利罪仍成立,不影響入罪。

七、雇主補繳後,刑事責任就會消失嗎?公法時效5年是什麼意思?

結論:不會消失,補繳只能換取從輕量刑與免沒收,無法阻卻犯罪成立。

補繳僅是事後彌補行政上的短繳,刑事犯罪在申報不實並使機關陷於錯誤時就已經成立,補繳只能作為法官量刑時的參考,可能獲得較輕的刑度或緩刑,但無法免罪。

什麼是公法上5年時效? 判決中常見「已補繳公法請求權時效5年內短繳保費」等文字,指的是全民健保、勞保等公法上保險費請求權有5年時效,行政機關只能追繳5年內的短繳金額。超過5年的部分,行政上無法再追繳,但刑事上的詐欺得利罪追訴權時效長達20年,兩者是不同軌道。實務上,法院會將「已在5年時效內全數補繳並繳清罰鍰」作為從輕與不沒收的重要理由。依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依同條第5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沒收;另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有過苛之虞、欠缺重要性、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補繳正屬此類事由。

例如判決中,被告已補繳公法請求權時效內的健保費,法院仍判刑,但給予緩刑。判決也提到被告配合補繳及接受裁罰,法院因此從輕量刑並不宣告沒收。

八、員工如果同意低報,員工也有罪嗎?

結論:原則上不會,但主動要求就可能變共犯。

實務上,員工通常不會被追究刑責,因為低報的主導權與申報義務人在雇主,員工只是被動接受,缺乏業務登載的主體身分與詐欺的主導行為。但如果員工主動要求雇主低報(例如為了讓自己每月少扣一點保費、或規避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則可能被認定為與雇主共同正犯或共犯,不過這類案例較少見,且檢察官會嚴格審查員工是否確有教唆或幫助故意。

對員工而言,更大的風險不是刑責,而是自身權益受損:勞保老年給付、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及勞退專戶累積金額,全部都會因投保薪資被低報而縮水,退休後才發現損失,往往已經難以補救。

九、高薪低報的刑事追訴期有多久?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結論:20年,但起算點要區分繼續犯與接續犯,法條僅明文繼續犯自行為終了起算。

詐欺得利罪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20年。依刑法第80條第1項本文,追訴權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書僅明文「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文義未包含接續犯。

高薪低報常被評價為接續犯,是否自最後一次行為終了起算,學說與實務見解分歧,本文不將但書擴張適用於接續犯。如經法院評價為接續犯,仍有實務見解認為應自最後一次申報終了之日起算20年,但不得逕稱為法條明文。舉例而言,若雇主在2年間每月都申報不實且經法院認定為接續犯,依該見解追訴時效會從最後一次申報終了之日起算20年,雇主千萬別以為事過境遷就沒事。是否成立接續犯及如何起算,仍依個案事實(犯意單一、時地密接、法益同一)由承審法院認定。

罪名最重本刑追訴權時效
普通詐欺得利(第339條第2項)
5年
20年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第339條之4)
7年
20年

十、員工發現被高薪低報,該怎麼辦?四步驟自保

結論:先保全證據,再檢舉、請求賠償,必要時提告。

  1. 保存薪資證明: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勞動契約、打卡紀錄、扣繳憑單、年度所得稅申報資料等,用以證明實際工資總額。工資應包括本薪、加班費、獎金、津貼等經常性給與。
  2. 查詢與檢舉:可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個人投保薪資,或透過勞保局網站、電話或書面檢舉。健保投保金額也可向健保署查詢。提出檢舉時,主管機關對申訴人身分應予保密。
  3. 請求民事賠償:若因低報導致勞保給付短少,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後段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後段向雇主請求賠償差額;勞退提繳不足部分,也可請求雇主補足至勞工個人專戶。
  4. 刑事告訴:員工可向各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告發雇主涉犯詐欺得利、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等罪。刑事屬公訴罪,即使員工事後與雇主和解,檢察官仍會依法偵辦,和解僅供量刑參酌。

十一、常見問題 Q&A

Q:雇主高薪低報一定會被抓去關嗎?可以繳錢代替坐牢嗎?

不一定,多數可易科罰金或緩刑,但8月以上就不能易科。 多數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或拘役,得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每日以1,000、2,000或3,000元折算一日)。如果符合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通常會給予緩刑2至5年,不用入監。但若為累犯、金額龐大、態度惡劣,或被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1年起跳),或單次判處逾6月(如案例一8月),就無法易科罰金,雖有緩刑機會,仍有可能入獄。

Q:員工檢舉後,雇主報復怎麼辦?

勞工有吹哨者保護,雇主報復是違法的。勞動基準法第74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工法令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此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處分,該處分無效。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於60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並對申訴人身分保密。員工若遭報復,可請求回復原狀、賠償並再行檢舉。

Q:刑事責任可以和解嗎?和解後就沒事了嗎?

可以和解,但和解不能免罪,只能減輕。 員工與雇主達成和解、賠償損失,並在刑事程序中作為量刑參考,有可能獲得較輕的判決或宣告緩刑。但刑事部分屬公訴罪,即使和解,檢察官仍會起訴,法院仍會判決,只是刑度可能減輕。實務上「已全部補繳及賠償並繳清罰鍰」是爭取緩刑與免沒收的最重要籌碼,符合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沒收或酌減事由。

Q:雇主只低報一個員工也會成立犯罪嗎?

會。 即使只低報一名員工,只要有不實申報並使公司獲得少繳保費的不法利益,就構成詐欺得利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實務上有許多案例都是只低報一、兩位員工,仍被判處拘役50日、80日。法院計算不法利益是逐人逐期核算,與人數多寡無關,人數少不代表無罪。

Q:雇主已經離職,公司也解散了,還可以追究嗎?

可以,追究的是行為人本身。 刑事責任追究的是實際為申報行為的負責人、經辦人或共同正犯,即使離職或公司解散,只要在20年追訴權時效內,仍可對自然人追究。行政罰鍰與補繳責任則可能追及投保單位,解散清算時仍可能被追繳。

Q:雇主說「員工自願同意低報」就能免責嗎?

不能。 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都是強制性社會保險,投保薪資應覈實申報是雇主的法定義務,不能以勞工同意而免除。法院不會因員工同意就認定不構成詐欺得利,至多在量刑時審酌,但員工同意的說法反而可能讓員工也捲入共犯調查,對雙方都不利。

十二、結語

高薪低報省下的是一時的保費,賠上的卻是20年的追訴風險、數倍的行政罰鍰、民事賠償,以及最難抹去的前科紀錄。對雇主而言,誠實申報、按月覈實提繳才是成本最低的選擇;對勞工而言,定期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查詢自己的勞保投保薪資、勞退提繳明細及健保投保金額,發現異常立即以書面保留證據並向主管機關反映,才能保障生育、傷病、失能、老年等各項給付權益。雇主另應注意,若拒絕勞保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3項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4項為查對而拒不出示資料,依同條例第72條第4項可另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切勿以拖延或拒查規避責任。

法律不會縱容這種「偷吃步」的行為,三人以上共同為之更會直接加重為1年以上重罪。老闆們千萬別因小失大,最後賠了夫人又折兵,員工也別為了每月少扣幾百元而同意低報,退休後少領的可能是數十萬元的給付。

參考判決:本文引用的法院見解來自真實判決,為保護當事人隱私,當事人姓名已去識別化,僅以代碼標示,如(114年1月17日判決,原113年1月17日判決經114年2月21日裁定更正)等,讀者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相關案號。文中引述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完整理由請參閱判決全文。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大家了解高薪低報的嚴重性。若有具體個案,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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