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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和解可以撤告嗎?和解對訴訟程序的影響|202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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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和解可以撤告嗎?和解對訴訟程序的影響

刑事案件和解不等於自動撤告。和解是雙方互相讓步、終止爭執的民事契約,撤告則是告訴權人向檢察官或法院撤回告訴的刑事程序處分。只有告訴乃論之罪才能撤告,且必須由告訴人主動向偵查或審判機關為撤回的意思表示,和解書上就算寫了「同意撤告」,也不會自動讓刑事程序終結;反之,合法撤回告訴後原則上不得再告,但民事賠償請求權不受影響,可另依和解契約或民法請求履行。


告訴乃論是什麼?哪些罪可以撤告、哪些不行?

結論:只有告訴乃論之罪才能撤告,非告訴乃論之罪就算和解、對方原諒,檢警仍要偵辦。

刑事犯罪依是否需要告訴人提告,分為兩類,效果完全不同:

類型是否需告訴能否撤告常見罪名舉例程序效果
告訴乃論之罪
需由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警才能偵辦、法院才能審判
可以,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
普通傷害(僅限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77條第2項致死/致重傷及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277條第1項,依刑法第287條但書為非告訴乃論,不得撤告)、過失傷害、公然侮辱、誹謗、侵入住居
合法撤回後,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
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
不需告訴,檢警知悉即應主動偵辦
不行,告訴人反悔也無法撤回
殺人、竊盜、詐欺、酒駕、毒品犯罪
即使私下和解,刑事程序仍繼續進行

實務上,和解多發生在告訴乃論之罪。雙方談妥賠償後,告訴人是否願意撤回告訴,決定了被告能否免於刑事追訴。

補充關鍵期限:告訴期間只有6個月。 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即喪失告訴權。這是獨立於和解之外的失權規定,許多被害人誤以為先私下談和解就不用急著提告,結果超過6個月才提告,已不得再行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定有明文。另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2項,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多數告訴權人的告訴期間獨立計算。

小提醒: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另有特別規定,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在偵查中或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經鄉鎮市調解成立且調解書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無庸另向檢警遞狀。此為「擬制撤回」,效力與自行撤回相同。

和解等於撤告嗎?和解書簽了就沒事了嗎?

結論:和解不等於撤告,和解書本身不會自動產生撤回告訴的效力。

1. 和解是什麼?

和解是民法第736條所稱的契約,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刑事事件中常見的「和解書」,本質上是民事賠償協議,例如約定肇事者賠償被害人30萬元、被害人拋棄其餘請求。其效力是民事上的,受契約拘束,但沒有當然的刑事效力。

2. 撤告是什麼?

撤告是告訴權人向檢察官或法院為撤回告訴的意思表示,撤回須向檢察官或法院為之,實務以書狀或言詞筆錄向偵查或審判機關為撤回意思表示。一旦合法撤回,告訴乃論之罪即不得再行告訴,刑事程序終結,效果是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後段明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3. 最關鍵的區別:和解書可以約定「同意撤回告訴」,但必須另行向司法機關聲請

和解書裡可以寫「乙方同意撤回告訴」,這是當事人間的債務約定,告訴人因此負有向檢警或法院辦理撤回的義務,但法院不會因看到和解書就自動結案。若告訴人只簽和解書卻未向檢察官或法院表達撤回,刑事程序不會停止,被告仍可能被起訴、判刑。反之,若未簽和解書,但告訴人已合法撤回告訴,刑事程序仍會終結。

和解後刑事程序會怎麼走?什麼時候一定要撤回告訴?

結論:告訴乃論之罪,要讓刑事程序終結,一定要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合法撤回告訴,光和解不撤告,程序會繼續走。

1. 告訴乃論之罪:和解後可以撤告,但有嚴格期限

告訴人可以在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中撤回告訴,期限是「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前段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後段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撤回須向檢察官或法院為之,實務以書狀或言詞筆錄向偵查或審判機關為撤回意思表示。一旦逾越此時點,即使雙方已和解,也不得再撤回,法院仍須為實體判決。

撤回的法律效果是: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偵查中則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2. 若只和解但未撤告,刑事程序繼續進行

即使雙方已簽和解書、錢也付了,只要告訴人沒有向檢察官或法院為撤回告訴的意思表示,刑事程序就不會停止。法官仍須依法審理、判決。不過,和解事實會影響量刑,法官可能因此從輕量刑,例如給予緩刑、易科罰金或減輕刑度,但不會因此直接不受理。

3. 撤告後能否再告?原則上不行

撤回告訴後,告訴權即告喪失,不得再行告訴。這是為了避免告訴權人反覆提告、騷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後段為原則規定,除非法定例外,否則不得再提同一案件的告訴。這也是為何律師常提醒:要拿錢再撤告,不要先撤告再期待對方付款。

情境刑事程序結果民事求償
和解+已合法撤回告訴(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判決,程序終結,不得再告
仍可依和解契約請求履行,若不履行可另行民事訴訟
和解+未撤回告訴
刑事程序繼續,法官仍須判決,但可能從輕量刑
和解契約有效,可同時進行
未和解+已撤回告訴
刑事程序終結,不得再告
不影響民事請求權,可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和解對民事求償有什麼影響?調解、和解筆錄有執行力嗎?

結論:私下簽的和解書只有契約效力,沒有強制執行力;法院和解筆錄或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才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直接強制執行。

1. 訴訟外和解:只有契約效力

雙方私下簽的和解書屬於民法上的和解契約,雙方應受拘束,但沒有強制執行力。若對方不付錢,你不能直接拿和解書去強制執行,必須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取得確定判決、支付命令等執行名義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2. 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在民事訴訟進行中,雙方在法官面前達成和解,由法院作成和解筆錄,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明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可直接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這是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1項賦予法院的職權,目的是促進紛爭一次解決。

實務細節: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之1,當事人就訴訟上未聲明的事項或讓第三人參加和解而成立者,也得為執行名義。例如車禍案件中,連同尚未請求的後續醫療費或讓保險公司一同參與和解,一併記載於筆錄,仍具執行力。

但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5項「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訴訟上和解確定後,第三人仍得提起撤銷訴訟。

3. 鄉鎮市調解:經法院核定也具執行力,且有刑事擬制撤回效果

若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更重要的是,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後段,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這比自行遞狀撤回更簡便,也避免當事人忘記另行撤告的風險。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具有民事及刑事的失權效果。另依同條例第28條第1項,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訟終結,原告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4.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和解:最容易搞錯的程序

被害人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若雙方達成和解,法院也可作成和解筆錄,同樣具有執行力。但常見疑問是:

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後,附帶民事訴訟還能成立訴訟上和解嗎?

此問題在中有深入討論。該提案法律問題為:「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起訴後,告訴人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雙方就損害賠償達成協議並互相讓步,告訴人撤回告訴,此時法院是否得依雙造協議內容製作和解筆錄,成立訴訟上和解,以終結附帶民事訴訟,成為執行名義。」討論意見中有甲說(不得成立)、乙說(得成立)、丙說(區分撤回前後)、丁說(以法院是否已為不受理判決為準)。最後研討結果採丁說,並照審查意見通過。

丁說的精確意旨是:依法院就刑事訴訟已否為不受理判決,決定得否成立訴訟上和解。在法院尚未就刑事訴訟為不受理判決前,雙方仍可就附帶民事訴訟成立訴訟上和解,應屬有效;一旦法院已為不受理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就應以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無法再成立和解。此見解兼顧當事人處分權與程序安定性,實務上多數法院遵循。

這個區別非常重要,實務上法官通常會先讓兩造談妥附帶民事的和解條件、製作和解筆錄後,再宣示刑事部分的不受理判決,以確保和解效力不會落空。

補充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501條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第503條第1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3項僅規定「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第2項另規定「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意即附帶民事駁回不得獨立上訴;第4項規定「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自訴準用相同處理。屆時程序轉為一般民事訴訟並須繳納訴訟費用。

另一個實務保障: 民事訴訟法第422條規定,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本條僅適用「調解程序」,不含訴訟上或訴訟外和解。這是為了鼓勵當事人放心協商,不用擔心讓步被對方拿來當不利證據。

訴訟上和解可以反悔嗎?30天不變期間一定要注意

結論:原則上不能反悔,除非能證明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事由,並在30日不變期間內請求繼續審判,否則和解確定。

和解一旦成立,除非有無效或得撤銷事由,否則雙方都要受拘束,不得再就同一事件爭執。訴訟上和解若有瑕疵,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請求繼續審判。

1. 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繼續審判?

訴訟上和解兼具私法行為與訴訟行為的雙重性質,如有私法上或訴訟法上無效或得撤銷事由,均屬得請求繼續審判的原因。這是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075號判例要旨所揭示的原則,至今仍被大量引用。

常見事由包括:

  • 無效原因:當事人無行為能力、無代理權、和解內容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意思表示不自由等。
  • 得撤銷原因:因被詐欺、脅迫或錯誤而為和解。

但法院審查非常嚴格。實務上常見當事人主張和解時受壓迫、律師未協助、對內容誤解等,法院通常會審查當事人是否已充分理解內容。例如民事裁定中,法院認為當事人與律師已充分確認和解內容,難認有誤解,因此駁回請求。該裁定要旨並指出:「請求繼續審判之訴狀並應表明請求繼續審判之理由,及關於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如未表明,其請求即為不合法,無庸命其補正,得逕以裁定駁回。」此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2. 法院如何審查?期限與程序要件極為嚴格

要件規定內容違反效果
期間
和解成立之日起30日內提起;如再審理由知悉在後,自知悉時起算30日。30日為不變期間,屆期遇假日順延
逾期即失權,不得再請求繼續審判
方式
須提出訴狀表明請求繼續審判的理由,及關於遵守不變期間的證據
未合法表明,得不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
費用
請求繼續審判時,須繳回原先因和解而退還的裁判費
未繳回可能被駁回
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4項準用第500條至第502條及民事訴訟法第506條關於再審的規定
程序與再審之訴相同

特別提醒:不服法院駁回繼續審判請求的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這是民事裁定末段抗告教示所載,逾期抗告將被駁回。

因此,簽和解筆錄前務必確認:金額、給付方式、是否拋棄其餘請求、有無保留後遺症條款、給付期限與違約效果,都要白紙黑字寫清楚。實務上建議載明「若日後發現其他後遺症,得另行請求」或「分期給付,任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等文字,避免日後爭議。

實際案例解析

案例一:車禍和解後對方不賠錢,可以再告刑事嗎?

阿明騎車被小華撞傷,雙方簽和解書,小華承諾賠償20萬元,阿明同意撤回告訴。阿明當場向檢察官遞狀撤回告訴,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但小華事後反悔不付錢。此時阿明能否再提過失傷害告訴? 答案:不行。因為告訴乃論之罪一旦合法撤回告訴,就喪失告訴權,不得再行告訴。但阿明可以持和解書向民事法院起訴請求履行和解契約,或聲請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若當初是經鄉鎮市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則調解書本身即具執行力,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無庸另行起訴。

案例二:刑事庭上和解,但未撤告,法官會怎麼判?

小花被同事誹謗,提起告訴。審理中雙方在法官面前達成民事賠償和解,但小花忘記撤回告訴。此時刑事程序仍繼續進行,法官仍須依法判決。不過,因為雙方已和解,法官可能會在量刑上從輕,例如判緩刑或易科罰金。但若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未撤告,法院仍會為實體判決,不會自動變成不受理。只有在小花補提撤回告訴的書狀或當庭陳明撤回,並經法院確認後,才會諭知不受理。

案例三:撤回告訴後,還能成立訴訟上和解嗎?

老張對老王提起傷害告訴,並附帶民事訴訟。開庭時,老王願意賠償,老張同意撤回告訴,並當庭表示撤回。法官諭知:「告訴人撤回告訴,刑事部分諭知不受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兩造是否願意和解?」此時,因為刑事訴訟已因撤回告訴而將為不受理判決,但尚未正式宣判,依前述座談會見解採丁說,在不受理判決「前」,雙方仍可成立訴訟上和解。實務上,法官通常會先讓兩造談好和解條件,製作和解筆錄後,再宣示不受理判決,以確保附帶民事訴訟的和解效力。若法官已先宣示不受理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以判決駁回,不得再以和解筆錄終結,只能另行移送民事庭處理。


常見問題Q&A

Q:和解後一定要撤告嗎?

不一定。 和解是民事賠償協議,撤告是刑事程序處分,二者可分離。你可以只和解不撤告,但通常對方會要求撤告作為和解條件。如果和解書中約定「乙方同意撤回告訴」,你就負有撤告義務,否則可能構成違約,對方可請求損害賠償。但是否撤告的最終決定權仍在告訴人,法院不會強迫。

Q:和解書怎麼寫才有法律效力?

雙方簽名、內容明確即具契約效力,但要具執行力須經特定程序。 和解書只要雙方簽名,內容明確(誰給付誰多少錢、給付方式、期限、是否拋棄其餘請求、違約效果等),就具有民法上契約效力。若要增強效力,有兩種途徑:一是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二是在法院訴訟中達成和解,由法院作成和解筆錄。和解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直接強制執行。

Q:撤回告訴後,還能請求賠償嗎?

可以。 撤回告訴僅影響刑事程序,不影響民事賠償請求權。即使撤回告訴,你仍可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或依和解契約請求履行。若已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和解成立,該和解筆錄即為執行名義。

Q:如果和解後發現傷勢惡化,可以再請求增加賠償嗎?

原則上不行,除非和解契約有保留。 和解契約一旦成立,雙方就拋棄了其餘請求權,效力及於和解時已知的損害。所以簽和解書前務必確認傷勢狀況,最好載明「若日後發現其他後遺症,得另行請求」或「本和解不含後續醫療費用」等條款,否則可能無法再請求。訴訟上和解若已載明拋棄其餘請求,事後再主張傷勢加重要推翻和解,須符合無效或得撤銷事由並在30日內請求繼續審判,難度極高。

Q:在偵查中和解,檢察官會怎麼處理?

視是否撤回告訴而定。 告訴乃論之罪,若雙方和解並撤回告訴,檢察官會為不起訴處分;若和解但未撤回告訴,檢察官可能斟酌情形為緩起訴、聲請簡易判決或為起訴後由法院從輕量刑。若是經鄉鎮市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且記載同意撤回意旨者,視為已撤回,無庸另行聲請。

Q:訴訟上和解可以反悔嗎?

除非有法定事由並在30日不變期間內請求繼續審判,否則不能反悔。 須證明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並在和解成立之日起30日內(知悉在後自知悉起算)提出,且須表明理由及遵守期間的證據,並繳回已退還的裁判費。實務上要推翻和解非常困難,所以簽和解筆錄前一定要考慮清楚,必要時請律師陪同確認內容。


結語

和解與撤告是兩把不同的鑰匙,一個開啟民事賠償的大門,一個關閉刑事追訴的通道。掌握三個核心原則,才能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和解了卻還被關」或「撤告了卻拿不到錢」的窘境:第一,先判斷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及是否仍在6個月告訴期間與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第二,和解後要讓刑事程序終結,務必另行向檢察官或法院為撤回告訴的意思表示,或透過鄉鎮市調解經法院核定擬制撤回;第三,簽署任何和解筆錄或調解書前,務必確認金額、給付方式與是否拋棄其餘請求,並留意30日請求繼續審判的不變期間。

發生糾紛時,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並在簽署任何文件前充分理解法律效果,才能圓滿解決紛爭。

參考見解:本文引用之法院見解出自座談會決議(非判決,多數採丁說)、提案內容、民事裁定、裁定要旨及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075號判例要旨等,供讀者進一步查考。


相關法條官方連結: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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