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和解可以撤告嗎?和解對訴訟程序的影響 「車禍後對方說願意賠錢,但要求我撤告,這樣可以嗎?」、「和解完是不是就不能再告了?」這類問題在發生糾紛時經常困擾著民眾。其實,「和解」和「撤告」在法律上是兩回事,兩者之間有微妙的互動關係。本文將用白話文說明和解與撤告的區別,並引用法院實際見解,讓你一次搞懂背後的遊戲規則。 --- 一、先搞懂「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 - 告訴乃論之罪:必須由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警才能偵辦,法院才能審判。常見如普通傷害、公然侮辱、誹謗、過失傷害、侵入住居等。 - 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例如殺人、竊盜、詐欺等,一旦知悉犯罪,檢警就會主動偵辦,告訴人即使事後反悔也無法撤回告訴。 所以,只有告訴乃論之罪才有「撤告」的空間。而和解通常發生在告訴乃論之罪,雙方談好賠償條件後,告訴人可能願意撤回告訴,讓被告免於刑事追訴。 --- 二、「和解」不等於「撤告」——兩者法律性質不同 1. 和解是什麼? 和解是一種契約,雙方互相讓步,終止爭執。在刑事事件中常見的「和解書」,通常是民事賠償協議。例如車禍後簽訂和解書,約定肇事者賠償被害人30萬元,被害人同意不再追究。但這份和解書本身並不會自動產生「撤回告訴」的效果。 2. 撤告是什麼? 撤告是告訴權人向檢察官或法院表示撤回告訴的意思表示。一旦合法撤回,告訴乃論之罪就不得再行告訴(除非有法定例外),刑事程序就會終結(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或法院不受理判決)。 3. 關鍵:和解書裡可以包含「同意撤回告訴」的條款,但告訴人仍須主動向司法機關提出撤回告訴的聲請,刑事程序才會停止。 --- 三、和解對刑事程序的影響 1. 告訴乃論之罪:和解後告訴人可以撤告 - 告訴人可以在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中撤回告訴。 - 撤告必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 一旦撤回告訴,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案件終結。 2. 若只和解但未撤告,刑事程序繼續進行 即使雙方簽了和解書,只要告訴人沒有向檢察官或法院表達撤回告訴的意思,刑事程序就不會停止,被告仍可能被判刑。 3. 撤告後能否再告? 原則上,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後,就喪失告訴權,不得再行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 --- 四、和解對民事程序的影響 1. 訴訟外和解 雙方私下簽的和解書屬於民法上的和解契約,具有法律效力,但沒有強制執行力。如果對方不履行,你必須提起民事訴訟,取得確定判決或執行名義後才能強制執行。 2. 訴訟上和解 在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雙方在法官面前達成和解,由法院作成和解筆錄。這份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可以直接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3.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和解 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此時若雙方達成和解,法院也可以作成和解筆錄,同樣具有執行力。但這裡有個常見疑問: 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後,附帶民事訴訟還能成立訴訟上和解嗎? 法院實務對此有明確見解。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2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36 號判決所述,法律問題為:「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起訴後,告訴人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雙方就損害賠償達成協議並互相讓步,告訴人撤回告訴,此時法院是否得依雙造協議內容製作和解筆錄,成立訴訟上和解,以終結附帶民事訴訟,成為執行名義。」 討論意見中有甲說(不得成立和解)、乙說(得成立和解)、丙說(區分撤回前後)、丁說(以法院是否已為不受理判決為準)。最後研討結果採丁說,即:在法院尚未就刑事訴訟為不受理判決前,雙方仍可就附帶民事訴訟成立訴訟上和解;一旦法院已為不受理判決,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應駁回,就無法再成立和解(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2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36 號判決)。 這個見解兼顧了當事人處分權與程序安定性,實務上多數法院遵循。 --- 五、和解的效力與救濟——小心!和解成立後原則上不能反悔 和解一旦成立,除非有無效或得撤銷的事由,否則雙方都要受拘束,不得再就同一事件爭執。訴訟上和解若有瑕疵,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請求繼續審判。 1. 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繼續審判? - 和解有無效原因(例如當事人無行為能力、意思表示不自由、內容違反強制禁止規定等)。 - 和解有得撤銷原因(例如被詐欺、脅迫、錯誤等)。 但必須在和解成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若理由知悉在後,則自知悉時起算30日(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4項準用第500條)。參照113年度續字第3號判決,最高法院明確指出:「請求繼續審判之訴狀並應表明請求繼續審判之理由,及關於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如未表明,其請求即為不合法,得逕以裁定駁回。」 2. 法院如何審查? 訴訟上和解既是私法行為也是訴訟行為,若有私法上或訴訟法上無效或得撤銷事由,均可請求繼續審判(參照113年度續字第3號判決引用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075號裁判)。 除了號裁判,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打官司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實務上常見當事人主張和解時受壓迫、律師未協助、對內容誤解等,但法院通常會嚴格審查。例如113年度續字第3號判決中,法院認為當事人與律師已充分確認和解內容,難認有誤解,因此駁回請求。 --- 六、實際案例解析 案例一:車禍和解後對方不賠錢,可以再告刑事嗎? 阿明騎車被小華撞傷,雙方簽和解書,小華承諾賠償20萬元,阿明同意撤回告訴。阿明當場向檢察官遞狀撤回告訴,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但小華事後反悔不付錢。此時阿明能否再提過失傷害告訴? 答案:不行。因為告訴乃論之罪一旦合法撤回告訴,就喪失告訴權,不得再行告訴。但阿明可以持和解書向民事法院起訴請求履行和解契約,或聲請支付命令。 案例二:刑事庭上和解,但未撤告,法官會怎麼判? 小花被同事誹謗,提起告訴。審理中雙方在法官面前達成民事賠償和解,但小花忘記撤回告訴。此時刑事程序仍繼續進行,法官仍須依法判決。不過,因為雙方已和解,法官可能會在量刑上從輕(例如判緩刑或易科罰金)。但若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未撤告,法院仍會為實體判決。 案例三:撤回告訴後,還能成立訴訟上和解嗎? 老張對老王提起傷害告訴,並附帶民事訴訟。開庭時,老王願意賠償,老張同意撤回告訴,並當庭表示撤回。法官諭知:「告訴人撤回告訴,刑事部分諭知不受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兩造是否願意和解?」此時,因為刑事訴訟已因撤回告訴而將為不受理判決,但尚未正式宣判,依前述丁說見解,在不受理判決「前」,雙方仍可成立訴訟上和解。實務上,法官通常會先讓兩造談好和解條件,製作和解筆錄後,再宣示不受理判決,以確保附帶民事訴訟的和解效力。 --- 七、常見問題Q&A Q1:和解後一定要撤告嗎? 不一定。和解是民事賠償協議,撤告是刑事程序上的決定。你可以只和解不撤告,但通常對方會要求撤告作為和解條件。如果和解書中約定「乙方同意撤回告訴」,你就負有撤告義務,否則可能構成違約。 Q2:和解書怎麼寫才有法律效力? 和解書只要雙方簽名,內容明確(誰給付誰多少錢、給付方式、是否拋棄其餘請求等),就具有民法上契約效力。若要增強效力,可以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成立後經法院核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或在法院訴訟中達成和解,由法院作成和解筆錄。 Q3:撤回告訴後,還能請求賠償嗎? 可以。撤回告訴僅影響刑事程序,不影響民事賠償請求權。即使撤回告訴,你仍可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或依和解契約請求履行。 Q4:如果和解後發現傷勢惡化,可以再請求增加賠償嗎? 原則上,和解契約一旦成立,雙方就拋棄了其餘請求權(除非和解契約另有保留)。所以簽和解書前務必確認傷勢狀況,最好載明「若日後發現其他後遺症,得另行請求」等條款,否則可能無法再請求。 Q5:在偵查中和解,檢察官會怎麼處理? 告訴乃論之罪,若雙方和解並撤回告訴,檢察官會為不起訴處分;若和解但未撤回告訴,檢察官可能斟酌情形為緩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 Q6:訴訟上和解可以反悔嗎? 除非能證明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事由,並在30日內請求繼續審判,否則不能反悔。實務上要推翻和解非常困難,所以簽和解筆錄前一定要考慮清楚。 --- 和解可分為訴訟上和,兩者的法律效力有顯著差異。若決定撤告,也要注意告訴乃論之罪的時效限制。 八、結語 和解與撤告是兩把不同的鑰匙,一個開啟民事賠償的大門,一個關閉刑事追訴的通道。了解它們之間的關係,才能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和解了卻還被關」或「撤告了卻拿不到錢」的窘境。發生糾紛時,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並在簽署任何文件前充分理解法律效果,才能圓滿解決紛爭。 參考判決見解:本文引用之法院見解出自判決書片段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2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36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2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36 號、113年度續字第3號、113年度續字第3號等,供讀者進一步查考。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釐清疑惑,若有具體個案,仍應尋求法律專業意見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