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能順便求償嗎?附帶民事訴訟的時機與費用|2026最新

刑事案件能順便求償嗎?附帶民事訴訟的時機與費用
**可以,刑事案件能順便求償。**只要你是因犯罪直接受損害的人,在檢察官起訴後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審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能請求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賠償你的損害,且合法提起原則上免繳裁判費,證據也可沿用刑事卷證,省時又省錢。但必須是直接被害人、請求限於被訴犯罪事實所生的損害,否則經移送民事庭後會被命補繳裁判費。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什麼?為何能免裁判費一起求償?
結論是:附帶民事訴訟是讓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一併解決民事賠償的特別制度,最大優點就是合法提起免繳裁判費。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同條第2項並規定,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因此,只要符合要件,就能在同一個法院、利用同一份刑事卷證請求賠償,不用另案重提民事訴訟。
實務上的三大好處:
- 原則上免繳裁判費,即使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也免納裁判費。
- 與刑事程序併行審理,節省另案起訴的時間與勞費。
- 判決應以刑事判決認定事實為據,證據可直接沿用刑事調查結果,不必重複舉證。刑事訴訟法第500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但本於捨棄而為判決者,不在此限。』
但附帶民事訴訟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裁定移送、發回或發交民事庭後,就改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會影響後續的程序種類與訴之變更是否要繳費。
誰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家屬算直接被害人嗎?
只有「因犯罪直接受損害的人」才能提
結論:不是所有受波及的人都能提,必須是被訴犯罪事實直接侵害個人私權而受損害的人,且請求的損害須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的損害為限。
常見的直接被害人包括:
- 被詐欺而交付財物的受騙者
- 被毆打、傷害的被害人本人
- 財物被竊、被毀損的財物所有人
法院實務一再強調此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4號裁定要旨摘述即指出,原告必須為因被訴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之人,且所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此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家屬請求精神慰撫金,一律算直接被害人嗎?
非一律算,要看犯罪是否直接侵害家屬的身分法益。
過去文章常寫「死者家屬請求精神慰撫金當然是直接被害人」,這是過度擴張。實務見解是:家屬是否屬直接被害人,須視犯罪行為是否直接侵害其身分法益而定。例如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時家屬是因自己身分法益受侵害而受損害,才屬直接被害人。
反之,若刑事判決的有罪事實並未認定被告的犯罪行為與被害人死亡間有因果關係,或家屬所受損害並非該被訴犯罪事實直接造成,民事庭經移送後會認定家屬並非該有罪事實的直接被害人,而命補繳裁判費才能補正起訴程序。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的提案事實即為適例:被害人乙死亡,其母丙就死亡結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後民事庭認為丙非有罪事實的被害人,僅准其補繳裁判費續行。
因此,A公司員工侵占公款,A公司是直接被害人可以提;但A公司的股東不能以個人身分直接提,因為受侵害的是公司財產權,股東僅為間接損害。
法院見解要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4號裁定要旨:「所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要旨摘述)
什麼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審、二審、三審期限怎麼算?
結論:必須在刑事訴訟繫屬法院期間內提起,最晚到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但有法定禁止期間,三審不能提。
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已限定最晚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自不得於第三審提起;同法第490條僅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
| 審級 | 能否提起 | 關鍵時點 |
|---|---|---|
偵查中 | 不行 | 必須等檢察官起訴,案件繫屬法院後才能提。可先備好起訴狀,起訴後立即遞狀 |
第一審 | 可以 | 檢察官起訴後至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
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上訴前 | 禁止提起 | 此段期間不得提起,要等上訴後進入第二審才能再提 |
第二審 | 可以 | 若一審未提,二審仍可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 |
第三審 | 不行 | 第三審為法律審,不調查事實,不得提起 |
實務上最常見是在第一審第一次開庭後遞狀,因為此時卷證較齊全,也便於法院一併審理。
可以向誰求償?老闆、家長、共同侵權的人都能告嗎?
結論:除了刑事被告本人,還可以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但該人必須在刑事程序中已被認定為共同侵權或依法應負連帶責任之人。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稱「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實務常見類型包括:
- 民法第187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責任。
- 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僱用人應負連帶責任。
- 民法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重點在於:這些「其他人」必須在刑事程序中經認定為共同正犯、幫助犯,或卷證可證明有僱用關係等連帶責任基礎。如果刑事判決完全未提到這個人,也無從認定其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你就不能直接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告他。
法院實務見解(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意旨,引最高法院相關見解)即指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或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民法第188條第1項等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過去部分文章誤引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53號裁定」,經查該裁定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與附帶民事無關,應予更正。
可以請求哪些賠償?利息、精神慰撫金也能要嗎?
結論:只要是因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損害都能請求,包括財產與非財產損害,且應具體列明項目、金額並附證據。
- 財產上損害:被騙的款項、被毀損財物的修復費用、醫療費、看護費、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損失等。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13條至第216條等規定請求。
-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例如被詐欺導致精神痛苦、被性侵害、被公然侮辱或誹謗等,依民法第195條請求。需注意,必須是犯罪直接造成的精神痛苦,且情節重大。
- 利息:通常可併為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起訴後孳息及遲延利息不併算價額,於計算上訴利益時亦不計入。
所有請求都必須與犯罪事實有直接因果關係,不能把不相關的損失也混在一起請求。法院會依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審酌因果關係與金額是否相當。
附帶民事訴訟真的免繳裁判費嗎?什麼情況會被要求補繳?
結論:合法提起原則上全程免繳,但不合法提起經移送後,民事庭會命你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也就是說,就算刑事庭認為附帶民事訴訟過於繁雜,依同條第1項裁定移送同院民事庭,移送後的案件仍免納裁判費。這是最大的誘因。
但是,免繳的前提是「合法提起」。 若你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要件,例如你不是直接被害人、請求非被訴犯罪事實所生損害、或被告並非刑事被告及依法應負責之人,處理如下:
- 刑事庭可直接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 若刑事庭已裁定移送民事庭,民事庭審查後認不合法時,不會直接駁回,而是應先定期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逾期不補繳,才會以裁定駁回。
法院重要裁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主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其程序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起訴不合程式的補正。
所以,並非只要掛上「附帶民事」的案由就一定免費,必須合法提起才享有免繳優惠。
補充:犯罪被害人的特別保障 依112年修法後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5條第1項、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5條第2項,被害人依民事程序向加害人求償或聲請強制執行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及執行費;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法院所命供擔保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價額或金額的十分之一,且得由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出具保證書代之。這是獨立於附帶民事免繳費之外的額外保障。
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怎麼走?被移送到民事庭後適用簡易還是通常程序?
標準流程
- 遞狀:撰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載明當事人、請求標的、事實理由及證據,遞交給審理該刑事案件的法院。
- 審理:原則由刑事庭一併審理。但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繁雜不宜與刑事訴訟併行審理時,得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3項:『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即法院裁定移送民事庭後,當事人不得抗告,應逕於民事庭續行程序。
- 移送後的程序:經移送、發回或發交民事庭後,改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此時訴之變更或追加,如逾越原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之範圍,逾越部分仍須依法繳納裁判費(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後段經移送後適用民事訴訟法之法理)。
- 判決: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但本於捨棄而為判決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500條)。若刑事判決有罪,附帶民事通常會一併判賠;若刑事判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原則上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裁定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詳下節)。
移送後到底用簡易還是通常程序?
這是實務常見爭議,答案要分兩種情形:
正確見解是:只有「刑事簡易程序」案件的附帶民事,經移送後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不問標的金額或是否為財產權請求。
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2款規定,「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多數說(甲說)亦採此見解,認為即使原告請求登報道歉等非財產上請求,仍適用簡易程序。
但若原本刑事案件是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其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後,就要回歸民事訴訟法一般規定,依標的價額定程序種類(例如10萬元以下為小額、50萬元以下為簡易、逾50萬元為通常程序),並非一律適用簡易程序。過去將「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擴張到所有附帶民事的說法,是錯誤的。
提醒:法律座談會見解僅供參考,非判決本身,但具實務參考價值。
如果刑事判決無罪,附帶民事還能賠嗎?
結論:刑事無罪時,附帶民事原則上會被判決駁回,但你可以聲請移送民事庭另行審理,只是要補繳裁判費。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同條第3項規定,經移送之案件,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即刑事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而駁回附帶民事之判決,不得單獨就附帶民事部分上訴,須刑事判決本身亦有上訴時始得上訴。同條第4項:『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自訴被害人亦同,需聲請移送並補繳費用,且同受第2項不得單獨上訴之限制。
這表示:
- 法院不會因為刑事無罪就自動幫你轉成民事案件,必須由你主動聲請移送。
- 聲請移送後,就變成獨立的民事訴訟,要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並依民事的證明標準(優勢證據)重新審理。由於民事證明門檻低於刑事「無合理懷疑」,仍有獲賠機會。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500條的「以刑事判決認定事實為據。但本於捨棄而為判決者,不在此限。」是指附帶民事與刑事併行審理時的拘束力;一旦移送民事庭獨立審理,民事庭不受刑事無罪認定拘束,可依民事證據自行認定。
實際案例故事:小明被詐騙100萬
小明在網路上投資虛擬貨幣,被詐騙集團騙走100萬元。檢察官偵查後,起訴了主謀A和車手B。小明在刑事庭第一次開庭後,遞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A和B連帶賠償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的法定遲延利息。
法院審理後,認定A和B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並判決A、B應連帶賠償小明100萬元及法定利息。因為是合法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小明一毛裁判費都不用繳。
關於判決的更多實務案例與操作細節,刑事案件完整指南有系統性的整理可供參考。
但如果小明還想告提供人頭帳戶的C,但C在刑事程序中未被起訴,也沒有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或幫助犯,那麼小明就不能在附帶民事訴訟中直接告C,必須另外向民事法院起訴,並繳納裁判費。即使C在民事上可能構成共同侵權,因未經刑事程序認定,就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的附帶民事要件。
實務情形:實務上常見原告就詐欺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定其為直接被害人,請求合法;但就其他非直接受害、或非被訴犯罪事實所生損害的部分,則被要求補繳裁判費。
法院重要見解與程序對照整理
| 爭點 | 法院見解/法條 | 重點 |
|---|---|---|
直接被害人 |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判決要旨:「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此項限制,於移送同院民事庭後,亦有其適用。」 | 請求限於被訴犯罪事實所生損害 |
共同加害人範圍 | 須經刑事程序認定為共同侵權或依法應負連帶責任者,始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 |
免裁判費與補正 |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 | 合法提起免繳;不合法經移送後應命補繳裁判費以補正 |
移送後程序 | 僅刑事簡易程序案件的附帶民事移送後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 |
無罪時處理 |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 應判決駁回,但經聲請應移送民事庭並補繳費用 |
上訴第三審限制 | 上訴利益須逾150萬元(法律本文100萬元,經司法院91年命令提高為150萬元),數項標的分別計算不得合併 |
關於簡易與通常程序的選擇,另可參及之討論;關於補繳裁判費的實務操作,可參裁定補正程序。
上訴第三審的特別限制 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第三審,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上訴利益額規定。法律本文為逾新臺幣100萬元不得上訴,經司法院91年命令提高為150萬元。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附字第11號判決要旨指出,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150萬元,其上訴非合法;若一附帶民事訴訟主張數項標的(如醫療費、慰撫金、財損分開請求),應分別定其價額及上訴利益,無合併計算餘地,起訴後孳息及遲延利息亦不併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常見問題QA
Q:我可以在檢察官偵查階段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嗎?
**A:不行。**必須等到檢察官起訴後,案件繫屬法院時才能提起,且應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要注意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規定,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這段期間不得提起。偵查中你可先準備好起訴狀、整理損害清單與證據,等起訴後立即遞出。
Q:如果刑事判決無罪,我還可以請求賠償嗎?
**A:可以另行請求,但要聲請移送並補繳裁判費。**刑事判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時,附帶民事訴訟原則上會被判決駁回。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你可在判決前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移送後改依民事程序審理,證明標準較低仍有機會獲賠,只是須繳納裁判費。若未聲請移送而被駁回,你仍可另行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
Q:附帶民事訴訟需要繳裁判費嗎?
**A:合法提起原則上免繳。**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經移送民事庭也免納裁判費。但如果你提起的請求不符合法定要件(例如你不是直接被害人、請求非犯罪直接損害、或被告非刑事被告及依法應負責之人),經移送後民事庭會定期命你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才會駁回。此外,若你已有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5條身分,另可主張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及執行費的特別保障。
Q:我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嗎?
**A:可以,但限於犯罪直接造成的非財產損害。**例如被詐欺、被傷害、被性侵害、被公然侮辱或誹謗等,依民法第195條請求慰撫金。法院會審酌侵害情節、精神痛苦程度及雙方身分資力等,金額需相當。若你是家屬,須證明犯罪直接侵害你基於身分關係的法益且情節重大,否則可能被認非直接被害人。
Q:如果犯罪行為人很多,我可以只告其中幾個嗎?
**A:可以,但想請求連帶賠償,必須符合附帶民事的被告範圍。**你可以只對部分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想請求連帶賠償,該連帶責任人必須在刑事程序中已被認定為共同正犯、幫助犯等共同侵權行為人,或符合民法第187條、民法第188條等應負連帶責任的情形。如果某個人完全沒被起訴或未經刑事認定為共同侵權,你就不能在附帶民事中告他,須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Q:附帶民事訴訟的時效怎麼算?會中斷時效嗎?
**A:會中斷,但要留意2年與10年的時效。**依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同法第197條第2項:『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即時效完成後,仍得在對方受利益範圍內主張不當得利返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中斷時效的效果,時效自起訴時重行起算。但時效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算,若你早已知道被騙及加害人是誰,卻遲未提告,仍可能罹於時效,建議盡早主張。
Q:不提起附帶民事,另行獨立起訴可以嗎?差別在哪?
**A:可以,但要繳裁判費。**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於刑事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可免繳民事裁判費,並利用刑事調查所得之認定。惟所請求者須為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賠償。若選擇不提附帶民事而另行獨立起訴,須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但不受附帶民事的被告範圍與請求範圍限制,可一併請求其他民事損害,且可聲請假扣押等保全。附帶民事之優點在於免徵裁判費,但若刑事被告無資力,恐難獲償;可評估二者利弊後選擇。
Q: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請求到什麼?包含看護費、薪資損失嗎?
**A:可以,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等,可請求醫療費、看護費、薪資損失、財產損害及精神慰撫金。**應具體列明項目與金額並附上診斷證明、收據、薪資證明等證據,法院會依刑事認定之事實審酌是否為直接損害及金額是否相當。記得將遲延利息分項請求,但利息不計入訴訟標的價額與上訴利益。
結語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對被害人非常友善的制度,讓你在追究犯罪者刑事責任的同時,有機會免費請求賠償,節省裁判費與舉證成本。但它的要件相當嚴格,必須是「直接被害人」、請求限於「被訴犯罪事實直接造成的損害」、被告限於「刑事被告及經刑事程序認定的依法應負責之人」,且要在「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扣除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至上訴前的禁止期間)」提起,三審不得提起。
若不合法提起,即使一開始免繳,經移送民事庭後仍會被命補繳裁判費;若刑事獲判無罪,也要記得聲請移送民事庭並補繳費用,才能續行求償。此外,時效為2年與10年、移送後訴之變更逾越原範圍要繳費、簡易程序的適用僅限於刑事簡易案件的附帶民事等細節,都是實務成敗關鍵。
如果你不確定自己的情況是否符合,或涉及多位加害人、僱用人責任、家屬精神慰撫金等複雜情形,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備齊損害證明並選對程序,才能把損失確實討回來。權利是給準備好的人,遇到犯罪侵害,除了報警,別忘了善用附帶民事訴訟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費用減免,把握時效主張權利!
官方來源
-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 《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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