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有何不同? 一、從一個故事說起 小明是一位插畫家,花了三個月時間畫出一幅「台灣夜市」的畫作,放在自己的部落格上,並在畫作角落簽了名。有一天,他逛網拍時發現,某家公司未經他的同意,就把這幅畫印在 T 恤上販售,而且還把角落的簽名塗掉,換上自己的商標。小明氣炸了,覺得自己的心血被盜用,還被改了名字。這個案例中,小明哪些權利被侵害了? 答案是: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都受到了侵害。公司擅自重製畫作並販售,侵害了小明的「重製權」與「散布權」(著作財產權);塗掉簽名換上商標,則侵害了小明的「姓名表示權」與「禁止不當改變權」(著作人格權)。這兩種權利雖然都屬於著作權,但性質與保護重點完全不同。接下來,我們就用輕鬆的方式,帶你一次搞懂這兩種權利的差異,並引用法院真實見解,讓你更了解法律實務! --- 二、著作權的兩大支柱:人格權 vs 財產權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 3 條,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簡單來說: - 著作人格權:保護創作者的「精神利益」,像是名譽、聲望和人格尊嚴,具有一身專屬性,不能轉讓或繼承。 - 著作財產權:保護創作者的「經濟利益」,可以透過授權、轉讓來獲取收益,也可以繼承。 法院怎麼說? 參照9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5號判決所述:「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是用來保護著作人的名譽、聲望及其人格利益,包括有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別人不當竄改著作,以致損害著作人名譽之禁止不當改變權等三種權,其具一身專屬性,不可轉讓或繼承;而『著作財產權』則可賦予權利人經濟利益,主要內容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等權利,此等權利均可轉讓或授權。」 這段話清楚點出兩者的核心差異。接下來,我們分別深入介紹。 --- 三、著作人格權的三大權利 著作人格權具體包含三種權利,分別是: 1. 公開發表權 著作人有權決定自己的作品是否要公開發表、何時發表、以及用什麼方式發表。例如:你寫了一本小說,可以選擇先放在網路上連載,或是直接出版成書,別人不能未經同意就擅自把你的作品公開。 2. 姓名表示權 著作人有權決定是否要在作品上標示自己的姓名、使用本名或筆名,甚至選擇不具名。別人使用你的作品時,必須依照你的意願表示作者是誰,不能擅自更改或隱匿。 3. 禁止不當改變權(同一性保持權) 著作人有權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內容、形式或名目,導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例如:把一幅溫馨的家庭畫作惡搞成血腥暴力圖,就可能侵害這項權利。 法院怎麼說? 參照97年度智上易字第14號判決所述:「所謂侵害著作人格權,係指:㈠未經著作人同意,擅自公開發表著作人尚未公開發表之著作;㈡未經著作人同意,擅自於著作人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更改著作人之本名、筆名或擅自具名;㈢未經著作人同意,擅自更改著作之內容、形式及名目等情形,致損害著作人之名譽者而言。」 這三種行為就是侵害著作人格權的典型態樣。 --- 四、著作財產權的種類 著作財產權的種類很多,常見的有: - 重製權:將著作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等方式重複製作。 - 公開口述權:將語文著作以口述方式公開傳達。 - 公開播送權:透過廣播、電視等方式向公眾傳送著作內容。 - 公開上映權:將視聽著作公開放映。 - 公開演出權:將音樂、戲劇、舞蹈等著作以現場表演方式公開呈現。 - 公開展示權:將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公開展示。 - 改作權:將原著作改編成衍生著作,例如小說改編成電影。 - 編輯權:將數篇著作彙集成編輯著作。 - 出租權:將著作物出租給他人使用。 這些權利讓著作人可以透過授權或轉讓獲得經濟報酬,也是大家常說的「版權交易」的標的。 --- 五、著作人格權 vs 著作財產權:五大差異 1. 可否轉讓或繼承? - 著作人格權:具有一身專屬性,不得轉讓或繼承(但作者死亡後,其人格權由繼承人「行使」,並非繼承權利本身)。 - 著作財產權:可以自由轉讓、授權、繼承。 2. 保護期間有多長? - 著作人格權:永久保護,即使作者死亡,繼承人或遺囑指定人仍得繼續行使。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若為法人著作,則存續至公開發表後50年。 3. 侵害時的刑事責任 - 侵害著作人格權:依《著作權法》第93條,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侵害著作財產權:依侵害類型不同,刑度較重,例如擅自重製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91條第1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第91條第2項)等。 4. 兩者是否必然同時受侵害? 並非必然!侵害著作財產權不一定會侵害著作人格權,反之亦然。例如:未經同意將他人的文章全文轉貼,但完整保留作者姓名,可能只侵害重製權(財產權),而未侵害姓名表示權(人格權)。又例如:擅自將他人已公開發表的文章更改作者姓名,但未進行重製或散布,可能只侵害姓名表示權(人格權),而未侵害財產權。 法院怎麼說? 參照9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5號判決所述:「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及第92條之罪係以侵害『著作財產權』為要件,同法第93條之罪係以侵害『著作人格權』為要件,各自構成要件均不相同,侵害著作財產權者,並非當然侵害著作人格權,二者並無必然之關係。」 5. 救濟方式 - 著作人格權受侵害時,除可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外,還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並得請求表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刊登道歉啟事)。 - 著作財產權受侵害時,通常只能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例如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或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請求法定賠償。 法院怎麼說? 參照92年度台上字第5號判決所述:「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次按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六、法院怎麼判?真實案例解析 案例1:合理使用與人格權 某甲撰寫了一篇專業文章,乙未經同意引用了部分內容在自己的報告中,且未註明出處。甲主張乙侵害其著作財產權(重製權)及著作人格權(姓名表示權)。法院審理後認為,乙的引用屬於合理使用範圍,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侵害;至於姓名表示權部分,法院認為乙雖未標示作者姓名,但並未導致甲的名譽受損,且利用目的為非營利教育性質,故不構成侵害。 法院怎麼說? 參照97年度智上易字第14號判決:「被上訴人重製上訴人之著作中之部分文字,固未引用上訴人姓名,然前開情形未侵害上訴人公開發表著作權,亦未不當使用上訴人之姓名而侵害上訴人身分之同一性,亦未不當改變而致上訴人之名譽受損,揆諸首揭說明,被上訴人之著作人格權未受侵害。」 另參照同判決關於合理使用之闡釋:「按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案例2:擅自改作並變更作者姓名 丙是一位漫畫家,創作了一部熱門漫畫。丁未經授權將該漫畫改編成動畫,並在片頭將原作者姓名改為自己。丙提起訴訟,主張丁侵害其改作權(著作財產權)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改變權(著作人格權)。法院認定丁確實侵害丙的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應負賠償責任。 法院怎麼說? 參照108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5號,5,20200109,1)判決,該案爭點即包含「被上訴人是否侵害上訴人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及人格權?」法院最終認定構成侵害,判決被上訴人應賠償。 案例3:告訴人誤以為侵害財產權必然侵害人格權 有一件刑事告訴,告訴人主張被告侵害其著作人格權,但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僅涉及著作財產權。告訴人上訴時主張:「著作人格權之侵權必定建立在著作財產權之侵權基礎和前提下,如無著作財產權之侵權,何來著作人格權之侵權?」但法院明確駁斥此一錯誤觀念。 法院怎麼說? 參照9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5號判決,告訴人提出:「蓋『著作人格權』之侵權必定建立在『著作財產權』之侵權基礎和前提下,如無『著作財產權』之侵權,何來『著作人格主權』之侵權?」 而9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5號判決則回應:「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及第92條之罪係以侵害『著作財產權』為要件,同法第93條之罪係以侵害『著作人格權』為要件,各自構成要件均不相同,侵害著作財產權者,並非當然侵害著作人格權,二者並無必然之關係。」清楚說明兩者獨立,無必然連動。 --- 七、常見問題 Q&A Q1:著作人格權可以轉讓嗎? A:不行。著作人格權具有一身專屬性,不得轉讓或繼承。但著作人可以同意他人行使某些行為,例如同意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這屬於「同意」而非「轉讓」。 Q2:公司員工的職務著作,著作人格權屬於誰? A:依《著作權法》第11條,員工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公司則享有著作財產權。實務上,公司常會與員工約定員工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例如不要求署名),以避免爭議。 Q3:著作人格權受侵害時,可以請求什麼賠償? A:可以請求: - 財產上損害賠償(如因侵害導致實際損失)。 -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依《民法》第195條及《著作權法》第85條。 - 請求表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刊登道歉啟事。 (參照92年度台上字第5號判決意旨) Q4: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有何不同? A:著作人格權永久保護(作者死亡後由繼承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至著作人死亡後50年(自然人)或公開發表後50年(法人)。 Q5:合理使用是否適用於著作人格權? A:合理使用制度主要是針對著作財產權的限制,原則上不適用於著作人格權。但《著作權法》第16條第4項規定,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不損害著作人利益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時,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因此,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為了報導、評論、教學等),可以省略作者姓名而不構成侵害。 --- 八、結語 了解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的差異,不僅能保護自己的創作心血,也能避免不小心侵害他人的權利。無論你是創作者還是使用者,都應該尊重這些法律界線。下次當你看到一幅美麗的畫作或一篇精彩的文章時,別忘了背後有兩把保護傘:一把是守護作者精神尊嚴的人格權,另一把是保障經濟利益的財產權。兩者相輔相成,讓創作環境更加健全! 參考判決:本文所引用之法院見解均來自真實判決,為節省篇幅僅標示片段編號(9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5號、97年度智上易字第14號、92年度台上字第5號、97年度智上易字第14號、9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5號、9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5號等),讀者若有興趣可進一步查閱相關判決書全文。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清楚認識著作權的兩大面向。若有任何疑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精確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