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財產權人是誰?與著作人身權的差異說明 你有沒有想過,當你拍了一張美照、寫了一篇文章或畫了一幅畫,你擁有哪些權利?別人可以隨便拿去用嗎?如果別人用了,你可以告他嗎?這些問題都跟「著作權」有關。而著作權又分成「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兩者大不同。這篇文章就用白話文告訴你,誰是著作財產權人?它和著作人身權差在哪裡?並引用真實法院判決,讓你一次搞懂! --- 一、著作權的兩大支柱:人格權 vs 財產權 著作權就像一棵樹,樹根是創作者的心血,樹幹分成兩大枝幹: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 - 著作人格權:保護創作者與作品之間的人格連結,例如:你是否願意公開作品(公開發表權)、要不要署名(姓名表示權)、作品被亂改時可否制止(禁止不當修改權)。這種權利專屬於創作者本人,不能賣掉、不能繼承(但可以約定不行使)。 - 著作財產權:保護作品帶來的經濟利益,例如: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改作、散布等權利。這些權利可以賣斷、可以授權、可以繼承,所以著作財產權人不一定是原作者,可能是買下權利的人或公司。 簡單來說,人格權是「名」,財產權是「利」。兩者保護的面向不同,法律效果也不同。 --- 二、著作財產權人是誰? 著作財產權人,顧名思義就是擁有著作財產權的人。著作權人包括著作人(原始創作人)和其他依法取得著作權之人。所以,著作財產權人可能是: 1. 著作人本人:創作完成時,原始取得著作財產權。 2. 受讓人:透過買賣、贈與等方式,從著作人那裡受讓全部或部分著作財產權。 3. 繼承人:著作人死亡後,繼承其著作財產權。 4. 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被授權人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地位類似著作財產權人(後面會詳細說明)。 專屬授權的特殊地位 什麼是「專屬授權」?就是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給別人,而且自己不能再行使,也不能再授權給第三人。例如:音樂人把一首歌的錄音重製權專屬授權給A唱片公司,那麼只有A公司可以重製這首歌,連原作者自己都不能重製。 《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這條文引發過許多爭議:專屬被授權人到底是不是著作財產權人?法院實務上認為,在授權範圍內,專屬被授權人具有相當於著作財產權人的地位,可以自己提告。 參照106年度行著訴字第7號判決所述:「著作財產權人將權利專屬授權他人後,自身可否主張訴訟權利,與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於專屬授權之範圍內為著作財產權人一事,並無關係,亦不影響專屬授權之法律地位……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法律上係具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並無疑義。」 同樣地,106年度行著訴字第7號判決也指出:「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法律上係具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並無疑義。」 但要注意,專屬被授權人必須證明自己的授權範圍(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才能主張權利。106年度行著訴字第7號判決提到:「雖承認專屬被授權人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提起訴訟,但仍需由主張被專屬授權之人提出證據,證明其專屬被授權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等『授權範圍』。」 所以,如果你只是非專屬授權(例如一般授權),就不能以自己名義告人,必須由著作財產權人出面。 如何證明自己是著作財產權人? 著作權是「私權」,發生爭議時,誰主張誰舉證。也就是說,如果你說某首歌是你的,你必須拿出證據,例如創作過程、首次發表證明、讓與契約等。過去著作權有登記制度,但已廢止,現在法院會依個案調查證據。 參照110年度行著訴字第2號判決:「著作權屬私權,對於權利之歸屬及變動,著作權人應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權利之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實務上常見的證據:手稿、數位存檔時間戳、公開發表記錄、授權契約、權利讓與書等。如果提不出證據,就可能敗訴。 --- 三、著作人身權(著作人格權)是什麼? 著作人身權是保護創作者人格尊嚴的權利,包含三種: 1. 公開發表權:決定作品要不要公開、何時公開、如何公開。 2. 姓名表示權:要求在被利用時標示作者姓名,或選擇不具名。 3. 禁止不當修改權(同一性保持權):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作品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作者名譽。 這些權利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權法》第21條)。但實務上,著作人可以透過契約約定「不行使」某些人格權,例如:員工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公司可能會要求員工不行使姓名表示權,讓公司以自己名義發表。 著作人身權沒有存續期間限制嗎?錯!著作人格權原則上永久保護,但《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也就是說,即使作者過世,後人也不能隨便亂改他的作品,除非符合社會通念認為作者不會反對。 --- 四、著作財產權 vs 著作人身權:五大差異 | 比較項目 | 著作財產權 | 著作人身權 | |---------|------------|------------| | 權利性質 | 財產利益(經濟權) | 人格利益(名譽、精神) | | 可否轉讓 | 可以全部或部分讓與、授權 | 不得讓與、不得繼承(但可約定不行使) | | 存續期間 | 原則上為著作人終身加50年(法人著作為公開發表後50年) | 永久保護(但死後侵害認定較寬鬆) | | 權利內容 | 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散布、出租等 | 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修改權 | | 侵權救濟 | 可請求損害賠償、禁止侵害、銷毀等,也有刑事責任(如重製罪) | 主要為民事救濟(如請求表示姓名、回復名譽),無刑事責任(但若同時侵害財產權可能另有刑責) | 舉個例子: 小明寫了一本小說,自己出版(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後來他把小說的電影改作權賣給電影公司A(著作財產權轉讓),A可以將小說改編成電影,但必須尊重小明的人格權:電影上映時要標示原著作者是小明(姓名表示權),且不能亂改劇情導致損害小明名譽(禁止不當修改權)。小明雖然已經賣掉改作權,但依然保有著作人格權,所以如果A亂改,小明可以告A侵害人格權。 --- 五、法院怎麼說?實務見解精選 1. 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就是「準著作財產權人」 前面提過專屬授權的特殊地位,法院在多個判決中確認:專屬被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地位行使權利。 參照106年度行著訴字第7號判決:「著作財產權人將權利專屬授權他人後,自身可否主張訴訟權利,與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於專屬授權之範圍內為著作財產權人一事,並無關係……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法律上係具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並無疑義。」 但法院也強調,被授權人必須證明授權範圍,否則不能主張權利。106年度行著訴字第7號判決:「雖承認專屬被授權人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提起訴訟,但仍需由主張被專屬授權之人提出證據,證明其專屬被授權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等『授權範圍』。」 2. 著作財產權保護的是「表達」,不是「思想」 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概念、原理、發現」。這個原則在許多判決中都被重申。 例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97 年度民著訴字第 6 號 民事判決判決引用《著作權法》第10條之1:「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法院認為,如果兩部作品只是因為採用相同的檢索原理而雷同,並不構成侵權。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98 年度民著上易字第 5 號 民事判決判決也提到:「雙方均採用相同之檢索原理,此為通用方法,不具專屬著作權。因此,被上訴人並未侵害上訴人著作權。」 3. 強制授權程序中,著作財產權人的舉證責任 在音樂強制授權的案例中,著作財產權人如果對授權有異議,必須主動表明身分並提出證據,否則行政機關可以依據申請人所提資料進行處分。 參照110年度行著訴字第2號判決:「原告於被告通知陳述意見時,未否認其為系爭歌曲之著作財產權人,僅於行政訴訟程序中,主張其僅授權曲之視聽著作。因原告不願自證其是否為系爭歌曲之著作財產權人,不得指摘被告強制授權處分有違誤。」 110年度行著訴字第2號判決也有類似見解:「原告於被告通知陳述意見時,均未否認其為系爭歌曲之著作財產權人,而於行政訴訟程序中,主張僅授權視聽著作云云。」 這告訴我們:當別人申請強制授權你的作品時,如果你不趕快跳出來說「我是權利人」,就可能喪失異議機會。 --- 六、常見問題 QA Q1:著作財產權可以「賣斷」嗎? 可以。著作財產權可以全部或部分讓與,讓與後,原著作人就失去該部分權利。但著作人格權仍然屬於原作者,不能賣斷。 Q2:著作人格權可以放棄嗎? 嚴格來說,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但可以「約定不行使」。例如:設計師接案時,合約中約定「乙方同意不行使姓名表示權」,這樣設計師就不能要求客戶在成品上標示姓名。但要注意,如果約定不行使會違反公序良俗,可能無效。 Q3:專屬授權後,原著作人還能使用自己的作品嗎? 要看授權範圍。如果是「專屬授權」,在授權範圍內,著作財產權人自己也不能行使權利(除非契約另有保留)。例如你把重製權專屬授權給A公司,你就不能再自己重製或授權他人重製。但如果是非專屬授權,你仍然可以自己使用或再授權別人。 Q4:如何證明我是著作財產權人? 保留創作過程的證據:手稿、電子檔(帶有時間戳)、公開發表紀錄(如部落格、社群媒體)、權利讓與契約、授權書等。發生爭議時,這些都是重要證據。 Q5:著作人格權被侵害可以求償嗎? 可以。你可以請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請求表示姓名、刊登道歉啟事等。但著作人格權沒有刑事責任(除非同時侵害財產權而有刑事規定)。 Q6:公司員工的職務著作,誰是著作財產權人? 依《著作權法》第11條,員工在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公司),但員工(著作人)仍保有著作人格權。不過,公司通常會在契約中約定員工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例如不具名),以避免爭議。 --- 七、結語 著作權是一把雙面刃:一方面保護創作者的精神與經濟利益,另一方面也限制大眾利用作品的方式。了解「著作財產權人」與「著作人身權」的差異,不僅能保障自己的權利,也能避免不小心侵害他人權利。下次當你創作或使用他人作品時,記得先釐清:誰是著作財產權人?我有沒有取得授權?是否尊重了著作人格權?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認識著作權法。如果有任何疑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精確的法律意見。 --- 本文參考判決片段來自真實法院判決,為求易讀已簡化敘述,完整內容請參閱各判決書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