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育嬰留停津貼申請:最長2年假期與補助金額

2026育嬰留停津貼申請:最長2年假期與補助金額
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可以請多久、津貼可以領多少?答案是:2026年依現行規定,只要任職滿6個月且就業保險年資滿1年,在子女滿3歲前可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2年;津貼部分,依就業保險法第19-2條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60%最長6個月,另依勞動部另以行政規則加發20%薪資補助,合計最高80%,父母合計每一子女最長6個月、可分段請領。本文整理最新申請要件、給付計算、法定期間與法院實務見解,幫你一次搞懂如何合法請假、避免被雇主低報投保薪資而少領。
前言:新手爸媽的福音
結論先說:政府已把育嬰留職停薪的「假」與「錢」分開保障,假最長2年、錢最長6個月。只要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的假、與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及第19-2條的津貼要件,雇主就不能拒絕。本篇用白話拆解2026年最新規則、試算80%的組成、以及法院判決告訴你,遇到刁難、低報薪資或被退保時如何主張權利,並整理勞保局申請流程與常見地雷。
一、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什麼?80%怎麼來的?最多領多久?
結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就業保險的給付,法定只有60%,另外20%是勞動部另以行政規則加發的薪資補助,兩者合計才達80%。
很多人以為就業保險法直接給80%,這是常見誤解。正確法源拆分如下:
- 60%津貼:就業保險法第19-2條第1項明定,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
- 20%補助:另依勞動部訂定之行政規則加發20%。該補助屬行政規則性質、非法律位階,但實務上勞保局會一併核發,勞工實際入帳即為80%。
因此,法條上寫的「津貼」只有60%,你每月領到的80%是「60%津貼+20%補助」的合計。請領期間則與「假」的期間脫鉤:假可請到子女滿3歲前一天、總計最長2年;錢則是每一子女合計最長6個月,父母合計計算,並非父母各6個月。若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依同條第2項規定,津貼以發給一人為限,故不論子女數多寡,合計最長仍為6個月,並非各子女可分開領滿6個月。
| 項目 | 法源 | 期間與給付 |
|---|---|---|
育嬰留職停薪(假)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1項、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 | 每一子女滿3歲前可請,期間至滿3歲止、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2名以上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60%) | 就業保險法第19-2條第1項 | 平均月投保薪資60%,每一子女合計最長6個月,父母合計 |
薪資補助(20%) | 勞動部行政規則 | 平均月投保薪資20%,與津貼併計合計80% |
小提醒: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明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也就是年資是否累計,看你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有無優於法令的約定。
二、誰可以申請育嬰留停津貼?4個要件一次看懂
結論:要同時符合「假」的要件與「津貼」的要件,缺一不可。
- 任職滿6個月(同一雇主):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這是向雇主請假的門檻。另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3項,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亦得依第1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不僅限請領津貼)。
- 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現行法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得請領津貼。年資不限同一雇主,可累計。
- 子女未滿3歲:以戶籍或出生證明為準,含養子女。依就業保險法第19-2條第3項,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受僱者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亦得請領;但因可歸責於受僱者之事由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時,應返還已領津貼。
- 已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獲雇主核准:必須先向雇主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取得證明,才能向勞保局申請津貼。未辦理留停、已離職或已終止勞動契約者,即非留職狀態,不得續領。
父母雙方分別符合要件者,可輪流請領,但同一子女的6個月是父母合計。實務上常見爸爸先請3個月、媽媽再請3個月,或一人一次請滿6個月。
三、可以請多久假?津貼領多久?分段請領怎麼算?
結論:假最長2年可分段,津貼最長6個月也可分段,但分段有法定次數與日數限制,不是每次都至少30天。
育嬰假長度與分段規則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每一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2名以上者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進一步規定分段方式:
- 原則: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
- 例外一:每次30日以上、未達6個月者,以2次為限。
- 例外二:未滿30日者,每次得以日為單位,但合併以30日為限。
也就是說,你可以一次請滿2年,也可以先請6個月再續請,但若想切成多次短天數,總共只有2次30日以上、以及總計30日的零碎日數彈性。超過次數,雇主得依法不同意。
津貼發給期間
就業保險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且是以實際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請3個月領3個月,請2年也只領前6個月;分段請領者,津貼按實際留停日數累計,合計不超過6個月。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津貼以發給一人為限,合計最長仍為6個月,並非各子女分開計算12個月(就業保險法第19-2條第2項原文:『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 情境 | 假可請期間 | 津貼可領期間 |
|---|---|---|
單胞胎1名 | 至滿3歲止、最長2年 | 父母合計最長6個月 |
雙胞胎2名同時撫育 | 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2年為限 | 津貼以發給一人為限,合計最長6個月 |
分段請領 | 原則每次≥6個月;30日以上未達6個月限2次;未滿30日得以日計、合計限30日 | 按實際留停日數發給,合計不超過各子女6個月 |
四、補助金額怎麼算?雇主低報投保薪資差多少?法院怎麼判?
結論:金額是「育嬰留職停薪開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80%」,但80%要拆成60%津貼+20%補助;投保薪資被低報,差額可向雇主求償。
計算式: 每月津貼+補助=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就保津貼)+同金額×20%(行政規則補助)=平均月投保薪資×80%
平均月投保薪資依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計算,若雇主以多報少,你的給付直接縮水。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投保薪資調整應於每年2月至7月調整者於8月底前、8月至次年1月調整者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勞保局,並自通知次月1日生效。這是法院核算平均投保薪資的依據。
舉例1:正常投保情況
小明月薪45,800元,雇主按實以45,800元投保,前6個月平均即45,800元,每月可領45,800×80%=36,640元,6個月合計219,840元(其中津貼27,480元、補助9,160元)。
舉例2:雇主低報投保薪資的影響
以下為說明低報影響之試算:設月投保薪資應以34,800元為準,雇主僅以最低級距26,400元投保。勞工本可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20,880元(34,800×60%)及補助6,960元(34,800×20%),合計每月27,840元,因低報僅領21,120元(26,400×80%),每月短少6,720元;若另有1個月因雇主積欠保費遭退保完全無法領取27,840元,合計差額61,440元。此等差額,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規定,應由投保單位賠償。
雙寶家庭怎麼領?12個月如何計算?
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者,依就業保險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津貼以發給一人為限,不論子女數,合計最長仍為6個月;並非各子女可分開計算領滿6個月。
以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44,850元為例(計算式:(40,100+45,800+45,800+45,800+45,800+45,800)/6=44,850),依第19-2條第2項以發給一人為限,2名子女合計最長仍為6個月,應領215,280元(44,850×80%×6),同一期間不得重複發給2人。
求償依據: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明定,投保單位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短報或溢報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溢領者不發給或追繳,已發放者追還。
五、申請流程Step by Step:要幾天前提出?雇主可以拒絕嗎?
結論:一定要書面提前提出,雇主依法不得拒絕,違者最重可處30萬元、公布姓名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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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注意法定預告期 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申請程序如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三十日以上者,於十日前提出;未滿三十日者,於五日前提出,但因子女生病、停托、停課須親自照顧時,得於一日前提出;前項但書情形,因突發情形不及於一日前提出者,得委託他人代辦(僅適用於前述一日前提出之例外,非所有期限均可委託代辦)。 實務上提出方式依同辦法第2條第2項,應由勞雇事先約定以書面、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為之。申請時應記載姓名、職務、留停期間起迄日、子女出生年月日、留停期間住居所及聯絡電話、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等事項。強烈建議以Email、LINE留痕或存證信函等可證明已合法提出之方式提出,並保留送達證據。特別提醒,1日前提出的要件是「生病、停托、停課且須親自照顧」,並非限於嚴重疾病或住院,符合該要件即可適用;委託他人代辦也僅限於「不及於一日前提出」的突發情形,不能擴張解釋為任何期限不及均可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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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得拒絕、不得不利處分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依第16條規定為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同條第2項規定,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違反者依同法第38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替代人力部分,依實施辦法第6條,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原受僱者工作;依第7條,受僱者於留停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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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核准後,向勞保局申請津貼 取得雇主核准函後,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可採線上申請(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或郵寄申請書,檢附育嬰留職停薪證明(如核准函或免用統一發票證明等可證明確有留停之事實)、被保險人及子女身分證明文件。勞保局審核通過後,按月於月底前匯入指定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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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停期間勞健保不中斷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勞保年資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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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規型態 | 法源 | 法律效果 |
|---|---|---|
拒絕育嬰留停申請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1項、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 | 處2萬至30萬元罰鍰、公布姓名或名稱及負責人姓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 |
視為缺勤扣全勤、考績不利處分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2項、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 | 同上,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 |
投保薪資以多報少 | 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 | 按短報保費處4倍罰鍰;勞工損失由投保單位賠償;溢領追繳 |
未確實申報致勞工短領 | 就業保險法第19-2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6條 | 勞工得依性平法第26條請求損害賠償,並得併請求津貼差額 |
六、常見問題與法院見解:雇主刁難、退保、低報怎麼辦?
Q:雇主說「你請育嬰假,工作沒人做,不准!」該怎麼辦?
法院重申:雇主不得拒絕。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1項已明定雇主不得拒絕。105年度勞上易字第31號民事判決(2017年5月23日,二審判決)中,法院認定雇主不得拒絕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並判決雇主應給付資遣費120,166元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工遇拒絕時,可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裁罰,若因此被迫離職,亦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6條請求損害賠償或主張資遣費。依第38條第2項,主管機關裁罰時會同時公布雇主姓名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按次處罰,並非一違規就無限按次連罰。
Q:申請育嬰假後,雇主卻把我退保或當成離職,合法嗎?
不合法,須有離職真意與合致才算離職。 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2022年5月31日,一審判決)要旨,原告以Email表示11月15日開始請育嬰假6個月後再辦理離職,雇主誤認已離職而辦理勞保退保。法院認為原告並無不申請育嬰假逕為離職之真意,難認兩造已達成離職之意思合致,雖已退保,勞動關係未於11月15日消滅。此案法院僅就實際留停12日核給津貼及補助16,000元(計算式:50,000×80%×12/30=16,000)及命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其餘請求駁回。關鍵在於:只要勞工未明確表示離職,雇主不得擅自解僱或退保,否則可能構成非法解僱,且離職後即非留職狀態,不得續領津貼。
Q: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以續請嗎?雇主可以刁難續請嗎?
可以續請,但法院並非一律認定雇主要求即屬刁難。 在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2018年5月1日,二審判決)中,上訴人主張雇主刁難續請,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被上訴人要求親自簽名確認等程序並非刁難,難認有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並駁回資遣費請求,僅判給年中獎金48,000元。正確理解是:續請只要在子女滿3歲前、總計不超過2年且符合實施辦法分段次數,雇主不得拒絕;但雇主為確認真意所為的合理程序(如要求親簽、確認期間),若無不當阻撓,法院可能認定不構成違反第21條。反之,若無正當理由拒絕續請,仍屬違法,主管機關即得依第38條處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
Q:如果雇主低報我的勞保投保薪資,導致我領的津貼變少,可以求償嗎?
可以,雇主應賠償差額。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投保單位以多報少致勞工受有損失者,應由投保單位賠償。如前揭舉例2所示,低報投保薪資致勞工短領之差額,即屬得請求賠償之損失。勞工可先向勞保局申請投保資料查詢,確認平均月投保薪資,再發函請求雇主補足差額,必要時提起訴訟並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6條主張權利。
Q: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健保會中斷嗎?
不會,且可遞延。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2項,留停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部分免繳,原由受僱者負擔部分得遞延3年繳納。因此勞保年資、健保資格皆不中斷,不影響將來給付。
Q:如果我在育嬰假期間找到新工作,可以離職嗎?離職後還能繼續領津貼嗎?
可離職,但離職後不得續領津貼。 津貼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且仍具被保險人身分為前提,一經離職即非留職狀態,勞保局即停止發給。實施辦法第7條亦規定留停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若另謀新職而重行就業,應先終止原留停並辦理復職或離職手續。僅就離職前實際留停12日核發,即體現此原則。
七、QA快速問答
Q: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A:需要。基本文件為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育嬰留職停薪證明(如公司核准函或可證明已辦理留停之文件)、子女出生證明或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帳戶資料。線上申請可直接上傳,郵寄則需正本簽章。
Q:津貼何時入帳?逾期會怎樣?
A:勞保局審核通過後按月發給,通常於每月月底前匯入指定帳戶。若逾期未請領,依就業保險法第24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建議留停生效後即時申請,避免因離職或資格變動而喪失。
Q:可以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和育兒津貼嗎?
A:可以,兩者不衝突。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屬就業保險給付,育兒津貼屬衛福部對未接受公共化托育補助家庭的育兒補助,法源與目的不同,可同時請領。
Q:如果公司倒閉或解散,還能申請嗎?
A:不能以留停名義續領。若公司歇業導致非自願離職,已非在職辦理留職停薪狀態,即不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9-2條的留停要件,應改依就業保險法請領失業給付等相關給付。
Q:爸爸也可以申請嗎?可以同時請嗎?
A:爸爸當然可以,且可輪流請。父母就同一子女分別符合要件者可先後請領,但同一期間津貼以發給一人為限(就業保險法第19-2條第2項),不能同一月份兩人同時領同一子女的津貼。
Q:雇主刁難、退保或解僱,多久內要提告?會不會過期?
A:民事上訴期間為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民事訴訟法第440條),末日若為星期日等假日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民事訴訟法第442條則是規定逾上訴期間或對不得上訴判決上訴時,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以及上訴不合程式時命補正的程序,並非20日期間的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6條的損害賠償、資遣費等請求亦有時效,建議爭議發生後盡速向勞工局申訴並諮詢律師,避免失權。另提醒,本文引用的地方法院一、二審判決,是否已確定應以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及確定證明為準,下級審新判決在上訴期間內尚未確定,引用時應注意審級。
八、結語:勇敢爭取你的權益!
結論:先確認資格、算對金額、備妥書面,就能安心請假。
育嬰留職停薪是讓父母安心陪伴0至3歲子女的關鍵制度,假有2年、錢有6個月(同時撫育2名以上子女時,津貼仍以發給一人為限,最長6個月),合計80%為60%津貼加20%行政規則補助。請務必在法定預告期(三十日以上於10日前、未滿三十日於5日前,但因子女生病、停托、停課須親自照顧得於1日前提出;因突發情形不及於1日前提出得委託他人代辦)以約定方式提出、保留證據;請領期間注意實施辦法第2條的分段次數限制與第4條年資不計入之規定、以及留停期間不得另訂勞動契約的規定。若遇雇主拒絕、視為缺勤扣考績、低報投保薪資或擅自退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處2萬至30萬元罰鍰、公布姓名、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及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已提供罰鍰、公布姓名、限期改善與民事賠償的完整救濟,法院實務亦已多次判決雇主應賠償短少差額。
最後提醒,申請前先向勞保局查詢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是否正確,試算應領金額;留停期間繼續加保、遞延繳費不中斷年資。備齊核准函與出生證明,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即時送件,就能順利銜接津貼入帳。祝每位爸媽都能依法請好請滿,陪孩子穩穩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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