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操縱股價犯什麼罪?證券交易法第155條一次看
📊 關鍵:人為扭曲股價就是操縱市場,最重關 10 年以上
股價本應由市場供需自然形成。用聯合炒作、對敲、連續高買低賣、製造交易熱絡假象等手段「人為操縱」,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依第171條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對受害投資人負賠償。
「主力作手」拉抬冷門股、找人頭帳戶對敲衝量、散布利多假消息誘人追高再倒貨——這些操縱股價的手法都是重罪。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禁止哪些行為?要有什麼「意圖」才成立?和內線交易差在哪?本文用最白話的方式說清楚,並附最高法院判決。利用未公開消息交易另見內線交易。
1. 操縱股價是什麼?
實務見解指出,操縱股價,是對於應由市場供需關係自然形成之證券價格,意圖拉高、壓低或防止其變動,而加以人為操縱之行為。它破壞價格形成機制與市場公平,使一般投資人受害,故為證券交易法所禁止並重罰。
2. 第155條禁止的操縱行為
| 款次 | 操縱行為 |
|---|---|
| 第1款 | 違約交割(成交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
| 第3款 | 相對委託(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同時對作買賣,俗稱「對敲」) |
| 第4款 | 連續交易(意圖抬高或壓低,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有影響市場價格或秩序之虞,俗稱「炒作」) |
| 第5款 | 沖洗買賣(意圖造成交易活絡表象,連續委託買賣相對成交,製造假成交量) |
| 第6款 | 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影響交易價格) |
| 第7款 | 其他直接或間接影響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概括條款) |
(原第2款已刪除;上述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亦準用。)
3. 三大重點類型
- 連續交易(炒作):用自己或人頭帳戶,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某股票,把價格往上拉(或往下壓)。最常見的「主力作手」手法。
- 沖洗買賣:自己同時掛買單與賣單成交,製造「成交量大、交易熱絡」的假象,誘使他人跟進。
- 相對委託(對敲):和他人事先通謀,約定價格互相買賣對作,營造特定價格與量能。
4. 主觀「意圖」是關鍵
操縱罪多屬意圖犯——以連續交易為例,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的意圖,亦即不顧該證券實際表彰之價值而人為操縱。單純基於投資判斷的正常頻繁交易,與具操縱意圖的炒作不同;實務會綜合交易模式、量能、帳戶關係、資金流向等具體事證認定。
5. 刑責與民事賠償
- 刑責(第171條):違反第155條,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犯罪獲取財物達 1 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併科 2,500 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並沒收犯罪所得;自首、自白並繳交所得者得減免。
- 民事賠償(第155條第3項):操縱行為人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而受損害之人,應負賠償責任。
6. 操縱股價 vs 內線交易
| 比較 | 操縱股價(§155) | 內線交易(§157-1) |
|---|---|---|
| 核心不法 | 人為扭曲價格/量能 | 利用未公開重大消息 |
| 行為人 | 任何操縱者(作手、人頭) | 內部人、消息受領人 |
| 刑責 | 皆依第171條(3年以上10年以下) | 同左 |
兩者都是嚴重的證券犯罪、刑度相同,但不法核心不同:操縱是「動價格」,內線是「用消息」。同一案件可能兼具。
7. 真實判決案例
案例一:操縱股價的定義
最高法院 114年度台上字第1042號民事判決(請求損害賠償)。法院闡明操縱股價係對於應由市場供需關係自然形成之證券價格,意圖拉高或壓低或防止其變動而加以人為操縱之行為。是操縱股價定義的 2025 年民事案例。
案例二:連續交易的主觀意圖要件
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上字第1583號刑事判決(違反證券交易法)。法院指出本罪主觀要件為「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亦即不顧該有價證券實際表彰之價值而為。釐清操縱意圖的內涵。
案例三:連續以高價買入、影響市場秩序
最高法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1729號刑事判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法院適用第155條第1項第4款——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是連續交易(炒作)的典型。
8. 常見問題 FAQ
Q1:我頻繁進出某檔股票,算操縱嗎?
單純基於投資判斷的正常交易不算。操縱須有「意圖抬高或壓低價格」的主觀意圖並符合特定行為態樣(連續高買低賣、對敲、沖洗等),由法院依交易模式等事證綜合認定。
Q2:用人頭帳戶買賣會比較沒事嗎?
不會。第155條明定「自行或以他人名義」皆受規範,使用人頭帳戶炒作反而是操縱的常見手法與不利事證。
Q3:在網路散布利多消息誘人追高呢?
意圖影響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屬第155條第6款的操縱行為,同樣構成犯罪。
Q4:操縱股價刑責多重?
依第171條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至2億元罰金;犯罪獲取財物達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並沒收犯罪所得、負民事賠償。
Q5:被操縱股價害到的投資人能求償嗎?
可以。第155條第3項規定操縱者對善意買入或賣出而受損害之人負賠償責任;實務上常透過投資人保護中心提起團體訴訟求償。
結語
操縱股價破壞市場價格形成的公平,是 3 年起跳的重罪,還要沒收所得、賠償投資人。連續高買低賣、對敲、沖洗量能、散布假消息誘人追高,都在禁止之列。投資請回歸基本面與正常交易,遠離「作手」邀約,否則賺到的價差換來的是刑責。
操縱認定(意圖、交易模式、犯罪所得)高度專業,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個案事實為準。
有更多法律問題,可以使用TaiLexi AI免費法律諮詢
AI 不僅能提供即時線上解答,還能協助您判決書查詢並進行案情比對分析。隨時為您解答各類法律疑難!
📚 法規依據與資料來源
法規條文
-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操縱市場之禁止、民事賠償)、第171條(刑責與沒收)
引用判決(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 最高法院 114年度台上字第1042號民事判決(操縱股價定義)
- 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上字第1583號刑事判決(操縱意圖)
- 最高法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1729號刑事判決(連續交易)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實際法律情況可能因個案差異而有所不同;法條與裁判見解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及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公告之內容為準。
法律問題不能只停留在閱讀文章
真正關鍵是——你的情況或案件會怎麼走?

我的情況,法院怎麼判?
每天都在擔心?只要一句話AI幫您大數據預估可能刑期與賠償。

有哪些相似案例?
同樣情況下,其他人敗訴還是勝訴?訴訟策略要採取什麼?

我要怎麼準備?
下一步要怎麼做?您想成為自訴達人?

遇到不認真的律師?
讓 TAILEXI AI 協助檢核思路與把關。
🏆 TaiLexi AI律師司法官考試PR99
大律所律師與法律教授都在使用的TaiLexi AI,立即免費開始,用 AI 找到更接近真相的答案。
🔥 已幫助 30,000+ 用戶解決法律問題 • 完全免費 • 隱私保護 🔥
🎯 還在為法律問題煩惱嗎?
(1) ⚡ 30秒獲得專業解答,無需等待律師回覆
(2) 📚 查找法院對您案件最相關的判決書和見解
(3) 📝 一鍵生成存證信函和法律文件,解決燃眉之急
✨已幫助30,000+用戶解決法律問題
如果您覺得我們的內容不錯,歡迎自由引用,只要註明我們網站的連結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