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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次重要考點本科出題熱度★★★★★★★★★★

違法取證之證據排除法則

歷屆 5 題 · 近 5 屆 2

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之法定排除(第158條之2、之3)與權衡排除(第158條之4)之區別與適用。

這個考點在考什麼

違法取證的證據能力,考的是先分類、再套規則。刑事訴訟法把它切成兩層:第一層是法定(絕對)排除——§158-2Ⅰ(違背§93-1Ⅱ、§100-3Ⅰ)所取得之自白不得作為證據,但但書設有「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自白出於自由意志」之例外;§158-2Ⅱ 再把這套規則準用到「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95Ⅰ②③或Ⅱ」的情形;§158-3(應具結而未具結)與§100-1Ⅱ(筆錄與錄音不符部分)同屬法定排除。第二層是權衡排除——§158-4 開頭寫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意思是只有在法律未設絕對排除時,才由法官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歷屆 5 題,全站錯誤率近六成,錯的關鍵幾乎都是把這兩層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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