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7 題 · 近 5 屆 2 題
自訴強制律師代理、自訴代理人未到庭之效果、自訴不可分、撤回自訴與反訴等自訴審判程序。
自訴這個考點的核心是「強制律師代理貫穿全程」,外加三組不可分與限制規則。§319Ⅱ 明定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逾期仍不委任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329Ⅱ);已委任而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處理方式不同——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仍不到庭才諭知不受理(§331)。其餘須記:撤回自訴限於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且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325);對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321);反訴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且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338);以及§343 準用§267 所生之自訴(對事)不可分。歷屆 7 題,全站錯誤率逾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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