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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次重要考點本科出題熱度★★★★★★★★★★

起訴效力範圍與追加起訴

歷屆 5 題 · 近 5 屆 1

公訴不可分(起訴客觀效力)與審判範圍之界定、追加起訴之要件時點及撤回起訴之效果。

這個考點在考什麼

這個考點在問一件事:法院能審什麼。三條條文搭出框架——§267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公訴不可分);§268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不告不理);§265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判斷起點永遠是「這兩塊事實是不是同一案件」:是同一案件(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起訴效力及於全部,法院應併予審判,且不許一部撤回,重行起訴應諭知不受理;不是同一案件,就是兩個獨立的罪,未經起訴部分法院不得審判,要進來只能靠§265 追加起訴,而§265 所稱相牽連案件的範圍由§7 界定。歷屆 5 題,全站錯誤率近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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