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5 題 · 近 5 屆 3 題
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之範圍、想像競合與沒收部分之上訴限制,及第三審法律審之調查範圍。
§376 列了 9 款輕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第三審;但書則開了一道門——第一審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撤銷並諭知有罪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這個考點的難度不在背清單,而在清單以外的三個延伸問題:(1) 想像競合案件中重罪得上訴,輕罪須自己符合得上訴之條件;(2) 實務進一步把但書的精神擴張到「初次受有罪判決」之情形;(3) 第三審是法律審——§394 原則以第二審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而§393 又把調查範圍限於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另設五種得依職權調查之例外)。歷屆 5 題、近 5 屆 3 題,全站錯誤率近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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