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8 題 · 近 5 屆 2 題
訴訟要件之職權調查、起訴不合法之裁定駁回與補正、當事人不存在之處理及濫訴之禁止制裁。
這個考點考的是「起訴這道門檻,哪些法院要主動把關、把關不過怎麼處理」。訴訟要件(審判權、管轄權、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代理權、程式…)多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項,不待當事人抗辯。不合法時走§249 第1項「裁定駁回」(可補正者先命補正);若是當事人不適格、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或依訴之事實顯無理由,則走§249 第2項「判決駁回」。§40 界定誰有當事人能力(含胎兒、非法人團體、機關)。近年新增的§249Ⅰ⑧+§249-1 濫訴制裁(可罰12萬以下)是新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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