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
民法 次重要考點本科出題熱度★★★★★★★★★

買賣瑕疵擔保責任

歷屆 13 題 · 近 5 屆 4

出賣人權利瑕疵與物之瑕疵擔保之要件效果、解除減價與損害賠償之選擇、檢查通知義務與期間限制及與不完全給付之競合。

這個考點在考什麼

這個考點考『買到有問題的東西怎麼辦』,分兩軌:權利瑕疵擔保(民§349,出賣人擔保第三人不得對標的物主張權利)與物之瑕疵擔保(民§354,擔保危險移轉時無滅失減少價值或效用之瑕疵、並具保證品質)。救濟手段是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二擇一(民§359),但§360在『缺少保證品質』或『故意不告知瑕疵』時另可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最後有檢查通知義務六個月/五年的短期除斥期間(民§365)壓縮行使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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