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12 題 · 近 5 屆 4 題
直接間接占有與占有輔助人、占有之權利推定與合併主張、惡意占有人責任,及不動產所有權與地上權之時效取得。
這個考點考『占有的分類與時效取得』。占有以事實上管領力為核心(民§940):直接占有人、間接占有人(§941,如出租人透過承租人占有),以及不是占有人的占有輔助人(§942,受僱人、學徒、家屬受指示管領,僅指示者為占有人)。占有有權利推定(民§943)與態樣推定(民§944,推定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無過失並繼續占有)。時效取得部分:未登記不動產占有二十年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民§769),而§772將時效取得規定準用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如地上權),且已登記不動產亦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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