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
刑法 次重要考點本科出題熱度★★★★★★★★★★

詐欺罪與不正利用設備取財

歷屆 8 題 · 近 5 屆 2

詐欺取財罪之施詐術與交付、加重詐欺罪之加重事由,及不正利用收費設備、自動付款設備與電腦取財罪。

這個考點在考什麼

這個考點考的是「詐欺家族條文的分工」。傳統§339詐欺罪的核心流程是「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被害人基於錯誤而處分財產」,被騙的必須是『人』。當行為對象是機器(收費設備、付款設備、電腦)時,機器不會「陷於錯誤」,所以立法另設§339-1(收費設備)、§339-2(付款設備)、§339-3(電腦)三罪填補漏洞。§339-4則是加重詐欺,只加重『§339普通詐欺』本身,不及於機器類詐欺。每一條都同時規定「取財」與「得利」兩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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