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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次重要考點本科出題熱度★★★★★★★★★★

竊盜罪與使用竊盜

歷屆 8 題 · 近 5 屆 2

竊盜罪之不法所有意圖與使用竊盜之不罰、既遂時點(權力支配說)及竊佔罪之成立。

這個考點在考什麼

這個考點考的是竊盜罪的主觀「不法所有意圖」以及與相鄰財產犯罪的界線。竊盜(§320)要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動產;若行為人只是暫時取用、用畢即返還、無據為己有意思,即「使用竊盜」,因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而不成立竊盜罪(如借用雨傘打算歸還)。此考點也常拉進侵占罪(§335)(持有他人之物而變為所有,如店員穿走代客保管的套裝)與詐欺罪(§339)作區辨——三罪的核心差異在「取得財物的手段與持有狀態」:竊盜是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侵占是已合法持有再據為己有;詐欺是以詐術使人「交付」。既遂時點採權力(實力)支配說(財物移入行為人實力支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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