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7 題 · 近 5 屆 3 題
傳票之簽發與傳喚方式、司法警察官通知書之性質與效力,及到場後之詢問與解送限制。
這個考點考的是「三種到場方式、三張紙」的區辨:傳喚用傳票(§71)、司法警察官通知犯罪嫌疑人用通知書(§71-1)、當面告知下次到場並記明筆錄則等同已送達傳票(§72,俗稱「面告傳喚」)。核心是誰能發、記載什麼、以及不到場的法律效果——被告合法傳喚不到得拘提(§75),嫌疑人合法通知不到只能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簽名主體是常考點:傳票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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