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9 題 · 近 5 屆 1 題
緩起訴之要件與附條件負擔、撤銷緩起訴之事由與程序,及緩起訴確定力與再行起訴之限制。
這個考點考緩起訴的「範圍、負擔、撤銷、確定力」四段。適用範圍: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即重罪不能緩起訴),期間1至3年自確定日起算、時效停止(§253-1)。附條件八款(§253-2,含40至240小時義務勞務等,第3至6款須被告同意,第3、4款得為民事執行名義)。撤銷三事由(§253-3)。確定力:期滿未撤銷,非有新事實新證據等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訴(§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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