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10 題 · 近 5 屆 1 題
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原告訴訟權能與保護規範理論、被告機關之認定)、必要共同訴訟及各類訴訟參加制度。
這個考點考「誰能當事人、誰是適格被告、第三人怎麼進到訴訟」。當事人能力採列舉: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團體皆有當事人能力(機關可當被告也可當原告)。經訴願的撤銷訴訟,被告是「駁回訴願時的原處分機關」或「撤銷/變更原處分的機關」。訴訟參加分兩大類:§41 的必要參加(合一確定,法院應以裁定命參加)與 §42 的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權利受損,得依職權命或准許聲請),另有訴願人已起訴時利害關係人再訴視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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