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8 題 · 近 5 屆 3 題
行政罰之故意過失要件與推定歸責、責任能力、共同違法行為之處罰及法人與其代表人受僱人之責任歸屬。
這個考點考「處罰要不要故意過失、誰來負責」。§7I確立責任主義: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無過失不罰);§7II對組織體採「推定過失」——法人、非法人團體、機關等,其代表人、管理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組織之故意過失(可舉反證推翻)。§8「不知法規不免責」但按情節得減免(禁止錯誤)。§9是責任能力:未滿14歲不罰、14–18歲得減輕;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不能辨識違法或依辨識而行為者不罰、顯著減低者得減輕(但故意過失自招者不適用)。§14是共同違法:故意共同實施者依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核心法條白話 · 出題模式 · 易錯陷阱 · 考場速記 · 歷屆考題
訂閱會員解鎖此考點完整解析,並可直接練習全部 8 題歷屆考題(含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