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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次重要考點本科出題熱度★★★★★★★★★★

行政訴訟特別訴訟程序

歷屆 6 題 · 近 5 屆 4

簡易訴訟程序之適用範圍及其與通常程序之區分、交通裁決事件程序與其上訴,及收容聲請事件程序與其抗告救濟。

這個考點在考什麼

這個考點考行政訴訟簡易與特別程序的分界簡易訴訟程序(§229)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適用於稅額、罰鍰、公法上財產標的50萬元以下、告誡警告記點等輕微處分、移民署行政收容涉訟等。交通裁決事件(§237-1)=不服道交條例§8、§37VI之裁決,管轄採就原告便利(§237-2)。收容聲請事件(§237-10)=收容異議、續予/延長/停止收容。三者共同特色是簡速、審級精簡,但救濟途徑並不相同:簡易訴訟與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均在地方行政法院,不服者上訴於高等行政法院,且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263-1、§263-5 準用§242),對高等行政法院之第二審判決不得再上訴;收容聲請事件則以裁定為之,救濟途徑是「抗告」而非上訴——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且對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2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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