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6 題 · 近 5 屆 4 題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之無過失賠償責任要件、與民事侵權責任之區分及對第三人之求償權。
這個考點核心是「公共設施國賠是無過失責任」——只要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國家就要賠,不問公務員有無故意過失(§3I),這與§2II公務員違法責任(過失責任)截然不同。延伸重點: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者亦同(§3II)、開放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人民自行冒險國家免責或減免(§3III、IV)、對真正應負責之人有求償權(§3V),且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5,如過失相抵、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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