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5 題 · 近 5 屆 1 題
行政處分程序或方式瑕疵之補正要件與時點、違法處分之轉換,及顯然錯誤之更正。
行政處分有瑕疵,不是只有「撤銷」一條路。行政程序法備了三個修補工具,考點就在分清三者的射程:§101「更正」處理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隨時可為,且更正行為本身不是行政處分;§114「補正」處理程序或方式瑕疵,事由法定五款,而且第 2 至 5 款只能在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者則到向行政法院起訴前);§116「轉換」是把違法處分轉成另一個具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的合法處分,設有三款禁止轉換,並明文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歷屆 5 題、全站錯誤率近七成,錯的幾乎都不是不知道有這三條,而是把時點、效力與適用對象張冠李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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