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4 題 · 近 5 屆 3 題
行政訴訟判決之執行名義與執行程序、執行機關、第三人異議之訴之管轄及行政訴訟法上執行概念之範圍。
這個考點的地圖有三層。執行名義與執行機關:行政訴訟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且經裁判確定而不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行政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始為執行;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305)。地方行政法院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執行程序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306)。訴訟管轄的切分:債務人異議之訴依作成執行名義之第一審行政法院,分別由地方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含第三人異議之訴)由普通法院受理(§307)。行政處分不履行之間接強制:命機關另為適法處分之判決,因處分作成具不可替代性,依§306 準用強制執行法§128 以怠金間接強制。歷屆 4 題、近 5 屆 3 題,全站錯誤率近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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