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8 題 · 近 5 屆 3 題
行為不行為義務之直接強制與間接強制(代履行、怠金)之區別與適用,及即時強制之要件、方法與損失補償。
這個考點考「三種執行手段的分工」+「即時強制」。對「行為/不行為義務」的執行分兩路:間接強制(§28I)=代履行、怠金;直接強制(§28II)=扣留處置動產不動產、進入封閉拆除、收繳註銷證照、斷絕水電能源等。適用順序原則是先間接、後直接(間接不能達成或情況急迫才用直接)。代履行(§29)用於「能由他人代為履行」之行為義務,費用由義務人繳納;怠金用於「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或不行為義務。即時強制(§36)=為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即時處置,方法有對人管束、對物扣留使用、進入處所等;因即時強制致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受特別損失者,得依§41請求損失補償(可歸責於己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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