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7 題 · 近 5 屆 4 題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對象,復審與申訴(再申訴)程序之區分標準及其後續行政訴訟救濟。
這個考點考的是公務人員救濟的兩條軌道:對象是不是「行政處分」決定走哪條。針對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權利利益)→復審(§25),不服復審決定還可提行政訴訟;針對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權益)→申訴、再申訴(§77),原則上到再申訴即終局、不得再提行政訴訟。§3界定「公務人員」=依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約聘僱、公營事業人員等靠§102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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