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8 題 · 近 5 屆 4 題
行政事實行為(觀念通知、公布資訊、登記註記、交通標誌)與行政處分之區辨、行政指導之性質及事實行為之救濟。
這個考點考的是「有沒有發生法律效果」這條分水嶺。行政處分(行程法§92)是「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公權力決定」;反之,觀念通知、公布資訊、交通標誌之設置、登記註記、行政指導等,本身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就是「行政事實行為」。行政指導(§165)是機關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等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促請特定人作為或不作為,是事實行為的典型。核心延伸在救濟:事實行為不是處分,不能提撤銷訴訟,受害人應循一般給付訴訟(行訴§8)請求作成處分以外之給付(如除去侵害、結果除去、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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