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3 題 · 近 5 屆 3 題
國民法官之選任與拒卻、國民參與審判程序與通常程序之差異,及評議與表決門檻規則。
國民法官法自 112 年上路,一試立刻年年出題——歷屆 3 題全落在 113、114 兩屆。考的不是制度理念,而是具體數字與程序差異:哪些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5:所犯最輕本刑 10 年以上之罪、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且排除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選任程序怎麼跑(§25 不公開、§27 附理由拒卻、§28 不附理由拒卻每方各不得逾 4 人)、評議要幾票才能判有罪(§83:含國民法官與法官雙方意見達三分之二以上,9 人庭即 6 票),以及這套程序與普通審判程序究竟差在哪(§43 起訴不送卷證、§48 準備程序傳票 14 日前、§88 判決書得簡化記載)。全站錯誤率近七成,是最新、也最容易被整段忽略的失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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