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8 題 · 近 5 屆 2 題
純正與不純正身分犯、第31條身分共犯之處理、對尊親屬犯罪之加重,及刑法第10條公務員等名詞定義。
這個考點考的是「特定身分如何影響犯罪成立與刑度」以及刑法上公務員的定義。先分兩種身分犯:純正身分犯(無該身分根本不成立該罪,如公務員才有的貪污、業務侵占的「業務」身分)與不純正身分犯(有無身分都成立罪,但身分使刑度加重減免,如殺直系血親尊親屬)。§31是身分犯的共犯處理總則:無身分者參與純正身分犯仍以正犯或共犯論(得減輕);無身分者參與不純正身分犯則科以「通常之刑」。§10第2項的公務員定義是另一大重點,區分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與委託公務員,攸關能否成立瀆職、貪污等身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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