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7 題 · 近 5 屆 3 題
正當當事人之判斷、法定與任意訴訟擔當及選定當事人與公益團體訴訟制度之要件效力。
這個考點考的是誰是「正當當事人」以及多數人如何簡化訴訟。選定當事人(§41):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選出一或數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屬「任意訴訟擔當」;選定後其他人脫離訴訟(§41II),被選定人得更換增減但須通知他造。§42要求選定須以文書證明。§44界定被選定人有為全體「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44之1是公益社團法人為社員提訴的特別擔當,並允許就「總額」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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