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
民事訴訟法 次重要考點本科出題熱度★★★★★★★★★

準備程序與爭點整理

歷屆 11 題 · 近 5 屆 2

言詞辯論之準備、受命法官之權限、爭點整理與簡化爭點協議及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失權。

這個考點在考什麼

這個考點考的是合議事件「準備程序」的運作與受命法官權限,以及爭點整理與失權效。核心:合議審判時得指定一名庭員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目的在「闡明訴訟關係」(§270);受命法官原則上不自行調查證據,僅限四種法定情形才能調查(§270I但書、第3項各款)。爭點整理階段可協議簡化爭點,當事人受協議拘束(§270-1)。最關鍵的是「失權效」——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原則上準備程序後不得再主張(§276),這是逾時提出攻防方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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