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
公司法 次重要考點本科出題熱度★★★★★★★★★★

控制公司不利益經營之責任

歷屆 8 題 · 近 5 屆 3

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為不利益經營之損害賠償責任、負責人連帶責任、債權人與少數股東之代位請求權,及控制公司債權之劣後。

這個考點在考什麼

這個考點考「關係企業中控制公司濫用控制力的責任與救濟」。骨幹在§369-4: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經營,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致從屬公司受損,控制公司應負賠償;控制公司負責人與控制公司連帶負責。救濟上採代位求償:控制公司未賠時,從屬公司之債權人繼續一年以上持股1%以上之股東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從屬公司權利,且請求對象是「對從屬公司為給付」(非給付給債權人或股東自己)。延伸兩條:§369-5受利益之他從屬公司於受利益限度內連帶負責;§369-7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的債權不得主張抵銷,且在從屬公司破產/重整時劣後受償

會員研讀區

核心法條白話 · 出題模式 · 易錯陷阱 · 考場速記 · 歷屆考題

訂閱會員解鎖此考點完整解析,並可直接練習全部 8 題歷屆考題(含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