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7 題 · 近 5 屆 3 題
強盜結合犯之列舉類型、既遂認定與共同正犯責任範圍,及強盜殺人臨時起意與預謀之區辨。
這個考點考的是「結合犯的列舉類型與既遂認定」。強盜結合犯以強盜罪(§328)為基礎,§332第一項是強盜而故意殺人(處死刑或無期);§332第二項列舉四種: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使人受重傷(處死刑、無期或10年以上)。擄人勒贖結合犯則規定於§348:擄人勒贖(§347)而故意殺人(§348I),或而強制性交、使人受重傷(§348II)。結合犯的核心爭點是既遂認定——實務認為只要基礎的強盜(或擄人勒贖)與相結合之罪均達既遂即成立結合犯;以及臨時起意 vs 預謀的區辨,實務見解認為強盜之際「另行起意」殺人亦可成立強盜殺人結合犯,不以事前預謀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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