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7 題 · 近 5 屆 3 題
侵占罪之易持有為所有、普通與業務侵占之區別、背信罪之委任關係,及重利罪與加重重利。
這個考點考的是三種「利用信任關係的財產犯罪」如何區辨。侵占(§335)的本質是「易持有為所有」——行為人先合法持有他人之物,再變易持有意思為所有,是「持有→所有」;有公務/公益(§336I)與業務(§336II)加重類型。背信(§342)是「為他人處理事務」者違背任務致本人財產受損,屬整體財產犯罪,補充於侵占詐欺不成立時。重利(§344)是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款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且重利含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等相關費用。三罪與詐欺罪的界線常一併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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