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
刑法 次重要考點本科出題熱度★★★★★★★★★★

強制辯護與刑事審判程序

歷屆 11 題 · 近 5 屆 2

強制辯護案件之範圍與違反效果、簡式審判與協商程序、不利益變更禁止,及現行犯逮捕羈押與證據能力等程序問題。

這個考點在考什麼

這個考點考「強制辯護案件+程序違法效果」強制辯護(§31)案件:最輕本刑三年以上、高院管轄第一審、身心障礙、原住民、低收/中低收聲請、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審判中未選任辯護人時審判長應指定。強制辯護案件若辯護人未到庭辯護即審判,構成§379第7款「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絕對上訴第三審理由)。不利益變更禁止(§370):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上訴,二審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之刑,但因原審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者除外。現行犯(§88)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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