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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次重要考點本科出題熱度★★★★★★★★★★

執行程序之聲明異議與救濟

歷屆 7 題 · 近 5 屆 4

對執行法院執行程序上處分之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2條)及其時間要件,兼及執行管轄、囑託執行之審查權限與債務人財產調查開示等程序事項。

這個考點在考什麼

這個考點考的是「程序上的錯用聲明異議、實體上的爭執用異議之訴」的分工:對執行法院的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程序或侵害利益程序事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12在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但執行不停止),法院裁定、不服可抗告;§13則規定異議有理由時法院撤銷或更正原處分。這與涉及實體債權存否的§14債務人異議之訴、§15第三人異議之訴不同。此考點還連帶考執行管轄(§7以標的物所在地或執行行為地法院管轄、跨區須§7IV囑託他院)、囑託執行受託法院的審查權限,以及§20債務人財產調查與報告義務(不實報告可命擔保、限期履行乃至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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