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8 題 · 近 5 屆 3 題
假扣押執行之方法與效力:裁定送達與30日執行期限、追加查封、金錢提存與不得以債權抵繳價金等限制(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133條)。
這個考點考的是「保全執行不是終局執行」的三道界線:一是時間,§132III規定收受假扣押裁定後逾30日不得聲請執行(除斥期間,逾期即不准);二是送達時點,§132I假扣押執行須與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避免債務人先脫產;三是結果只到「凍結」不到「發還」,因假扣押債權尚未確定,§133規定收取的金錢與應分配款一律提存,不直接交付債權人,且準用動產不動產執行(§136)但變價後價金仍提存、假扣押債權人不能以其未確定的債權抵繳承受價金。核心是「保全=先卡住、不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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