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9 題 · 近 5 屆 3 題
國際爭端和平解決方式之分類(含常設仲裁法院)、國際法院之訴訟管轄與同意基礎、當事者能力、分庭制度、判決執行及諮詢意見程序。
這個考點考國際法院(ICJ)的管轄與爭端解決架構:當事者能力——只有「國家」得為ICJ訴訟當事國(規約§34);管轄基礎——以當事國「同意」為前提,含任擇強制管轄條款(§36);判決執行——一造不履行由安全理事會處理(憲章§94);諮詢意見——僅大會、安理會或經授權之機關得請求(憲章§96);另有分庭制度(§26)。要與常設仲裁法院(PCA)這個獨立的仲裁機制區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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